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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节放假遇公休日不另补 上班不享加班费应调休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23  发表评论>>

劳动部门

青年节上班不享受加班费

“妇女节、青年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按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昨天,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只有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劳动者加班才享受加班费待遇。

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都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国务院日前的通知,今年的青年节属于“五一”假期的调休——将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因此青年节应视为正常工作日,即使职工上班,也不能够按照“休息日”的办法领取加班费。晨报记者姜葳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 栀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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