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扶持“3·14”事件后受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3·14”事件后受影响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税收优惠政策部分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但未在“3·14”事件中直接受损的部分行业和纳税人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从事旅游业、旅店业、饮食业、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免征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条所称旅游业、旅店业、饮食业和交通运输业,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含义和范围执行。
(二)对拉萨市(包括所辖各县)未受损的个体工商户,凡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免征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拉萨市的执行期限为1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其他地区为半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对于文件下发前已缴纳2008年3月份税款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不予退库,采取向后顺延一个月的办法。
二、对从事旅游业、旅店业、饮食业、交通运输业及批发、零售日用百货用品和食品(除石油、烟草、汽车和通信工具外)的企业,免征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一年或半年,即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的60%征收。
(一)批发、零售日用百货用品和食品的企业是指从事日用百货用品和食品批发与零售的商品流通企业。日用百货用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生活必需品。
上述企业属于兼营各种商品的,按其主营业务区分是否属于免税范围。
(二)为便于征管、简化计算,因此,采取以下方式计算上述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
1.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拉萨市查账征收企业,对其2008年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应纳所得税额减按60%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年应纳所得税额×60%;
2.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拉萨市核定征收户减征期限仍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免税期限内其每月应缴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月应缴纳所得税额=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60%;
3.其他地区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对其2008年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应纳所得税减按60%征收半年,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缴纳所得税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年应纳所得税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年应纳所得税额×40%×50%=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年应纳所得税额×80%;
4.其他地区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核定征收户企业所得税减征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免税期限内其每月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月应缴纳所得税额=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60%;
5. 对于文件下发前已缴纳2008年3月份所得税税款的核定征收户,已缴纳税款不予退库,采取向后顺延一个月的办法。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抓紧部署各项工作,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及时贯彻落实优惠政策,确保政策顺利执行。各地国税局应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反馈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税局
2008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