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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几多难题待解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5-07  发表评论>>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如何设置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信息公开的规范化趋向也促使我们不得不考虑目前档案馆已普遍开展的现行文件服务的职能定位和社会作用等问题。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周毅撰文认为,政府机关档案室及各级公共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应根据《条例》的要求,以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为重点,实现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内向型管理制度向开放型管理制度建设的转变,从而保证机关档案室和公共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功能实现。在政府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公共档案馆的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中,与政府信息公开趋势相呼应的制度建设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第一,建立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建立政府档案信息资源公开目录与指南的发布和更新制度;第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的信息管理制度;第四,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服务规范制度;第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开放责任和安全审查责任制度;第六,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第七,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政府信息收费管理制度;第八,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公开与新闻采访权

今年春节前,一场突如其来的持续低温、雨雪和冰冻极端气候,给我国南方诸多地区带来了严重的灾害。众多机场关闭,高速公路封闭,铁路不通,车票停售,在这场春运困局中,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与气象、交通、水电有关的政府信息,做到政府与群众的沟通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不同做法带来不同的结果。据据新华社报道,由于被冰雪损毁严重的贵州东部电网突然断电,导致湘黔铁路动脉中断。据新华社记者就此到相关单位采访时,个别负责人却不提供信息,还斥责记者“添乱”。

《条例》对于公民的知情权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它对于新闻单位获取信息有何意义?知情权的完善是否同时保障了新闻单位采访权?两种权利有何关系?莫于川认为,知情权和新闻单位采访权都很重要,知情权属于更为基础、更为本质的权利,行政立法应予兼顾,同时应有重点。政府信息公开,除了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以外,有效方法之一是官员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并及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发布政府信息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条例》在总则部分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另外,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免得发生混乱,《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行政机关应该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和信息公开的指南,并且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纸、网络以及各种媒体及时地发布政府信息。另外,《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的查阅场所,比如图书馆、档案馆,行政机关还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来公告信息。这些条件和设施,新闻记者都可以利用,有助于实现和保障新闻单位采访权。当然,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也还需要不断补充完善,才更有利于两种权利的行使。

姜明安则指出,《条例》在整体上当然也适用于新闻单位和记者。新闻单位同时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记者(除国外、境外记者外)同时具有公民的地位。从而,凡是《条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新闻单位和记者完全可以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享有和行使。另外,新闻媒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除了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外,通常都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新闻媒体有比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多更早获取政府信息的的需要。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充分、有效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实现,法律应赋予新闻媒体比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广泛的政府信息获取权,但同时也有别于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信息获取权的信息采访权。不过,新闻单位和记者毕竟不是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而不能以新闻媒体的身份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查询。新闻单位和记者要取得这些信息,必须取得相关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陈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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