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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几多难题待解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5-07  发表评论>>

公民如何依据《条例》维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对于公民在有关信息公开纠纷中维护自身权利意义重大。莫于川认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规定的复议范围、处理权限是比较宽的,但也不能包打天下、面面俱到。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能超出《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所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引起争议,则只能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举报查处制度加以解决。

关于行政诉讼问题,莫于川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行政争议,因为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但实际上在《行政诉讼法》颁行近20年来,很少有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定行政诉讼事项,因此该款规定被戏称为“休眠条款”。而《条例》第三十三条正是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相配套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亮点。不言而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如果不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漫不经心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请求,极易由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引起大量复议、诉讼、信访案件,将使有关政府机关陷于被动。对此,政府部门要重视。(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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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门积极迎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我国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迎接《条例》的实施。

国家档案局2007年5月14日,国家档案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切实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齐全完整和及时送交;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以增大税收工作的透明度,规范税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一系列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些文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北京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筹备工作之一,2007年11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一期建设工作基本完成。打造这个全市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主要是将信息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共享管理。

上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早在2004年5月1日已经实施,今年4月,上海市政府明确,将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以政府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和电子政务工作的结合。

天津今年4月21日,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今后,天津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将重点公开征地补偿费发放情况等11大类政府信息。想了解天津市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内容及实施情况,区县、乡镇征收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都能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获得。

河南自今年3月5日起,河南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果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将被追究责任。河南省近期出台了《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者的责任。

苏州自今年4月15日开始,江苏省苏州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集中对外公开,市民上网点击“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便可查询全市各级政府所属12大类政府信息,各级部门所属6大类政府信息。目前,苏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已做好了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过去形成或者变更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陈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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