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 闻字号:
过渡性安置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6-09  发表评论>>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 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条例对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择提出了明确要求,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记者张景勇 陈菲)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飘落
[我要纠错] [推荐]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相关新闻
-截至8日四川灾区过渡安置房已安装57100套
-救灾部队在71个乡镇村寨建起临时安置点
-辽宁提前完成2287套援助四川灾区安置房建设任务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