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 闻字号:
台“立法院”通过法规开放人民币在台兑换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6-12  发表评论>>

  中国台湾网6月12日消息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开放人民币在台湾地区定点兑换,最高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但为遏止黑市买卖,“违法”交易者除了没收外还要处以罚锾。

  此次“修法”,把人民币在台兑换的主管机关由原本的台当局“陆委会”,移交给“金管会”以及台湾“中央银行”。

  根据新规定,台湾地区指定银行可办理兑换业务,兑换金额以2万元人民币为上限。初期规划为单向人民币兑换新台币,但在货源稳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双向买卖。

  为了防止黑市交易,“修法”中也明定了罚责,“违法”交易会遭到没收的处分,换句话说,观光业者、风景点、土产店等等,不可以直接收人民币。此外,非指定银行进行人民币买卖,除没收之外,还可以并罚新台币30万到150万罚锾。(高大林)

文章来源: 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 小佳
[我要纠错] [推荐]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相关新闻
-日方指控台护渔舰“侵犯领海” 台当局宣示保钓
-台湾媒体披露日舰在钓鱼岛撞沉台湾渔船细节[图]
-四川灾区9.6万名考生7月3日至5日参加高考
-台湾海基会统计:海峡两岸通婚数已逾30.8万件
-石原慎太郎称出席北京奥运开幕式 参考运作方式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