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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制定无人机系统使用策略 有效配置各军种资源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6-12  发表评论>>

在“持久自由”行动中美国空军MQ-C9“捕食者”多用途无人驾驶飞机完成任务后准备着陆。

在十年前,很少有人能预料到无人机系统(UAS)能如此迅速地发展起来,并对作战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它不仅对战斗做出了无法估量的贡献,同时也在非战争行动(包括在国内减灾行动)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将无人机系统整合进国防部的速度是空前少有的。但是,这并不是什么令人惊奇的事情,令人惊奇的是以冲刺的速度部署无人机系统用于维护美国国内安全利益上。无人机系统功能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作为作战使用的功能。我们现在必须修正这种状况,并设置一些适合无人机系统的使用策略,这种策略能确保这些资源的整合,使之在联合作战中得到最优化的使用。

以下观点作为建立和制订一个联合无人机系统使用制度的开端,旨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联合部队作战能力,同时,提升各军种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并使美国的军费开支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无人机系统研究范畴及应具备的能力

从各军种过去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具有不同的作战能力来看,认真区分无人机系统实施广泛的作战运用是否最优化显得格外的重要。这种区别基于一个特殊系统所拥有的能力水平。为设计一个无人机系统的使用策略,首先对问题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无人机系统研究的范畴相当广泛。目前,无人机系统有很多种分类方法,如可依据作战高度、传感器及平台种类来进行分类,也可将无人机系统按战术、战役和战略作战来分类。为了能明白无误地表明无人机系统的最优化作战运用,首先对这些系统及其功能进行统一的阐述,对理解其作战使用策略是很有帮助的。

按飞机的作战高度来进行分类不能很好地表述系统的多功能性,或者说不能很好地表示出一个特定系统的全部能力。同样地,按机载传感器或机载武器的种类来进行分类忽略了平台的工作特性,同时也忽略了该系统的数据处理等方面的能力。最后,依惯例对任何平台都按“战术”、“战役”或“战略”来进行分类,这不仅令人费解,也相当的不准确。这三种分类法在我们剖析战争级别时能有所帮助,它们在计量一次特定行动的效果上也能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然而,就飞机本身而言,这种分割式的分类显得非常牵强;它们在所有级别的战争中被使用,而且这儿没有任何一个作战平台能取代他们所取得的作战效能。

例如,人们认为,在越南战场上,诸如近距离空中支援这类的战术任务都是由B-52轰炸机来完成的,而在阿富汗战场上则是由B-52和B-1轰炸机来完成的。这些作战平台被设计成远程、具备核攻击能力的轰炸机,当需要时,它也能执行战略任务。然而,在概念上它们被定义“战略轰炸机”,从而否定它们在战术级别战争中所取得的成就。相反,F-16战斗机或许是最适合执行战术或战役级别任务的飞机,然而,在2006年7月铲除恐怖主义头目阿布.马萨.扎卡维的行动中,一架F-16战机就达成了战略性的效果。这些例子表明,空中作战平台具备达成多种作战效果的能力,可执行宽频谱的作战任务。然而,更重要的是,这些例子突显了一种使用时机上的创新,如果还像在冷战中用战术、战役或战略来定义的话,就可能使我们错过这些难得的作战机会了。

无人机系统更适合于从能力范围角度进行分类和使用,这样就不至于与作战效能相混淆。无人机系统的能力范围是一个基于系统所有部分,如飞机特性和能力、机载传感器和武器系统、数据处理和有效载荷能力、分布式结构和后端分析及分发单元等部分功能之和的整体能力的衡量标准。总之,这是一些来自于局部效果的具备战区能力的实用工具的集合。

有效性最优化

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目前是一种低密度/高需求(LD/HD)的资源。简单地说,就是国防部无人机系统的数量不能满足他们应提供作战能力的需求。意思是需求量持续超过生产量,尽管国防部正迅速增加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的库存—这个趋势表明国防部没有要减少数量的打算。就武器装备提供者而言,各军种将无人机系统部署和使用策略放到恰当的位置来优化这些系统的有效性,使之能为联合部队司令部(JFC)提供最好的作战效果,是他们首要考虑的问题。

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各军种必须确保所属部队对具备战区作战能力无人机系统功能的表述能满足他们在灵活部署和战斗指挥方面的需求。因为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是满足全球作战需求的低密度/高需求资源,美国战略司令部,通过负责情报、监视和侦察的联合功能单元司令(JFCC/ISR)下达任务,分配全球无人机系统来满足战斗作战的需求。“成建制”分配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全球支援任务的完成,除非整个作战单元已经全部被指派部署了。此外,任何军种都认为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从属于联合作战司令部职责范围—在此范围内“自己的”的作战单元优先于联合部队司令部的作战单元—减弱了联合战役中无人机系统的效率。“成建制”分派无人机系统到独立的作战单元可能使无人机系统得不到很好的利用。

除了考虑有组织地对战区进行控制外,还有一个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是关于无人机系统有效运用的作战原则。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一个独特的优势是,可以从遥远的地方使用名为远程分离遥控(RSO)的卫星数据链进行控制的能力。在这种使用原则下,远在美国大陆的为联合部队司令部执行作战任务的指挥人员通过超视距通信,控制无人机系统在战区内实施视距内打击。在任务终止之前,受控制的飞机可多次往返,重新接收指挥人员的指令来执行新的任务。远程分离遥控思想相比“按建制”指派有很大的优势。它无须部署相关的后勤支援部队和保护部队,或增加人员的负担就能提供作战能力。换句说,它允许联合部队司令部在发挥作战能力的同时减少漏洞的产生。

此外,在离开美国本土支援的情况下,远程分离遥控能最大限度地部署无人机系统。它将无人机系统的部署从作战部队多余结构中分离出来。例如,大量的MQ-1“捕食者”从工厂生产出来后,就直接部署到战区支援战斗行动。除一小部分无人机系统留在本土进行实验和训练外,其余的都直接交付使用。而通过“按建制”分派的无人机系统却被紧紧的束缚在各自的上级单位中。如果某个单位不部署,那么该单位的无人机系统也就无法得到使用了。

如果某个军种急需大量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时,他们必须完成全部必须的步骤来最大限度得到这些低密度/高需求资产。提供具备卓越性能的无人机部队可以使负责情报、监视和侦察的联合功能单元的司令做出最优化的战斗命令。因为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可以响应联合部队司令部的优先事项,作为下属作战单元指挥官,扩大了其在整个战区联合战役中的影响和贡献,而不只是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最后,远程分离遥控思想的运用使整个作战能力得到了提升,同时减少了部署的部队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体化联合空间

除了优化系统战区作战能力的实效性外,另一个需要健全的无人机系统使用策略要求确保将无人机系统无缝集成到其它联合作战框架中。在这个架构下,四个军种中的每一个军种都通过联合部队司令部,军种单元司令官提供一个独立的能力集合,该司令部可以通过组织手段来使用军种单元(陆军、海军、空军和潜艇部队),或者功能单元司令官(陆地、海洋、空中),或者几个单元的组合来达成其优先目标。目前,多军种单元拥有和操纵着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却只用到其很小的一部分功能。而联合组织却缺乏使用该无人机系统的明确描述,也缺乏一个统一模式来支持联合部队司令部的作战目标实现。其结果只能是在军种间和功能单元间能力的复制,无法满足冲突的需要,不足以控制天空、相关的成本和危险的结果。如果现在还不果断处理,当无人机系统在军种间大量使用时,这些问题将变得更加糟糕。

今天,有超过1000架以上的无人机系统部署在美国中央司令部责任区中。照这种发展趋势,在未来冲突中,在不同规模和级别的作战中同时卷入成百上千架无人机系统—包括己方和敌方的—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同时,在同一个空间中还有上千架的有人驾驶旋转翼和固定翼飞机,以及空射和地射武器充斥其中。未来不断增加的联合空间控制和防空挑战的复杂性将不断扩大。这种复杂性在战术层面上不是很好把握,但是需要一个在战区级别上的标准化系统来确保战区空间中飞行器飞行的有效控制。

例如,目前在伊拉克的无人机系统空间控制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设立限制作战区来减小无人机系统进入其它空中作战区。试图通过大面积的限制作战区来实施控制,其实它根本就无法控制。它不仅弱化了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飞机的作战,增加了有人驾驶飞机额外的风险,而且使通过地面火力或旋转翼和固定翼飞机运用来与敌交战的情形变得更加复杂。有效响应在联合空间运用中要求通过联合部队司令部下属司令官负责战区空间作战来实施空间控制。这通常是联合部队空中作战单元司令官,他在联合部队司令部有优先执行权,并且为所有的在联合空间中作战的有人驾驶飞机服务。

防空的影响

在过去的20年里,我们在相对无争议的领空没有承担大多的负担,而现在,当我们面对一个具有明显空中威胁的对手时,无人机系统整合不力的风险将变得更加难以预料。对所有飞行在战区空间的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飞机实施积极的防空识别和控制,对于我们能力的获得和保持空中优势,并在空域中实施有效的影响变得至关重要。限制作战区的运用使在积极控制下的无人机系统无法发挥正常的作用,这将导致可被敌利用的漏洞出现。

在未来的冲突中,我们不能指望拥有像伊拉克和阿富汗那样宽松的作战环境。当上百架--甚至于上千架--的敌方无人机系统加入到有人驾驶飞机的空中威胁中时,联合防空问题的复杂性将急剧增加。对付这种威胁需要强化在战区级别上对具备战区作战能力无人机系统实施有效控制,并保留执行指挥与控制标准的能力,以使所有的无人机系统可以在积极控制的空域中实施作战,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今天,无人机系统正在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然而,即使尽可能快地推进这些系统的发展,也比不上对作战环境要求的增长。当无人机系统在运用上已经变得很普遍和数量及能力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在联合战役中的运用正变得更加重要。

一些批评家可能会建议,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应分配给联合部队司令部而不是提供“绝对的支援”,也不只是为地面机动部队的需要负责。这种思想混淆了对“响应缺失”的“数量充足问题”,同时,也混淆了具备战区作战能力与局部效能无人机系统之间的差别。它还忽视了从二战中得来的教训--这是用美国人的鲜血换来的教训。所以在这里提出具备战区作战能力无人机系统的论点是很重要的。局部效能无人机系统对按建制分派体制是合适的。

然而,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作战的角度来看,对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应担负什么样的任务缺乏协调一致的控制通常会导致低效率地使用稀缺的无人机系统资源,而且我们也负担不起这种浪费。这种状况可以通过明确的指派制度得以减轻。为优化具备战区作战能力的无人机系统使用,指挥官可通过联合部队司令部下达任务来实施战区空中作战。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具备战区作战能力无人机系统的作用,要求确保他们的能力被充分地利用。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如何发挥在战区任何需要它们的地方都能使用的潜力,我认为最好是由集中控制来完成。这需要联合部队司令部按优先次序来实施并将权力下放。此外,就目前的财政环境、具备战区作战能力无人机系统低密度/高需求的属性及未来的威胁环境来看,联合作战能力最需要增强的是能通过积极利用各军种特有的核心能力建立相互依存关系。

译自:《联合部队季刊》

作者:戴维 A. 德普图拉中将(美国空军司令部负责情报、侦察和监视的副参谋长)

编译:知远/若水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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