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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察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日前决定,从4月1日起至6月底在全国公安监管系统开展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为主题的教育整顿活动。此次教育整顿活动要求全国各级公安监管部门深刻汲取发生在云南晋宁等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教训……
现象:牢头狱霸制造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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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躲猫猫”事件处理过程详解
2009年2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玩游戏为名,对李荞明多次用拳头、拖鞋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普华永再一次猛烈拳击后,致使李荞明撞墙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获赔35万
·两民警被刑拘
·调查委员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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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官猝死看守所 民警指使罪犯虐待
2007年3月23日,黎朝阳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3月26日,黎朝阳转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4月2日,黎朝阳突然死于兴安县看守所内,身体有多处伤痕和淤青。2008年8月11日,兴安县看守所所长盘定龙、民警王万安被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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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押人员虐待新入监疑犯致死
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罗静波被同监仓在押人员殴打致死。看守所民警杨才聪在值班期间,发现在押人员虐待罗静波,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杨才聪在当天观察记录簿上填写“在押人员遵守监规、服从管理”等不实情况。2009年3月24日,杨才聪被逮捕。>>>>
症结:现行监督制约机制局部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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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头狱霸哪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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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一是看守所里存在牢头狱霸,管理不严;二是驻所检察室未能及时建议看守所弥补管理上的漏洞并在事后查明事实真相,监督不力。牢头狱霸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恶劣现象,作为侵犯人权的严重表现和滋生腐败的温床,它是现代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所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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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头狱霸伤害了国家形象
牢头狱霸施暴的直接对象是受害人,间接受害者是国家形象。世界人权宣言指出,要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使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这一信念是“鉴于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对策:学习教育 查摆剖析 整改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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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日前决定,从4月1日起至6月底在全国公安监管系统开展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为主题的教育整顿活动。此次教育整顿活动要求全国各级公安监管部门深刻汲取发生在云南晋宁等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教训,以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敢于碰硬、狠抓落实的务实态度,认真查摆和解决监管民警队伍中存在的思想认识、工作作风、内部管理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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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长曹建明:今年加强对监所检察
监所的检察,是检察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今年肯定会加强,我们的副检察长讲到我们很多具体的措施,包括我的报告提到的四个文件,都是加强检察的重要措施,我们还要认真总结发生的问题,通报全国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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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定若出现牢头狱霸直接领导免职
要抓紧抓好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基层科所队长的集中轮训。各地、各部门、各种警都要结合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案例研讨,剖析原因,不断提高队伍的教育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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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制作:陈维松
◎观察一:牢头狱霸源于法治作为缺失
李荞明之死有两个原因:一是“牢头狱霸”的凶残与狡猾;二是看守所个别警员监管不到位,监控设备损坏后没修。但“牢头狱霸”终究是产生于看守所的监管之下,依托这种职责缺失的现实基础,即使不是李荞明被打死,早晚也会有王荞明、赵荞明被打死于看守所中。这不是偶然事件,几乎是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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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二:监管人员为何“监管不力”
在流行语后,是各种形式的灾难与死亡。我们说起来似乎很轻松,其实想想死者,想想死者的亲人,想想“布条”、“殴打”、“捆绑”这些行凶的工具和动作,想想监舍那样森严戒备的地方,人的心情就沉重起来。在今年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针对“躲猫猫”及其类似案件,提出关于看守所管理的建议,期待在将来的相关改革中,能够改进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排除隐患,确保此类悲剧不再上演。对此,我同样期待。
◎观察三:谁为行政不作为打开方面之门
我国现行的看守所制度将侦查权和羁押权合而为一,这虽然对打击犯罪提供了方便,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执法和司法成本,但也为公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打开了方面之门。比如“躲猫猫”事件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在押人员“躲猫猫”行为居然无人制止;“牢头狱霸”早已存在却乏人问津;监控设备“年久失修”却无人过问。这样的看守所,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躲猫猫”事件怎能不发生?
◎观察四:遏制看守所暴力不能靠运动式整治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已经施行了19年,此间,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由原来的“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转变为“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而在看守所管理体制上,作为主要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还依然作为看守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无疑已与现行刑事诉讼结构极不协调。因为公安机关在承担侦查职能的同时,可能出现为了“侦查需要”而对羁押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施以暴力的现象——反正看守所也是自己的地盘。而对于辩方,尤其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看守所则百般刁难,不予批准其与嫌疑人的会见。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怪现状”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均可以追溯到看守所管理体制。只有在制度上将侦查权与羁押权分离,才能真正建立起对看守所的科学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遏制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观察五:拒绝“使用人犯管理人犯”
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可惜的是,二十年后这种现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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