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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与法理"孰轻孰重"? 灾后重建面临法律衔接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6-23  发表评论>>

  以法治建设规范、支持灾后重建,使常态法律与特殊时期法律相衔接成为抗震救灾迫切命题

  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毁损灭失了,购房人是否仍然要按月向银行支付按揭款?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地震灾害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这些过去看起来很难碰到的法律问

  题,如今都因一场特大地震产生了。

  “5·12”地震后,随着抗震救灾向灾后重建的工作重心转移,涉及诸多复杂、敏感的利益关系和法律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以常态社会关系为基础制定的法律规范,很难全面和有效地应对特大地震灾害的处置。在情理与法理的两难选择中,探索和建设常态法律与特殊时期的法律衔接,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和法治原则的统一,成为当前依法重建的新命题。

  情理与法理“孰轻孰重”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西南政法大学的11位法学专家一边关注着灾区的情况,一边紧急开展另一种形式的“抗震救灾”——梳理地震引发的重大法律问题,探寻解决利益冲突的法治路径。

  震灾所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由谁来承担风险责任?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地震灾害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购房人通过按揭购买的房屋毁损灭失是否仍然要按月向银行支付按揭款?债权债务人在地震中不幸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置?以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形成的担保,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其抵押法律关系是否随之消灭?在地震中伤亡的职工是否认定为工伤?在抗震救灾中公开承诺的公益性捐赠不履行如何处理?等等。

  这些过去未曾碰到的棘手法律问题不仅让法律专家产生分歧,在互联网上也成为社会公众争论的热门话题。

  解决这些众多而纷繁复杂的问题,既要面对情感与理性的冲突,又要面对抗震救灾的特殊需要与正常交易秩序需要的博弈;既要面对民众朴素情感的期待,还要面对远期制度利益的考虑。

  正因如此,相同的问题往往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比如,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毁损灭失了,购房人是否仍然要按月向银行支付按揭款?

  老百姓认为,房子都没有了,还要还贷款,太不合情理了;银行则认为:受灾人与银行签订的是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灭失并不能免除受灾人的债务。

  面对巨灾给国内银行信贷提出的全新课题。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5月19日下发通知,决定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其中包括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

  针对灾区居民对被毁房屋的银行按揭问题,央行副行长苏宁也表示,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该用特殊的解决办法,既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

  毫无疑问,实现商业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双赢”的良好愿望,还需要实践和时间的检验。

  以法治原则维护人民利益

  “越是涉及复杂、敏感的利益关系,越应当坚定不移地坚守法治原则,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活动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说。

  他认为,政府的行为不能动摇基本的法律规则,简单地“特事特办”可能破坏正常法律秩序,导致市场关系紊乱,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但是,以常态社会关系为基础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很难全面和有效地应对特大地震自然灾害的处置。

  因此,以法治建设规范、支持灾后重建,使常态法律与特殊时期法律相衔接就成为迫切命题。

  “5·12”地震后,包括刘俊在内11名法律专家自发组织起来,专门针对地震灾害的处置和灾后重建起草了一份《抗震救灾与灾后重建特别法令(草案)》,期望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活动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

  为了既坚守法治原则,又使所有抗震救灾的特殊措施合法有效,他们建议,通过立法将抗震救灾的特殊措施赋予应有的法律效力。同时,将正常的市场交易与社会责任的承担区分开来。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异常复杂的灾后房屋重建问题,他们建议,建立灾后重建基金及补贴制度,由政府建立灾后房屋重建基金并实行省级统筹。重建基金采取居民出资、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政府对口援助、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用于灾后住房重建补贴。对灾区农村居民,在进行宜居环境评价的基础上,实行异地迁建的,由政府协调新迁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相应的宅基地,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组织建设。政府对重建住房的农村居民,每户按建筑标准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提供定额补贴。城镇居民按照每户80平方米上限,由政府组织修建后以补贴价向居民出售。居民无力以补贴价购买的,由政府通过出租并在廉租房租金标准基础上,再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的方式,向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

  对于社会上广泛关注的“购买商品房被地震毁损如何办?”问题,专家建议,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依据,即: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的房屋,房屋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购房人承担;房屋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售房人承担。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因重大自然灾害灭失或严重毁损的按揭房屋,若按揭购买人无力还款,银行应根据其申请免除贷款利息,本金延期五年偿还。银行所免除的利息由重建基金给予适当补偿,并不得追究购买人违约责任,不得作不良信贷记录。

文章来源: 瞭望 责任编辑: 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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