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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联合国大会60届会议之后,建立了两个新的机构,一个是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Council,HRC),另一个是建设和平委员会(Peacebuilding Commission,PBC)。尽管这两个机构都是新建立的,但有关建立这两个机构的讨论早已开始。这两个机构的建立是近些年来联合国改革的结果,反映了联合国在维持和平行动和保障基本人权领域作用的一些变化。
1.从人权委员会到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念和机制的变化
联合国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将促进和保护基本、普遍的人权内容写入一个国际组织的宪章,并作为其宗旨和主要原则之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提出了人权的具体内容,成为后来联合国人权法律制订和人权工作的基础。联合国大会其后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项公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强调了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主权等人权内容。1986年,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此外,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保护特殊群体权利的文件,如《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67年)、《残疾者权利宣言》(1967年)等。在以上公约和宣言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联合国特色的人权观的基本内容。
联合国人权概念的核心内容源于西方的人权思想,但又有别于西方的人权思想,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普遍性。联合国的人权概念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强调世界所有国家、所有人民的人权,强调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的人权,强调一种不分政治或其他见解、不分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的人权。一方面,联合国的人权概念是一种超越主权、国籍和国界的普遍人权概念;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包含民族独立、主权平等和民族自决等集体权利的人权概念。
第二,包容性。联合国的人权概念具有极大的包容性,既涉及个人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等传统的基本人权内容,包括政治权利、社会、文化、教育权利及发展权利等方方面面,也包括反对种族歧视,反对民族压迫,反对殖民主义和保护民族资源,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经济秩序等方面的权利。联合国的人权概念强调在承认人类基本人权普遍价值的基础上,要尊重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社会制度、宗教、文化上的多样性。正如联合国大会关于人权理事会的决议中所重申的,必须“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特点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
第三,不可分割性。联合国的人权概念强调,人权是由公民权、政治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进步与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不同方面构成的。这些权利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不能因强调一些权利,而忽视另一些权利。
应该说,自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合国的人权概念一直在不断丰富和扩展。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作用得到进一步提升,内容也变得更加包容和广泛。如今,联合国的人权观不仅包括了主权平等、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利等内容,还同民主、善政以及和平与安全融为一体。在安南2005年《大自由》的报告中,安全、发展和人权被确定为联合国的“三大支柱”。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升格为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大会关于建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重申了这三大支柱及其相互关系,“确认发展、和平与安全以及人权是相互联系和相辅相成的”。
在人权理事会之前,联合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处理人权事务的机构。联合国的人权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的机构,如过去的人权委员会和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等。另一类是根据条约建立的人权机构,被简称为“条约机构(treaty bodies)”。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一个部分,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1946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CHR),作为经社理事会下的一个司职委员会。该委员会初建时只有18个会员国,到1992年增至53个。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其主要职责是在联合国秘书长的授权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1997年,根据安南提出的改革方案,联合国建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联合国的人权事务,总部设在日内瓦,并在纽约的联合国总部设立了办事处。
建立人权理事会的建议是2005年3月安南在关于联合国改革的《大自由》报告中正式提出来的,该建议得到了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的认可。2006年3月14日,联合国大会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了建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新的人权理事会也就取代了已经运作了五十多年的人权委员会。
根据决议,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可以申请竞选人权理事会成员。理事会由47个会员国组成,其会员由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以成员国的多数票方式(至少96票)直接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国按地区进行分配:非洲13个,亚洲13个,东欧6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8个,西欧和其他国家7个(人权委员会成员国的地区分配情况:非洲15个、亚洲12个、拉美和加勒比地区11个、东欧5个、西欧和其他地区10个)。2006年5月9日,包括中国、法国、俄罗斯和英国4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内的首批人权理事会成员产生。美国没有参加人权理事会的竞选,只是表示会支持新的人权理事会的工作。
与旧的人权委员会相比,新的人权理事会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地位上升。原来的人权委员会只是经社理事会下的一个附属机构,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机构。
(2)规模略小。人权委员会由53个成员国组成,人权理事会由47个成员国组成。
(3)成员国由大会多数选举。人权委员会由拥有54个成员的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支持选举产生。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成员由大会所有会员国投票产生,当选者必须获得大会191个成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4)全年定期活动。人权委员会每年春季举行为期六周的全体会议,人权理事会规定全年定期会议不少于三届,并可根据规定要求举行特别会议。
(5)实施普遍审查制。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最多连任两个三年,在任期内需接受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经大会2/3多数通过,可暂时取消其资格。
(6)增强了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
人权理事会的建立,反映了会员国对联合国人权工作的重视,以及对联合国人权价值的普遍认同。会员国试图通过新建机构更有效、更专业、更制度化地处理人权问题。不过,在人权理事会的具体操作上,会员国之间仍然存在许多分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尤为明显,反映在人权领域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宗教和文化上的差异,反映出“发展的人权观”和“人权的发展观”之间的区别。发展中国家更强调发展的人权观,将发展视为改善人权的一个过程,主张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和保障人权,实现对人权的普遍享有。发展中国家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对主权国家内部事务进行干预。发达国家多坚持人权的发展观,强调以人权作为发展的前提,作为它们提供对外援助和发展国家间合作关系的前提,强调对人权的国际干预。美国是旧人权委员会的反对者,也对新人权理事会的设立投了反对票。美国认为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仍然不能使美国满意,因此没有参加人权理事会会员国的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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