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 推荐朋友 ] [ 进入论坛 ]
您的位置: 首页>>认识中国>>国情报告>>2007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
四 后京都时代中国的战略选择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02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2.低碳发展路径下的可能承诺

《京都议定书》生效对中国的长远经济发展意味深长。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的工业基地。而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则加速了发达国家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向海外开拓市场的趋势。中国成为世界工厂,虽然得到了我们急需的资金和技术,取得了经济增长,但代价也不可忽视。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物理扩张,多数是对常规技术的简单复制,而且一经投入,便有一个投资回报期技术和资金的“锁定效应”(Locked in effect)。基础设施、机器设备、个人大宗耐用消费品一旦投入,其使用期限均在15年乃至50年以上。当未来中国需要承诺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义务时,却可能被这些投资“锁住”。如果把这些产业再转移出去,对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将有很大的冲击。因此,面对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诺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巨大压力,考虑到以重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化进程中的资源环境制约,中国破解能源、资源与环境约束的惟一出路就是寻求低碳发展道路。

中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还需要更大的排放空间。面对能源、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严峻现实,中央在“十一五”(2006~2010)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把单位GDP的能耗(能源强度)在五年内降低20%,同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减排,为中国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显而易见,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起因于发展,还是要通过进一步的发展,来解决即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这是因为,国民经济运行,必须有能源保障,生活质量要求必须有能源消耗。中国不能以降低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且,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可再生能源,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所有这些只有通过低碳发展才可以实现。

《京都议定书》生效已经一年有余,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影响是积极的。在大众媒体的宣传下,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已经有很大提高;中国企业面对气候变化的商机热情高涨,正努力把CDM的理论潜力逐步变成现实。中国政府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领域采取了多项自愿行动。面对即将开始的后京都谈判及其挑战,中国应该把握好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把它作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契机,通过走低碳发展道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在参与后京都国际气候谈判中可以做出三种类型的承诺,即自愿承诺、道义承诺和条件承诺。中国经济要实现低碳发展,仅仅做出自愿承诺和道义承诺是不够的,只有国际社会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才能实现中国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潜力。

(1)自愿承诺。“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中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低碳发展的概念,但中国所采取的许多政策措施(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节能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等)完全符合低碳经济的内涵。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进步和能源效率的提高,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会不断下降。有许多非气候变化政策,其目标并不是气候变化,而是出于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降低成本的考虑,但却有非常好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效果。如中国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能源强度降低20%的目标,作为一种自愿承诺,展示了中国主动应对挑战的勇气。

(2)道义承诺。限制奢侈性、浪费性排放,保障基本生存排放。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禀赋相对不足。中国的资源禀赋不允许无节制的奢侈。中国正处在工业化进程之中,一方面需要较大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另一方面奢侈性消费和浪费性消费也比较严重。中国号召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通过经济手段遏止奢侈浪费,也是对发展权的一种维护,是道义承诺的一种体现,是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许多发达国家存在的浪费性排放,也应该强制性地加以限制。

(3)条件承诺。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实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关键是实现技术创新、转让、推广,开展灵活务实的国际合作。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大的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然而限于自身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技术研发能力相对不足,因此,需要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然而,长期以来,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真正积极意义上的技术转让进展十分缓慢。仅仅依靠技术的自然扩散带来的溢出效益,或者商业性的技术贸易远远不能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因此,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非常有必要寻求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方面取得突破。这是中国一贯的原则,欧美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中国应该充分利用公约内外的各种合作机遇,促进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庄贵阳)

(本文版权归中国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1   2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68993056 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乐购
我要网上开店
我要购物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