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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国参与国际组织的深层次比较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02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二)各国在三大经济组织中的地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被誉为支撑当今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但它们的决策机制有所不同。与大部分国际组织类似,IMF和WB是“宪章”组织(A Charter Orginazation),其决策机制是“多数投票决定”原则,或者是“加权的”多数投票决定原则,权重按照所缴股金份额来计算,而WTO最突出特点在于它是一个“合约”组织(A Cobtract Orgnization),它的决策机制是“协商一致(consensus)”,即在某项谈判或会议中,只有所有成员方都不反对的情况下,该项决策才能够被通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的宗旨在于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及汇率的稳定性和有序性,培育经济增长和就业,并对于收支失衡国家提供临时金融援助,目前它有184个成员国,各国的投票权是不同的,每个成员享有250个基本投票权,并按一个成员在基金总额中所认缴的份额再追加相应的投票权,各成员国的份额根据各国的国民收入、黄金和外汇储备、进出口贸易以及其他经济指标决定,份额的大小决定每个成员国投票权的多少、能取得贷款的额度以及能分得特别提款权的数目,从而反映各成员国在该组织中的地位。

按照以上机制,2006年,美国获得IMF所有投票权的17.08%,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之后的其他各国分别为:日本(6.13%)、德国(5.99%)、法国(4.95%)、英国(4.95%)、意大利(3.25%)、沙特阿拉伯(3.22%)、中国和加拿大(2.94%)、俄罗斯联邦(2.74%)、荷兰(2.38%)、比利时(2.13%)、印度(1.92%)、瑞士(1.6%)、澳大利亚(1.5%)、巴西和西班牙(1.41%)、委内瑞拉(1.23%)、墨西哥(1.2%)、瑞典(1.11%)、阿根廷(0.98%)、印度尼西亚(0.97%)、奥地利和南非(0.87%),这前20个国家的投票权占到全部投票权的74%。由于IMF会议各国政府参加的会议一年只有一次,所以由24个执行董事代表处理一些特别任务,这24个执行董事中,首先来自前五位的持最多投票权的国家(美、日、德、法、英),而其余19个执行董事代表其他成员国。

2.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而是给发展中国家提供金融和技术援助的组织,目前有184个成员国,由两个独立的机构构成,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IBRD)和国际发展协会(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IDA),它们之间相互独立,但在全球扶贫和提高生活水平上的工作是互助的。IBRD主要帮助中等收入和信誉程度好的穷国,而IDA主要帮助世界上最穷困的国家,它们共同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低利率贷款、无息信贷,提供教育、健康、基础设施、通讯和许多其他方面的帮助。

世界银行的权力机构和表决权与IMF类似。它的理事会由每一成员国任命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执行董事共21名,其中5名由持最多股份的成员国任命,16名由其余成员国的理事选举,行长由执行董事推选,是董事会的当然主席和银行的首脑。按照世界银行的规定,一切重大问题应由成员国投票决定,每个成员国享有的表决权按照该国持有的股份计算。2006年,美国获得世行所有投票权的16.39%,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排在二到四位的国家分别为:日本(7.86%)、德国(4.49%)、法国和英国(4.3%)。排在第五位的国家是中国、加拿大、印度、意大利、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2.78%)。之后的国家依次为:荷兰(2.21%)、巴西(2.07%)、比利时(1.81%)、西班牙(1.75%)、瑞士(1.66%)、澳大利亚(1.53%)、伊朗(1.48%)、委内瑞拉(1.27%)、墨西哥(1.18%)、阿根廷(1.12%)、韩国(0.99%)、印度尼西亚和瑞典(0.94%)以及丹麦和南非(0.85%),这前20个国家的表决权占到全部表决权的75%。

3.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前身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是由一系列贸易规则组成的合约,如最惠国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般性降低关税原则等等。WTO继承和加强了GATT的组织特点,同时是一个正式的协定性IGO,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制度框架,使得其贸易政策在国际经济政策领域的地位得到提升,并与货币政策、经济发展政策一样,具有同等的制度水平和组织保证,目前有144个成员。

WTO作为一个合约组织,其决策机制是“协商一致(consensus)”,“协商一致”意味着在某项谈判或会议中,只有所有成员方都不反对的情况下,该项决策才能够被通过。但是,协商一致并不是一致同意或一致赞成,成员方还可以选择放弃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WTO现任总干事素帕差的解释,“协商一致”原则的实行底线是没有成员方坚决反对。协商一致是基本原则,实际上以多数投票制进行决策。

按照国际贸易理论,一个国家能否从贸易限制中获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大小,影响力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是是否为贸易大国,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大,它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影响也越大;另一方面是是否为贸易强国,表现为产品竞争力强,附加值大,对世界产品价格具有一定的影响。按照IMF统计的进出口额计算的国际贸易总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比值,2005年,美国以12.73%的份额排在世界贸易大国的首位,其后的2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德国(8.45%)、中国(6.68%)、日本(5.35%)、法国(4.45%)、英国(4.12%)、意大利(3.66%)、加拿大(3.33%)、荷兰(3.16%)、比利时(3.16%)、中国香港(2.84%)、韩国(2.63%)、西班牙(2.31%)、墨西哥(2.15%)、新加坡(2.07%)、俄罗斯(1.84%)、中国台湾(1.83%)、马来西亚(1.23%)、瑞士(1.19%)和瑞典(1.16%),它们的进出口总额占到全球的75%(IMF,2006)。可见在世界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或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大国和转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对外贸易大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并非对外贸易强国,所以在WTO中,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具有主导地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地位非常有限。

可见,尽管三大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广泛,但各国地位并不平等,权力等级结构形状类似金字塔,其中,美国以遥遥领先的优势稳稳坐于塔顶,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立于其下,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国处于中流,绝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位于权力金字塔的底端。(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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