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著作权法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对此您有何看法?
著作权法草案保障作品广泛流通
    著作权法草案并未有强盗行为,只是为了让音乐作品广泛流通。草案的第48条适用不能单独理解,应结合草案46条、50条、59条理解和适用,相互间为互相制约。这次修改草案的出台是有相应背景的,是为平衡各方利益,不必过多解读。
著作权法草案摧毁音乐创造性
    如果46通过的话,唱片公司将不会再为打歌投放广告宣传成本。谁的歌火了,直接翻唱就可以,只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过原唱,不花宣传费坐等收钱。这将挫伤到原创音乐的积极性,导致“歌手的价值要大大高于作品的价值”,不利于保护音乐创作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