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安全防线,保障网络良性生态

发布时间:2019-10-13 09:43:48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高艳东 王鹏  |  责任编辑:申罡

9月22日,“网络犯罪前沿问题高峰论坛”在浙江大学成功举办。该论坛由浙江大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阿里巴巴集团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浙江省律师协会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网络犯罪前沿问题,共同探讨信息时代刑事法律所面临的挑战。


网络犯罪形势严峻


据与会专家介绍,伴随我国信息产业的快速崛起,网络空间的风险日益增大。目前,网络犯罪数量已占我国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以每年30%以上速度增长。目前,我国网络犯罪呈现出四个特征:


一是种类和形式多样化。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院长胡勇表示,除传统人身犯罪外,网络犯罪目前几乎蔓延到所有罪名。网络犯罪日益智能化,行为人往往受过技术教育,精准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不断翻新。360集团法务部顾问吴文东表示,网络犯罪形式多样、数量激增,使政府、企业和个人网络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二是行为匿名化和隐蔽化。与会专家介绍,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技术手段隐藏真实身份和地址,以非接触的手段完成犯罪,逃避侦查和取证。


三是犯罪结果扩散性和跨国化。相对传统犯罪有明确个体或群体指向性,网络犯罪的危害对象、领域、后果都具有扩散性和跨国界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认为,现有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法呈现碎片化、软法化的特点,也未形成统一文件,这给犯罪概念、管辖权、侦查以及国际合作带来全新挑战,国际社会应通过政治协商和妥协,以形成一个具有相对普适性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


四是犯罪组织团伙化和链条化。与会学者介绍,据统计,由于分工的方便性和专业性,团伙犯罪在网络犯罪的总数中已经占到65%,甚至还出现一些犯罪集团。网络犯罪团伙在收集网络账号、制作技术性工具如钓鱼网站、售卖个人信息、转移资产等形成了高度分工。阿里巴巴集团首席风险官郑俊芳介绍,网络违法犯罪人员可以把所有的链路全部分解,实现线上化、全球化,以逃避处罚。正因如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郝惠珍律师表示,对互联网黑色产业链的上游、中游、下游的犯罪定性和打击,困难重重。


网络犯罪的严峻性,要求应用互联网技术提升诉讼效率,为司法赋能。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认为,共筑网络安全防线,让网络良性生态成为时代的基本供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新经济业态下,应以检察职能为基点,从探索搭建网络发展服务体系、网络治理维稳体系、网络司法监督体系、网络检察规范体系和网络检群互动体系等五大体系入手,努力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网络生态的治理完善。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锋也表示,网络犯罪侦诉审的专门化,有利于准确把握网络空间刑事治理的强度和灰度。


构建刑法新理念应对网络犯罪


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与网络犯罪的特点存在冲突,形成了部分真空地带。与会专家认为,打击网络犯罪,首先要完善刑法理论。


坚持防线前移、严而不厉的立法思路。与会学者认为,网络犯罪结果扩散性、类型多样性,导致犯罪圈逐步扩大,原本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正在被立法者大量规定为犯罪。但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网络犯罪不是暴力行为,直接危害性较暴力犯罪轻,且多数是由掌握一定技术的年轻人实施。据此,贾宇检察长提出,检察机关要工作前移,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积极同企业沟通,保持合理张力,既不能遏制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又不能让网络犯罪泛滥,要达到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的目的。


明确刑法在打击网络犯罪中的立场。刑法是保障法,网络犯罪本质上是侵犯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因此必须首先用足其他预防性法律法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指出,刑法是受罪刑法定严格制约的封闭体系,在新型网络犯罪中,罪刑法定原则很容易被突破。对处于法律模糊地带的行为,应持审慎的态度。倪德锋认为,网络民商事成文法滞后的问题,可以通过法的软解释来弥补,但是网络刑法的滞后问题,只能通过立法完善,因为罪刑法定,禁止类推。


南京大学教授单勇也提出,将帮助行为、预备行为正犯化是预防性刑法观念的体现,犯罪圈的扩张为处罚涉网越轨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但也与刑法谦抑精神存在抵牾之处。用尽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仍不足以抑制违法行为时,才能由刑法出场。不过,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认为,在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同时,应适度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


运用新思路处理新型网络犯罪


与会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类:针对互联网信息系统的犯罪;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传统犯罪;破坏网络秩序的犯罪。针对前两种犯罪,我国刑法早有规定,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对第三类犯罪,刑法没有相应规定,如何处理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与会学者针对个案提出不同观点。


关于互联网恶意注册黑号行为。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认为,恶意注册等行为本身不具备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软件客户端修改程序的行为,可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未来可结合实际设立专门罪名。


虚拟货币的刑法规制。在区块链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要注意新经济中的犯罪行为问题,如虚拟货币引发的擅自发行股票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等问题。盈科上海管委会副主任蔡正华律师认为,任何新技术都可能披着传统犯罪的外衣,对新技术和新产业要进行合理的刑法规制,以促进新经济的发展。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蚂蚁金服集团安全协作部总监连斌提出,刑法应当注重打击为网络犯罪提供虚假账号、恶意技术和非法交易等帮助行为,遏制源头、打断链条。盈科杭州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朱卫永律师提出,刑法中增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及其他罪名,实际上将预备行为独立化和实刑化,对此,建议明确入罪标准,重视电子证据收集和采信,同时控辩审三方都应学习网络犯罪知识。


共享经济的创新模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郝作成表示,共享经济对传统的许可经营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违反传统行政许可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慎重对待。同时,技术发展突飞猛进,需要明确界定新科技行为的边界,处理好智能驾驶与交通肇事罪、区块链与集资诈骗(洗钱罪)的关系。


用新思维解决网络犯罪的证明难题


网络犯罪激增产生了一系列难题,如网络犯罪的法律边界模糊、罪名认定困难、电子证据使用不规范等,与会专家积极建言献策。


确保罪责刑相统一、主客观相一致。目前,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不明晰,解释和扩张的边界模糊。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认为,认定网络犯罪需把握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无论多么新型的犯罪,都要严格适用刑法原则。


重视电子证据的合法应用。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已有规范指导文件,但对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存、冻结、审查常常存在瑕疵;在实质审查中,由于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往往需要邀请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参与辩论和质证。未来,对电子证据的应用还需更加规范。


网络技术的发展触及了法律的空白地,但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本次论坛为规范信息技术、治理网络黑产提出了理论建言,也为具体个案处理提出了学术对策,更呼吁社会各界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系统。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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