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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强,强于社会组织

发布时间: 2014-12-26 08:14:30    来源: 新浪博客    作者: 易鹏    责任编辑: 张林

易鹏 盘古智库理事长,学术委员会委员

美国之强,强于社会组织(智库篇)

背景:2014年11月17日到27日期间,我对美国进行了十天的访问,期间对美国的不同机构进行了参观访问,并与大量官员、学者、企业家进行了交流。这次访问主要围绕着“智库建设”、“政府治理”、“中美经贸”、“食品安全”四个主题进行,深入了解美国在这四个方面的发展经验。当然,单纯了解美国的先进经验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用他们的经验来结合中国的实际,为我国的现代化发展提出更优的政策建议。

本文为《美国之强,强在社会组织(智库篇)》,12月13日发表了《美国之强,强在社会组织(大学篇)》回复数字1213即可查看,接下来还有《美国之强,强在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篇)》。

“智慧产业”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的词语,它主要是指一些靠思想、知识创造价值的软行业,按照国际通行分类它主要包括咨询公司、公关公司、游说公司、智库。我这次访美期间拜访了美国的主流智库,认为他们的一些先进经验对我国的智库发展也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一个智库的稳定发展,离不开长期而稳定的资金支持。就全球范围内的情况来看,一个良好的智库,其品牌和影响力都是通过慢慢积累获得的,但是一个稳定的资金支持确实贯穿始终。

就这次赴美考察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的智库特色鲜明,资金来源也不尽相同。比如国际知名的布鲁金斯智库,每年费用支出巨大,但是他的资金来源相对多元,并且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丰厚的基金,每年的资金收益就能覆盖大部分的费用支出;同时,随着智库知名度的增加,他获得的捐助收入和咨询业务收入也非常丰厚,已经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同时,美国的政治体决定了他政学关系密切,有着公开、透明、合法的“旋转门”制度,让学者和官员能够不断流动,即保证研究贴近实际,又能保证政府迅速接受前沿的思想。

而同样知名的兰德公司,它就主要定位于咨询行业,主要资金来源就是美国政府和军方的项目费用;而美国传统基金会,就是鲜明的美国右派智库,他们主要受到美国保守财团的支持,代表出资人的利益行事。所以过分的纠结一个智库的资金来源和政治倾向,是没有必要的,关键要看自己这个智库的定位到底是什么,要为什么样的人服务,而关键的是这个智库的研究水平是不是足够高,产生的产品是不是有足够的价值。

要保证一个智库的研究有足够的公信力和足够的研究水平,最本质的是要求研究者和出资者的关系是平等的,研究者必须秉承一个独立客观的立场,才能够进行高水平的研究。即使是很多立场鲜明的智库,也不能随意影响学者的独立研究成果。在这一方面,美国显然为研究人员创造了一个优秀的氛围,学术研究无禁区,出资方要保持一个开放的心态,研究者要保持一个独立的人格。

随着习总书记关于建设新型智库的讲话,我国也掀起了一股智库热。仔细数来,我国的智库数量并不少,主要可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诸如社科院、国研究中心以及各个部委位下属的研究机构,它们完全依靠财政拨款,很多职员基本有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的编制,这些机构是目前中国智库的主流。第二类,是依托于各大高校的智库(研究院),影响力在不断扩大。第三类,是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内部的研究院所、战略研究研究部门、博士后工作站等等。而实质性的民间智库不多,很多所谓的“民间智库”,尽管注册也是民间社会团,但基本都有着非常深厚的政府背景或者外资背景。而更多的自力更生的智库,基本办成了一个咨询公司的模式。所以,真正探索出一条中国本土智库的独立化筹资运营之路,任重道远。

我认为,中国的智库要不断做大做强,应该向美国借鉴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应该给予智库明确的社会定位和严格的财务监管。所谓明确的社会定位,就是指政府应该明确智库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在智库的社会组织注册和非营利性组织的认定上拿出明确的政策,放开智库注册社会组织的限制,简化审批程序。当然,事前审批的放开,必须伴随着事中监管的加强,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情况的监管,明确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支出方向和财务情况公开方式,其监管的严格程度不应该低于对上市企业的监管严格程度。这样才能给社会公众以信任,帮助社会组织树立良好的公信力。

第二、政府在推进决策科学化的过程中,是智库天然的服务购买者。要保证智库研究的客观独立性,就要摆脱政府办智库的模式,那么是不是智库就不能花政府一分钱呢?答案当然否定的,政府可以通过公共服务采购的方式,与智库进行课题合作,解决自己在决策过程中面对的实际问题。这样政府和智库就能够在一个平等的条件下研究问题,智库获得了资金收入,又能保证研究的独立性,而政府可以解决实际问题,还减小了人员编制,客观上是减轻了财政负担。这是一举多得的事情。

第三、要营造一个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氛围。社会组织的发展,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社会的力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逐渐涌现出了一批愿意为“价值观”买单的社会活动家、慈善家、企业家。我们应该为这些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而不是像有些人一样,用最大的恶意去揣测他人的动机,用阴谋论解释别人的行为,然后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批评。每个人的行为背后都会他的个人动机,在社会组织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就是要建立这样的环境,在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要名的给他名,要利的给他利,无所图者给他安静的敬意,这样才能把回馈社会和自我实现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促进社会组织不断的良性发展。

第四、要加强对捐助人的社会回馈。和美国相比,我国对捐助人的社会回馈还是太少。比如在美国,一定限度内的对非营利机构或慈善机构的捐款,是可以算作营业费用在应纳税额之中扣除的;有些甚至会直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社会组织对于捐赠人的回馈也是直接的,不存在任何道德批判性,在这方面,中国的社会也应该更加快容和理性。在我们指责很多中国企业家、慈善家去美国捐款的时候,能不能静下心来思考一下,人家为什么要去国外捐款呢?我们还应该做什么才能把这些捐款留在中国的社会组织中?这是一个精细的社会结构设计工作,和价值观没有关系,却需要脚踏实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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