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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既要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也要关注道德风险化解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刘国宏 | 时间:2018-03-10 | 责编:王琳_观点

       十八大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国积极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探索,践行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形成的金融改革“路线图”,完成了很多过去“敢想不敢干”的重大改革事项,释放了金融创新的活力,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助推了国民财富增长。当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成为了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首要任务。

       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其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则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中之重。3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改革与发展”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周小川行长等央行领导分别阐述了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改革、金融开放、数字货币发展、金控公司监管等工作之间的关系和相应安排。可以看出党和国家领导层、金融监管部门已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形成了系统性策略和战术安排。

       金融系统实质就是一系列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集合,用委托代理理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来分析金融风险,可以更好地理解、说明和探索我国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些针对性政策和措施。其中,逆向选择是由于事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典型案例是车辆信息不透明的二手车市场;道德风险就是由于事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人利己”行为,典型的案例是投保后参保人的不自律行为。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等一些金融领域,打着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等旗号,开展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行为,就是事前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一种逆向选择风险的显现;而变相流向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等领域的影子银行以及各种形式过度负债的地方债务则是在国家对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预期下,各主体过度追逐自己利益所带来的过度授信、过度借贷的道德风险。

       对于逆向选择风险接下来我国主要通过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以及加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手段来防范和化解。对于道德风险则主要通过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以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行为等举措来防范和化解。

       当前我国以国企为主体的金融机构体系,更加需要多元化、多样性金融机构改革,继续培育更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当然也包括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正如周小川行长所说“现在我们进入新的阶段后,确实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外开放可以胆子大一些,开放的程度更高一些”;同时要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有效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政策框架。

       金融风险不管是逆向选择风险还是道德风险,根本原因都是信息的不对称,这些信息和知识分散在众多的不同委托代理主体中,只有通过多元化多轮次交易、交换、博弈才能使信息传递分散出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金融委托代理各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那么金融监管机构就更不可能完全拥有或者收集所有的信息。另外,资金价格作为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的重要媒介,完善的市场化价格体系也对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能只靠金融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行政干预、整风行动,这只能解一时之困,长治久安之策必须建设市场、依靠市场,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支持不同市场主体有效竞争,以有效竞争高效供给资金,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更多利用市场力量优化秩序、化解风险。

       当前,我国已步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曾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能因为包袱重而等待、困难多而不作为、有风险而躲避、有阵痛而不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谨防有风险而躲避金融改革的不良倾向,既要通过强化监管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和化解道德风险,更要依靠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改革取向,回归金融行业经营风险和管理信用本质属性,在有准入要求、有风控要求、有过程监管的前提下,拥抱金融科技、鼓励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更高效、更安全地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更好地服务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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