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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代表作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 作者:王飞 | 时间:2018-03-16 | 责编:

       近年来,为了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遏制学术浮躁、学术不端行为,改善我国学术生态,学术代表作评价制度受到重视。2013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2017 年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职称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建议“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一些高校也在积极行动,探索、试行代表作制度。2003年,南开大学率先开始在教师学术成果评定和职务晋升评审中试行代表作制度。两年后,北京大学中文系等院系试点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此后,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一批高校,江苏、四川、安徽等省的教育主管部门都明确规定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推行代表作制度。

  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推行代表作制度势在必行。然而,如果仍在当下的条件下运行,它在一些地方可能会助长外行评审和人情化评审等不良倾向。针对推行代表作制度可能引发的问题,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四个建议:打通博士论文外审专家库与教师职称外审专家库,实现共建共享;增加外审数量,规避外审漏洞;内审中的院系级评审实施教授评审+民意测评形式;增加代表性成果数量,实现质和量的统一。

  打通外审专家库 实现共建共享

  推行代表作制度,外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外审制度必须规范和强化。规范的外审制度要有专家库建设、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机制等相关配套环节。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是专家库建设。因为被评审人的成果可能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各个研究方向,对于许多高校特别是实力不太雄厚的高校或学科来讲,联系和挑选恰当的评审专家极为困难。对此,有学者建议,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专家库。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在当前通信技术发达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专家库和专家评审数据网络平台在技术上并非难事,不过要付诸实施尚需时日。利用现有资源,进行适当改进和完善也不失为一个可考虑的权宜之计。具体来讲,现在许多高校对博士论文进行外审已经施行了数年。如果这些高校将博士论文外审专家库与教师职称外审专家库打通,共建共享,让真正“读得懂”代表性成果的专家来评审,理应行得通。无论从学科专业还是从专家质量来讲,这两个专家库都存在较大的一致性,可以实现共建共享。

  增加外审数量 规避外审漏洞

  为了规避外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外审专家的数量非常重要,笔者建议至少为5人。要真正发挥外审制度的作用,必须在各个环节上都有科学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就我国当前的文化和社会条件来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以百分之百地完全实现保密、回避,监督机制也不健全。为此,增加外审专家数量、提高违规成本,是必要的权宜之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对教授和副教授的评审都非常注重校外专家评审,对外审专家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要求。以美国马里兰大学为例,据统计,1981—1986年间该校收到479封对56例晋级和永久聘任情况的校外专家评审信,每例平均有7—10封信,少则4封,多则17封。此外,外审专家数量为5人,从管理部门角度考虑,评审成本虽然稍高但是也在合理范围之内。一些高校的经验也表明,这是一个较为适合的数量。
       规范校内评审

  实施教授评审+民意测评形式

  高校内部院系层面的教授评审,在不少高校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民意测评在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真正实施。笔者强调民意测评的重要性,目的是为了有效规避代表作制度中颇为人诟病的关系评审,并且实施民意测评也是有其客观根据的。

  首先,在高校,只有真正倾听普通教师心声,尊重普通教师意见,关切普通教师的利益和愿望,真正尊重普通教师的主体地位,保障普通教师的各项权益,才是真正践行群众路线,也才能真正遏制评审中行政化评审、人情化评审的不良倾向。其次,从整体而言,教师队伍中的大多数人有着较高的政治觉悟、思想道德境界和鉴别判断力,在职称评审中,每一名高校教师都有发言权是合理的。最后,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中,内部评审的院系评审环节采取教授评审+民意测评的形式,在国内外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吸收。如,美国的高校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对教师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特别是进行晋升和终身聘任评价时,有些高校就把本系同事评价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有些高校评审委员会把本院系或校外同行对被评审者的意见作为判断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我国已有高校采取教授评审+民意测评的形式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和较高的认可度,值得推广和学习。

  增加代表性成果篇数

  实现质和量的统一

  笔者认为,应增加代表性成果数量,追求质量统一,建议代表性成果5项为宜。之所以如此认为,只要求提供1—3项成果在当前是不恰当的,最主要的是因为在现有条件下,这样的要求很容易被有些人通过“蒙骗术”或其他方法巧妙过关。原因很简单,首先,如果要求的是1—3项成果,比5项成果更容易背后操作、“拉关系”。国内学者对量化评价方法的批评,一方面是因为量化评价容易引发重量轻质的学术浮躁,以及为达量而不择手段的学术不端;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因为量化评价可以引发期刊评审、项目评审、奖励评审等一系列有利于量化加分评审活动的不端行为。但是批评者可能没想到与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拉关系”,如果成果数量是1—3项,则比5项容易得多。道理很简单,受个人认知偏差、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影响,代表作制度下的评委们几乎不可能独立对代表作的内容做出十分准确、客观的评价,必然要参照期刊等级、出版社等级、获奖、影响因子、引文指标等客观的量化指标。其次,与职称评委“拉关系”比与期刊评委“拉关系”更容易。职称评委的内审主要是“个人身边的熟人”(本校或本院系评委),外审评委主要是“单位身边的熟人”,与外审专家的熟悉程度往往大于与期刊评委的熟悉程度。所以,有学者表示担心,“在‘代表作制度’下,一个研究者能否晋升,完全取决于专家们的意见,‘代表作制度’很有可能由于‘无客观标准’,更容易背后操作,只要将几位评审专家搞定,则可以轻松通过评审”是十分有道理的。

  当然,为减少评审成本可以从这5项中再选出1—3项组织进一步的评审,但是必须有量上的最低保障。这也是国外比较通行的做法。如,荷兰大学协会的科研评价,除了要求科研人员提供出版物列表, 还要求提供5份有代表性的出版物及其质量和声誉的其他指标。在美国,评教授时往往要求申请者提供一部专著加上3—4篇论文。

  推行代表作制度势在必行,只有推行代表作制度才能遏制过度依赖量化评价所引起的学术浮躁、学术不端之风。同时,要将代表作制度与量化评价标准有机地结合起来,扬长避短,才能有效地遏制代表作制度极易引发的问题。只有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惩治和预防学术不端,改革学术评价机制,代表作评价方法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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