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中国 > 

美国和加拿大走过的弯路,中国不能再走一回

来源:瞭望智库 | 作者:陶短房 | 时间:2018-09-25 | 责编:于京一

近日,《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征集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教育、医疗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的,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如未履行报告义务将被追责。

意见稿称,该指引所称监护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的儿童。

眼下,在城市,双职工家庭出现越来越大的“照料空窗”;在农村,“留守儿童”现象越发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许多人再次把目光投向了大洋彼岸——

美国和加拿大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外国人的规则适合在中国推广吗?

一、“疏于照顾”就是犯罪!

美国和加拿大也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他们是如何处理监护人的呢?

1992年,一对美国夫妇将9岁、4岁两名子女托给孩子的祖父母,便双双去墨西哥度假,结果刚回国就被逮捕并控以“遗弃子女”、“残忍对待儿童”等多项罪名,花了10万美元才获得保释,理由是祖父母年纪太大,这样容易发生危险。

2012年6月,美国一名母亲任由3名未成年子女下河游泳,尽管未出任何危险,也遭到警方监禁一年、罚款6000美元的起诉,理由是“这样做显然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监护人疏于职责。

2013年2月,在加拿大,32岁的萨米托在给7岁儿子洗澡时疏于照顾,竟坐视儿子活活被淹死。案发后,法庭就下达了“儿童保护令”,其10岁的女儿被禁止与母亲接触,以防受到类似伤害。

由于被确诊患有躁郁症,冲动、行为本身有失控的一面,法庭裁定萨米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接受强制性精神治疗。

同年夏天,加拿大一名42岁母亲将幼童单独留在车里独自去超市购物,被路过市民发现危险报警,警方赶到后用警棍砸碎车窗救出幼童,随后赶回的母亲被捕并以“遗弃儿童”罪被起诉,并被暂时剥夺监护权。

实际上,美加均属于海洋法系,联邦和各州(省)都有名目繁多的儿童保护法律,类似的指控往往非常宽泛,监护人可能因以下理由被控以“虐待儿童”、“遗弃儿童”甚至“过失杀人”和“故意伤害”罪:

儿童外表明显营养不良、穿着不适当、经常被单独丢在一边或常被发现单独在外游逛;

将12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车内;

车内载有儿童时酒后开车;

雇佣有性罪行前科者照料儿童;

将12岁以下儿童单独留置,或委托其他12岁以下儿童看管;

在未成年人面前犯有制贩毒或性罪错、放任未成年子女进入危险地带;

等等。

二、监护权随时可能被剥夺

发现有家长或监护人“疏于照顾”该怎么办?

美国许多州制订了“举报法”,规定医生、医学专业人士、教师、学校法律顾问、学校行政人员、儿童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甚至照相馆职员等,都有绝对义务举报可能存在的疏于照顾儿童现象,并发布了专门举报热线。

举报理由之一,就是“儿童没有受到必要照顾和监管”,而只需“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就可构成举报动机,有义务举报而不举报,或明明没问题乱举报,核实后都会受到处罚。

在加拿大,根据“儿童及家庭辅导法”,主要由儿童保护会(CAS)负责调查儿童是否被“疏于照顾”,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儿童的监护权作出另行安排。

*任何“涉及儿童安全和利益的危险及怀疑”,医护人员、学校教师、日托中心工作人员、警察或一切相关人士举报后,CAS都会展开调查。

*如认定无需进一步保护,将尽快结案;否则,会直接向法庭递交诉案,当事父母需在5日内出庭聆讯。

*如情节严重,法庭会下令由CAS暂时接管儿童,CAS通常会另行安排寄养家庭照料。

*自知缺乏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父母可主动或由医院、传媒等代为向CAS提交“自愿委托监护申请”,期限为6个月,期满时将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结束自愿委托监护。

*如自愿或非自愿委托监护超过两年,CAS有权提请法院重新评估,当事父母可能被剥夺监护权,政府(通常为省儿童及家庭发展厅)成为儿童新的监护人,并委托寄养家庭照顾至18岁,当事父母是否有权在18岁前探视,则由法庭作出评估(如认为不构成安全威胁则一般是允许的)。

一般来说,如果“疏于照料”的情节不严重,美、加法庭或相关机构不会剥夺父母监护权,而只是进行帮助辅导,并定期(通常为3个月一次直至结案)进行家访,如家访中认为存在风险,随时可能永久性剥夺父母监护权。

如果监护人涉嫌家暴,问题严重了。

三、发现“虐童”,孩子会被立即带走

大约8、9年前,笔者刚刚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列治文市搬到一河之隔的素里市。有一天,笔者在二楼给不满3岁的大儿子洗澡,因为“语迟”,他还不怎么会说话,在澡盆里嬉戏,声音比较大。

正洗着,突然有人大声敲门。笔者一开门,见门口停了3辆警灯闪烁的警车,4个全副武装的警察进门、上楼,把我一家三口分隔开,先询问我儿子“是否受虐”,见孩子不会说话,问不出个所以然,就又看身上有无伤痕,又询问我妻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笔者是学法语出身,惟恐英语沟通出问题导致对方误会,就要求“找个说法语的和我沟通”。

过了约半小时,一位会说法语的警官驾着第四辆警车赶到,沟通之后澄清了误会,通过检查孩子身体也证实“只是洗澡戏水”,遂对笔者道歉,然后撤离。

当时我儿子不会说话,无法提供直接证词,这是个很大的麻烦,若非应对得当,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有朋友称,若发现一点“虐童”痕迹,孩子会被立即带走,弄不好,就可能送去福利机构或其它家庭“妥善照顾”。18岁前“肇事父母”无权和孩子接触,“那样的话这孩子算谁的都不好说了”。

事后,笔者得知,报警电话是隔壁邻居打的,邻居家的女主人是个警察,所以警局出警特别快。他们知道是误会后,很长一段时间见到我们都有些不好意思。

一位邻居兼朋友曾向笔者吐槽,说自己有一儿一女,女儿比儿子大十多岁,儿子有一天抱怨“妈妈对我太凶”,女儿就支招“下次再凶你,就打‘911’电话报警,把妈妈抓起来”。

这可不是开玩笑,而是真有这样的例子——甚至中小学也会反复教育学生“碰到家暴时怎样寻求警察帮助”,那位朋友的女儿其实是从学校里学会的“高招”。

四、“广义监护”可避免“空窗”

总的来说,在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民事法律方面,美国和加拿大以“对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为原则,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归属。

具体来说,两国均采用了“广义监护”概念——立法对一切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同时,避免使用“亲权”概念——未成年人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并不自然享有对子女监护的优先权。

比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仅限于对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但并不能“独占”监护权。

并且,这种监护权是可以“让渡”的。

举个例子,在美国和加拿大,12岁或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入学、参加各种活动,学校及活动主办方会要求家长或常规监护人签署“免责条款”,确认在学校或活动期间,后者对他们的监护对象拥有临时的、范围内的监护权。

另外,当离异或各种意外导致父母无法继续履行监护义务时,法院、州/省儿童厅等部门会介入进行干预:

*若离异父母为子女抚养权争执不下,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定由一方抚养监护、共同抚养监护,或指定他人抚养监护;

注:被指定抚养监护的可能是父母任意一方的亲属,也可能是福利部门、领养家庭,或任何法院/儿童厅觉得“有利于儿童身心成长的机构或个人”。

*如果原监护人因故不能监护,法院和儿童厅则会帮助未成年人寻找和指定新的监护人。政府(一般是州/省级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跟进和补助;

*倘若当事未成年人在12岁或13岁及以下,他们年满12岁或13岁后有权自行选择监护人,直至18岁或19岁成年,在此之前,他们的监护权必须尊重法庭裁决,不得擅自变更,他们的原监护人(比如已离异并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也不能随意改变监护状态;

*如果裁定的是“共同监护”,共同监护的一方同样不能以“对孩子好”为由,单方面改变共同监护状况(如不通知对方擅自变更住址、擅自转学等)。

由此可见,“广义监护”充分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基本消除了 “监护空窗”,使他们始终处于被监护状态。

中国大陆也承认“广义监护”原则,但是,同时承认“亲权”。因此,在未成年人直系亲属健在的情况下,对其它机构“超越监护”的规定并不明朗,出现“监护空窗”的几率较大。

五、“先安全后血缘”也存在风险

“广义监护”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

在美国的一些大型超市前台,经常张贴着警方通缉令和寻人启事,其中最常见的是“血亲绑架”——离异父母中一方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走,这其中有些的确带有恶意,有些是带孩子去旅游或走亲戚,另一方找不到孩子,便会报警。

擅自带走孩子的一方违反了1980年《防止父母绑架法案》(The Parental Kidnapping Prevention Act)和1968年《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法》(The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ct),将惹来一堆麻烦。

2009年的“熊晶绑架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在美国定居并嫁给当地人的中国移民熊晶因遭受家暴报警,其丈夫被抓,孩子被法庭、儿童厅以“有利原则”转送寄养家庭,后来被判给丈夫的姐妹“临时监护”。

熊晶认为孩子未受到充分照料,遂趁探视机会将孩子带回中国。18个月后,母子在前往加拿大温哥华时被捕,并被引渡回美国,最终被判“二级绑架”。

此事在华人社区引起轩然大波。事实上,这种“血亲绑架”的裁定在美国司空见惯,许多名人也不免“中招”。

加拿大发生的“胡雅婷案”则更凸显了该原则的局限性。

2011年7月16日,华裔女子胡雅婷被离异丈夫牟钟鸣残酷杀死,牟被控一级谋杀成立,判刑14年,不得假释。

胡的父亲从大陆来加争取外孙抚养权,然而,法庭以“对孩子有利”为由,判决由当地教会牧师张某“临时监护”胡的两个未成年儿子。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张某的“临时监护权”竟是由身陷囹圄、杀死孩子母亲的牟钟鸣所指定。

这一案件在当地华人社区引发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余波至今未熄。

这种“先安全后血缘”的设计,初衷是好的,可以避免未成年人遭到亲属“以爱的名义”施加的新家暴。

但是,倘若这种“安全判断”操切随意且被主观判断所影响,倘这种主观判断本身是片面的、不正确的甚至歧视性的,而又没有另一个“熔断机制”对这种可能的风险加以对冲,结果就很可能是这样:

为了让未成年人避开一幕悲剧,将之送上另一幕悲剧的舞台。

六、“放心机构”真相让人揪心

如前所述,如果未成年人被证实受到“不合适的对待”,在经确认属实后,其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就可能被剥夺,这名未成年人将被转交给合适的监护机构照顾,费用由政府福利支付,直到成年。

许多专家认为,该机制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因找不到合适监护人而不得不忍受家暴等风险。

然而,很少有人去追问:被指定的监护机构就一定安全可靠么?如果“放心机构”没能让人放心,该怎么办?

2011年8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省儿童厅裁定莎拉·简·韦恩斯(Sara-Jane Wiens)存在“学习障碍”、“不适合照料婴儿”、“对婴儿构成潜在危险”,强行剥夺其对5个月大女婴伊莎贝拉·韦恩斯(Isabella Wiens)的监护权,交给指定寄养家庭照顾。

期间,母亲探望并发现孩子可能疏于照料,向儿童厅投诉未果。2013年3月16日,21个月大的女儿浑身多处青肿、骨折,被发现死于指定寄宿家庭。

2014年11月25日,卑诗省儿童及家庭发展厅(Children and Family Development,下简称“儿童厅”)不知出于什么理由,下令关闭了23间“寄养家庭”。

阿莱克斯·热尔韦等一些未成年人被安置在阿伯茨福德一间名叫“极速-8”(Super-8 hotel)的连锁汽车旅馆中。

2015年9月18日,人们发现18岁的他从旅馆4楼跳下,当场死亡。

据热尔韦的网友称:

自被安排到“极速-8”后,他“几乎都是一个人独处”,因此感到孤独、不安全和紧张,而他可能本就患有抑郁症。

但更多信息表明,事情似乎没那么简单。

原住民LO部落委员会大酋长、菲沙河谷原住民儿童及家庭服务协会联合创始人道格.凯利(Doug Kelly)披露:

热尔韦在原“寄养家庭”解散后并非直接被安排到“极速-8”,而是辗转多处,其在“极速-8”待的时间只有1个月左右。不仅如此,“极速-8”已是其“被监护”生涯中的第17处指定监护所了。

根据法律规定,卑诗省对强制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政府儿童福利金和福利保障(child welfare),但这一切都将在未成年人年满19岁时中止,热尔韦经常在网上哀叹“离19岁生日越来越近,我该怎么办”。

很显然,即将成年的热尔韦并未做好脱离福利性监护、独立生活的准备。

同样在这个省,2013年,19岁的佩奇(Paige)被发现因服用过量药物而死亡。

省儿童专员图佩尔·拉丰(Mary Ellen Turpel-Lafond)在一份报告中称,佩奇曾至少50次变更过指定庇护所,其中既有流浪汉的廉租旅馆,又有五花八门的廉租屋,管理混乱、人流复杂。

这名因家暴而被强制变更监护、当时就有吸毒前科的少女在被变更监护后曾多次因吸毒过量被送往急救室、甚至戒毒所,但并未因此得到必要的重视和关注,最终性命不保。

2014年,被安置在温尼伯一间汽车旅馆中的15岁少女蒂娜·方丹(Tina Fontaine)离奇失踪,她的遗体在被报失踪8天后于红河河谷中被发现,并被证实系遭到谋杀,案件至今未破。

这一案件惊动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加拿大分部前首席政策顾问马文·伯恩斯坦(Marv Bernstein)。

在“方丹”事件推动下,2014年12月,该省通过法律,宣布将减少并终止在旅馆安置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做法。

七、“儿童利益优先”过于迁就儿童意志

有专家提出,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动辄采取剥夺家庭监护权的做法无异于越俎代庖,令许多儿童不必要地脱离家庭这一最自然、最健康的成长氛围,长期处于不正常的成长环境中。

许多被政府监护、寄养的儿童得到的照料甚至还不如在原家庭,并普遍存在不良习惯多、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违法犯罪比例高、日后难以升学并接受高等教育,等等。

一些家庭学家进而指出,这种“儿童利益优先”的做法,原则是对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赋予政府和儿保机构过度权威,且过于迁就未成年儿童的意志。

因此,一些年纪稍长的青少年利用这种初衷良好福利机制的漏洞,故意向警方和相关机构夸大自己所受“虐待”,以摆脱家长和学业的羁绊。

于是,在成年前,他们不用好好学习也可逍遥自在、衣食无忧,还能享受政府给的零花钱。家长或新的监护机构对此鞭长莫及,或者干脆不闻不问。

政府部门往往仅满足于数据上的“照顾”,这些越来越接近生理成年期的孩子在社会上做什么、结交什么人,反倒无人过问,后果可想而知。

另外,正如许多北美社会学家所指出的,许多像热尔韦这样的“准成年人”可能因“社会福利供养”中的某些缺失,造成一种“断奶恐惧症”,难以在成年后独立生活并迅速融入社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强调:

对未成年人强制变更监护、由政府福利提供成年前的照料,目的并非培养一个仰赖社会福利喂养、永远无法自立的“寄生虫”和“大龄奶娃”;

而是要通过资金、福利的资助,尤其是具体的辅导和帮助,让这些“问题家庭青少年”在成年时便具备自理、自立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心理“断奶”准备。

正因如此,近年来美、加许多州(省)“微调”了对疏于照料儿童家庭的干预方式,尽可能避免永久性剥夺父母对子女监护权,而以短期委托监护、定期家访和帮助教育为主,以兼顾各方利益和社会效果的平衡。

目前,中国在“超越监护”层面尚处于“做得远远不足”的阶段,需要向北美借鉴的地方很多。

比如,如果中国借鉴北美应对“疏于照顾”和“家暴”的应对措施,更多、更主动地进行及时干预,并从法律层面摒弃“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大过天”等陈腐观念影响,若此,前段时间因个人疏于照顾导致两名8岁女儿溺亡的那位母亲就需负全责,并且难免牢狱之灾。

当然,中国在取法“北美经验”的同时,也应重视这些“过犹不及”的问题,在政策设计之初就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

别人已走过一次的“弯路”,我们不必再走一回。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