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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弑母少年,如何避免“养猪困境”

来源:侠客岛 | 作者:蔡斐 | 时间:2018-12-14 | 责编:于京一

“为什么要杀死妈妈?”

“妈妈不好。”

这是12岁的湖南沅江泗湖山镇少年小吴(化名)杀死自己母亲后给出的理由。

若无其事的他,并不能理解别人的疑惑。他知道自己错了,但觉得错误不是太大——“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杀人

算起来,小吴和母亲一起生活的时间不算长。

他是一个留守儿童,半岁时,父母就南下广州打工,自幼被爷爷奶奶照看。和很多留守儿童一样,他每年只见父母一两次,所谓的情感沟通往往通过电话来连接。七岁那年,小吴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面包车撞伤。得知伤情不重,父母也就没有回家。

2016年,情况出现改变。当时,小吴的母亲生下了一个弟弟,由于老人年龄偏大不能照看孙子,母亲不得不留在家里,父亲则一人继续在外打工。不过,长期受到爷爷奶奶宠爱的小吴,并不习惯和母亲居住在一起。

据媒体报道,相比爷爷奶奶,母亲对他更为严格。多位亲属也说,小吴经常和母亲吵嘴,有时甚至出手打人。而争吵的起因往往是玩手机、要钱和抽烟——母亲不想他沉迷于手机游戏,也不愿给他过多的零花钱去买槟榔和烟。

这次事发,正是根源于4包香烟。小吴的外公说,女儿平时生活节俭,在村里参加酒席,会将吃剩的肉和没开封的烟带回家,多场酒席下来,就攒了4包烟。当晚女儿发现这4包烟被小吴偷偷抽完了,气不过,就用皮带打了他。

谁都没想到的是,小吴径直去厨房拿起菜刀,接连朝母亲连砍20多下,致其当场死亡。

事后,他用母亲的手机向老师请假,“小吴明天请假行不,他感冒了”,把房门反锁,把钥匙收起,把沾了血迹的衣服换下,把作案的菜刀扔到屋后鱼塘,神情镇定如同事情没有发生过一样。

小吴杀了人。

不过,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罪,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换言之,小吴现在才12周岁,还处于无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而他也不是个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去年6月曾发布一份《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直接提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也时常在坊间和学界出现。

按照现行法律,小吴最终还是被释放回家,由家人接手“监管”。

上学

“那以后怎么办?”“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被释放回家后,小吴向叔叔如是问。他或许不知道,围绕着上学,更大一轮舆论风暴正紧紧裹挟自己。

父亲在小吴出事后,终于回到了家。他尝试把小吴送回学校读书,却遭到其他家长的反对与学校的拒绝。事件在网络曝光后,益阳市教育局12日表示,从小孩成长角度出发,建议将其调换到无人认识的学校上学,有利于其今后成长。

而家长的心情,学校的谨慎,都不难理解。在这样一个潜在危险源旁读书,很难说能有多大的安全感。“他连自己的妈妈都敢杀,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啊?谁能保证他不会继续杀人?”,相关采访视频中一位家长语气急迫。此前,河南鲁山“冰释前嫌案”中被取保候审的小赵在回到校园时,也同样激起轩然大波。但是,小吴小赵们不回来上学,又能去哪儿呢?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对于什么才算“必要的时候”,法律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1995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可以说,“一律不送”4个字让收容教养在很大程度上名存实亡。

北京检察机关做过一个统计,在学校,违法犯罪的孩子劝退率在60%,劝退之后的复学率只有23%。劝退之后大部分孩子不能上学,这样下去他们的重复犯罪率不免会更高。

“即使是未成年少年犯,也应该保证他受教育的权利,不光是道德教育,还包括学历教育。”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秉持这样的态度。实际上,让违法犯罪的孩子继续接受教育,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一致的。现行理论也认为,通过有效的教育,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改造、重返社会,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潮流,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努力方向。

但是,原有的学校不接受,益阳市教育局建议将小吴调换到无人认识的学校上学就可行了么?估计也很困难。退一万步说,即使小吴回到学校,“杀人犯”的标签依然会让他和同学之间隔离,甚至对立。这种恐慌会波及他的同学,也会一直刺激他的心理,还有可能导致再度犯罪。

进少管所呢?小吴不符合,送少管所必须满14岁;进工读学校呢?也不符合,进工读学校的只能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少年;进少年收容教养所?小吴所在的益阳没有相应的机构。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仅有1—2所少年教养管理所,可以收容、教养少年。

事情于是就到了颇为尴尬的境地。对于未满14周岁、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上有空白,实践上也有难处。一名资深的检察官透露,“这种情况很难处理。我们都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但是这种带刺的花朵,我们却找不到一片适合它生长的土壤。”

过渡

小吴遭遇的尴尬,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干预系统还不完整,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系统的不成熟。通俗点说,除了监狱和学校,多数时候,我们还缺一个过渡的中间地带。

“最怕的就是出现‘养猪困局’”,有检察官表示。这是他们的行话,一旦对触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干预,很可能会误入“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的境地。

检索资料可以发现,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已有独立的《少年法》和少年法院,并对青少年罪犯明确了惩罚和教育措施。比如英国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罪犯,可采取三种监禁措施,包括送入少年犯矫治中心、安全训练中心和儿童之家,教育内容主要是学校授课、义务劳动和道德教育。

其实,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早就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有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惜,基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和琐碎案件太多的客观现实,基层单位很难落实规定。

当然了,努力也一直存在。

譬如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就一直在开展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即建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数据库,根据违法犯罪的情况和个性特征,将预防对象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预警等级,开展差异性帮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过去3年,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四川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同比下降9.7%,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总量的比例也下降了1个百分点。

而回到小吴的个体困境,在近两日的舆论争议下,截至侠客岛发稿前,媒体同行报道小吴已被带离原生活环境,由监护人及公安、教育、镇政府共同对其进行定点监护管理,并进行心理疏导、法制辅导、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也将根据小吴教育转化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教育管束措施。

在关注小吴的舆论中,一个不约而同的话题是“留守儿童”。

我们无法定论,小吴的行为,与其家庭成长环境有多大的必然联系。但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未成年人犯罪》报告显示,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可能性普遍较大。反过来说,上述家庭类型中的相关因素,也是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预防的重点切入口。

孩子生就一张白纸,成长的可能性却千差万别。电影《狗十三》中,经历过溺爱、忽视、暴力的小主人公,终于被驯服,为了讨好大人活得小心翼翼;而现实中,经历过相似家庭、社会因素洗礼的小吴,最终选择的却是反抗与弑母。

无论其中哪一条路向,都潜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危机,而危机的另一面,家庭、社会与教育机制中“悬崖勒马”的效能如何最大化?这也是小吴事件后,我们仍需长久思考的命题。

文/蔡斐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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