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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现代化进程中,我们需要怎样的师生关系?

来源:中国网 | 作者:陈建伟 | 时间:2019-07-18 | 责编:李晓曼

陈建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当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遭遇教师惩罚或辱骂学生,该如何是好?

最近几则与教育相关的新闻牵动了全社会的神经。一是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20年后打老师”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半,舆论在谴责被告的同时,也颇为关注被打者当年是否存在体罚学生的行为,认为不应该纵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二是陕西一名中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够理想而遭班主任长期辱骂,甚至让学生呼应其侮辱行为,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全社会都在声讨“恶语老师”。

常仁尧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由于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关系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1993年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于2009年修改),规定了教师的六大权利与六大义务,惩戒学生并不是教师的权利。而且教师法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教师,可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不论是出于教育目的或非教育目的,体罚或侮辱学生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尽管法律禁止教师对学生的侮辱性惩戒行为,但并不意味着现实中各类惩罚或辱骂学生的行为不存在,毕竟法律如何被遵守与执行也很重要。在我国教育跨越式发展进程中,各地区教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各类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任重道远。

也许有人会认为,教师法也规定了教师有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义务,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如果教师没有任何可实施惩戒措施的空间,难以保障教师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实际上,这样的观点仍然是从传统教育范式来考虑教育活动。从中文涵义来看,“教”字由“孝”部和反文旁“攵”构成,而“攵”是楷书中从“攴”字变形而来,这个字的篆体字形是用手执杖或执鞭。“育”字象形着妇女生孩子,《说文解字》:育,養子使作善也。因此,从汉字起源来看,教育既蕴含着执杖惩戒的意思,又有母爱育人之意。英文的教育是“education”,其拉丁语的意思是“引出”,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各国学者对教育的认识不尽相同。

尽管对教育一词的理解存在着文化和历史差异,但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认识开始有跨文化和经济背景的趋同。从中文字义来说,就是逐渐降低执杖之“教”的成分,更加重视“育”的过程,更加注重通过教育让受教育者为未来的生活做好准备。因此,惩戒学生的教育方式逐渐为主流社会所扬弃,更多地是施加关爱和包容之心,让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传统社会的尊师重教之美德,在引导社会积极学习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如果对教师的尊重是用对学生“执杖”的方式来加以保障,这与教师法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

如何让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不再遭遇惩罚或辱骂学生的不良现象?

一是要根据教师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教师的权利,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让教师在一个体面的环境下开展教育活动。教师的工作和人格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教师才能更有积极性在学校里更加注重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

二是要建立健全教师的考评机制,既要有效监督教师责任与义务的落实,又要让教师充分发挥培育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强调教师的责任,并不意味着教师的责任是无限的,而是有限度、讲方式的责任。教师在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中具有重要的责任,而教师以何种方式落实这些责任,很大程度上受到教师考评机制的影响。因此,在健全教师考评机制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教育活动的规律特点与未来教育发展的趋势,给教师适度空间,避免教师承担过多责任而失去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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