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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不是杞人忧天

来源:环球时报 | 作者:李峥 | 时间:2019-09-04 | 责编:申罡

随着新一代科学技术深入发展,国际社会对于如何治理、管控技术风险呈现出两条截然不同的路线。其中一条以美国为代表,提倡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不主动介入,只有在发现显见的风险时再推动立法。后一条路线以欧洲为代表,遵循谨慎监管原则,政府在相关技术成熟前即为其定规矩、立法条,技术和相关产业需要依法创新和发展。


两条道路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双方对于科技伦理的认知。在美国看来,伦理问题不应成为科技发展的桎梏,伦理约束也没有能力成为解决新技术所带来风险的有效手段。这种认知与美国的文化传统有关。历史上,移民远渡重洋来到美国多是追求财富和发展机会,并不在意伦理规范。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充满血腥罪恶,伦理在种族歧视、枪支泛滥等美国社会矛盾中也没能发挥作用。


美国认为,新兴技术同样可能经历早期的蛮夷时代,通过不断的试错最终走向规范和文明。伦理并不能约束最有创新力的科学家,因为他们在创新过程中并不会顾及任何戒律;伦理也无法约束那些有意运用新技术作恶的人群,这些人反而会有意挑战政府设定的规律,并从中谋取利润;而对于广泛的社会公众和主流科学界来说,他们有着自己的伦理准则,无需政府教导和约束。


欧洲则对该问题持有另一种思路。作为人类现代文明的诞生地之一,欧洲经历了更多文明起伏的周期,对于新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冲击感触更深。这种历史积淀让欧洲对技术进步持有相对谨慎的态度,对新技术可能给社会安全的冲击尤为警惕。


欧洲认为,伦理规范应当成为管控社会安全风险的核心准则。伦理与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是社会稳定运行最根本的要件,具有强大的教化和示范作用。一旦某种规范在社会中广泛推广,成为普遍遵循的伦理准则,那么其约束效果有时甚至会超过法律。伦理规范既能减少对技术的不当使用或危险性的研发方向,也能让相关产业的发展与多数民众的长远利益一致。


基于这种认知,欧洲在全球数字经济的规则和伦理上走在前列。欧洲率先提出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限制了网络企业对用户数据的使用权限,约束了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方向。今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人工智能道德准则》(草案),相比其他各方提出的伦理标准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且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欧洲也在基因编辑、脑科学等前沿领域试图成为规则设定的排头兵。


欧洲对新兴技术的谨慎态度受到了不少质疑。有人认为,这种态度导致欧洲数字经济发展落后,迄今没有出现有影响力的科技巨头。然而,随着新兴技术的安全风险不断显现,国际社会正在重新思考这一问题。从深度伪造技术、“剑桥分析”、网络犯罪和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近年来涌现的现象看,新兴技术被滥用的倾向和风险均超出人们预期。人们开始担心人工智能等技术可能像核技术一样危险,给社会带来颠覆性影响。


对新兴技术的反思正在全球蔓延。美国政府也开始修正立场,对美国科技巨头采取更加严格、审慎的态度。伦理约束的长期缺位,使美国政府、社会及科技巨头互不信任,其内部矛盾很难在短期内解决。欧洲则因为率先重视了此类问题,其数字经济很可能迎来一段发展的机遇期。其他国家对于这两条道路的选择才刚刚开始。科技伦理固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但也不是毫无助益的杞人忧天。(作者是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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