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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中日关系回顾与思考

来源:人民论坛网 | 作者: 梁云祥 | 时间:2019-09-09 | 责编:申罡

【摘要】通过对中日关系四十年历史的简单回顾和整理,可以发现中日关系既有友好合作的时期,也有对抗竞争的时期。尽管两国关系起起落落时好时坏,但是基本上保持了一种和平与稳定的关系。中日关系是国际关系中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在世界经济越来越趋向全球化的今天,中日两国的经济关系、民间文化交流日益密切,这种密切联系对两国之间的政治矛盾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中日关系的最终根本性改善需要两国在增加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的基础之上逐渐超越历史并走向未来、超越不同政治制度而以平等法律地位相处、超越国家并扩大民间交流以及推进和实现地区多边合作。


【关键词】国家关系 安全利益 共同责任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2.003


从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决议将党的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算起,已经过去了整整四十年,同时也是在1978年的这一年,中日之间签订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1972年两国邦交正常化的基础之上两国关系更近了一步。四十年来,在改革开放的政策之下,我国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有了巨大提升,与此同时中日关系也经历了起起伏伏各种变化。


改革开放的背景与动因以及日本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四十年前的1978年,是中国在经历了“文革”十年浩劫之后整个国家内政外交发生巨大转折的一年。在此之前,中国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对外追求世界革命的实现,最终导致国内经济相对停滞落后,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在外交上则与一些大国对抗,对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承担了过多的援助义务,既导致自己经济状况更加困难,也影响到了中国的外交关系。


面对如此的内外形势,正在进行“文革”后拨乱反正的中国领导层在1978年12月召开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从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此提出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即为了实现经济的发展必须相应改变国内的一些僵化体制和做法,同时要向世界开放,尤其对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放。为了配合这一重大转变,不久之后中国外交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即放弃过去追求世界革命的外交,转而实行不确立敌人和不结盟的和平友好与合作的外交。


作为中国近邻的日本,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既给予了影响也给予了实际的支持与帮助。1978年8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两国关系在邦交正常化的基础之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10月中国领导人邓小平访问日本,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高层领导人对日本的第一次访问,期间双方相互交换了条约的批准书,邓小平还乘坐新干线参观了日本的一些城市和工厂,深感日本经济和社会的发达以及中国改革开放的必要性。随后,中日两国交往更趋密切,从1980年起日本开始向中国提供政府开发援助(ODA),分别用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后来的环保、医疗和技术合作等项目。据统计,四十年间日本累计向中国提供了300多亿美元的援助,这些援助资金无疑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早期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帮助。当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日经济互补性强,日本的援助资金不但支持和帮助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为日本的商品和投资找到了一个广阔而良好的市场,日本经济也从中国市场获益良多。


然而,国家关系毕竟是一种利益关系,由于历史认识或现实利益的某些不同,尤其随着国际形势和中日两国实力对比的变化,中日关系同样也起起伏伏,有时甚至出现摩擦冲突,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两国就曾围绕历史认识问题出现过多次外交摩擦,进入新世纪之后又增加了在安全问题上的矛盾和争端,特别是在2012年9月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及其海域主权问题出现激烈争端之后,两国关系降至了20世纪70年代两国建交以来的最低点,甚至有一段时间双方在东海海域及其上空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大有发生军事冲突的可能性。


不过,中日关系并非只是由历史认识问题和领土争端等这些两国关系中的消极因素所构成,在世界经济越来越趋向全球化的今天,中日两国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两国社会之间的民间文化交流关系也更加密切,据统计目前中日双方每年的贸易额已达3000多亿美元,双方往来人员已达到每年1000多万人次。中日之间这种经济文化上的紧密联系,对两国之间的政治矛盾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即两国虽然存在矛盾,但在主观上都在避免发生直接的冲突,而且在紧张一段时间之后总会重新谋求关系的改善。比如,2018年10月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时隔七年之后对中国的正式访问,就意味着中日关系正在改善,用中国领导人的话来说,就是两国关系正在重回正轨。


四十年来中日关系的不同时期及其结构性变化


从1978年至今四十年的中日关系,大体上经历了两个不同的时期,即以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分界,根据各个时期两国关系的主要特征,我们可以将前一个时期称为“蜜月与合作期”,后一个时期则可以称为“竞争与摩擦期”。当然,以上的分期也只是一种粗略的分期,不同时期内的主要特征也是两相比较而言,并不意味前一个时期里丝毫不存在摩擦,后一个时期里丝毫没有合作。


在第一个时期,中日关系得以全面发展,两国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签订贸易、海运、航空、渔业、科技等协定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基础之上,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展开了积极的交流与合作,不论政府还是民间都保持了一种友好气氛。比如,双方领导人互访成为当时两国政治交往的主要形式,当然在当时中日之间在外交和安全领域具有大致相同或相近的利益,两国的经济也具有高度互补性,日本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及其投资对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帮助,同时中国的经济开放政策也为日本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和巨大的市场,中日两国在文化上相近及其亲近感也使得两国国民的交往更为容易,双方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规模不断持续扩大,当时两国国民的感情也非常友好。


当然,中日关系的全面友好与合作,并不意味着两国关系中不存在任何问题,其实中日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在当时就已经有所显现,比如1982年和1986年的两次“历史教科书事件”[1]1985年的“参拜靖国神社问题”[2]1987年的“光华寮事件”[3]和80年代开始出现的“中日民间赔偿问题”[4]等,这些问题有些和两国不同的历史认识有关,有些则和两国关系中一直敏感的台湾问题有关。不过,在当时中日关系总体友好的大背景之下,这些问题并没有演变成为大的问题,两国都采取了低调处理的方式,尽快将这些问题平息了下去。即使在冷战结束前后中国同包括日本在内的整个西方世界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之后,中日两国仍然在冷战结束后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保持了相对友好的关系,甚至在1992年两国还实现了中国最高领导人访问日本和日本天皇首次对中国的访问。


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日关系进入了第二个时期,即两国关系开始出现一系列的不适和摩擦,先是有中国进行核试验遭到日本反对,紧接着又有台湾海峡危机引起日本对中国的不满和警惕,随后日美之间对其同盟关系再度进行确认并明确扩大和强化了对东亚乃至全球安全事务的干预,引起中国的不满和反对。进入21世纪之后,中日两国更是围绕“参拜靖国神社”等历史认识问题和钓鱼岛及其东海海域领土争端等问题争论不休冲突不断,导致中日关系严重倒退甚至出现全面对抗。当然,中日双方也曾谋求寻找发展两国关系新的共同合作基础,如1998年中国领导人访日,双方签署两国关系中的第三个政治文件,试图为即将进入新世纪的中日关系找到一个新的基础,该文件宣布两国将建立“面向21世纪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只不过双方的这一努力并未成为现实,中日关系很快就由于时任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连续参拜靖国神社而导致严重恶化,而且在此期间还出现了东海摩擦等新的问题;2006年安倍政权成立后,宣布构建相互的“战略互惠关系”,随后经历双方所谓的“破冰”“融冰”“迎春”和“暖春”首脑互访以及在2008年双方又签订了第四个政治文件,即《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虽然两国关系有所恢复,但是与前一个文件一样,文件提出的原则和目标基本上只是停留在了文字上而非实际行动中。


中日关系之所以会在90年代中期以后出现不适和摩擦,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日关系也深受这一变化的影响,两国关系出现了一些结构性的变化。总体来说,这些结构性变化包括两国间一定程度的“安全困境”[5]、两国实力的相对均衡、双方国家发展目标一定程度的冲突和两国国民感情的恶化。


也就是说,冷战结束和东方集团以及苏联自身的解体,虽然改善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环境,但是却严重改变了中日两国的安全关系,过去构成两国共同安全利益的基础、即共同面对来自北方的安全威胁不再存在,中日两国作为东亚最大的两个国家,在面对东亚地区仍然存在的众多安全问题时却有着不完全相同的看法和利益,两国之间反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安全不信任,比如在面对中国核试验和台湾问题时日本对中国的不满以及日本强化与美国的同盟关系给中国带来的不安,等等,这些问题都使得中日两国互相产生安全上的疑虑,其后中国在包括军事能力方面的全面力量增长和日本在强化与美同盟关系的同时开始运用军事力量更多参与国际安全事务,都更进一步强化了中日双方在安全上的相互不信任感和警惕感。


同时,也就是在冷战结束之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其经济高速增长,综合国力也快速提升,而日本却在泡沫经济崩溃之后,其经济陷入长期的相对停滞或增长缓慢状态,导致中日两国的实力对比开始发生变化,即中国对日经济差距迅速缩小,以至于在2010年在经济总量上已经超过日本而占据了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位置,而且中日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合作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双方经济的互补性却在相对下降,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过去那种日本向中国提供援助而中国向日本提供市场的两国经济合作模式发生变化,双方经济的竞争性有所增加。而且,中日两国经济实力的相对均衡或中国逐渐占据更强位置的变化使东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中日两强并立局面并没有促成彼此之间更紧密的合作,在东亚这个相对缺乏地区主义和地区合作传统的地区,很自然地激发了中日两国更强烈的竞争意识,双方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思维都有所增强,在处理双边关系时都显得不再宽容,一旦出现矛盾往往就会相互指责甚至导致矛盾激化升级。


此外,也是在冷战结束之后的90年代中期之后,中日两国的国家发展目标也对两国关系形成一定冲击,成为双方相互疑虑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中国政府在此时提出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分别要在2021年和2049年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强国目标,即实现“振兴中华”的宏伟目标,而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却想要通过改变国内政治和增加国际政治中的权力来实现所谓“普通国家”目标,也就是彻底摆脱战败国的地位和重新回到近代日本的强国地位。然而,中日两国在实现各自国家发展目标时,难以避免地会有一定程度的利益碰撞,即中国在实现成为一个强国的目标的过程中,必须要恢复部分在近代之后失去的历史性权益,比如钓鱼岛和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和地位,而日本在实现成为一个所谓“普通国家”的目标过程中,也必须要摆脱战败国地位的束缚。无疑,中日两国在追求这些目标实现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会受到对方的阻碍。


就在中日总体关系变差的大背景下,两国的国民感情好感度也在下降,根据由中国日报和日本言论NPO近14年来所做的“中日共同民间舆论调查”,大部分时间里中日两国国民对对方国家的好感度都在20%以下,今年的调查显示虽然双方的这一数据都有所回升,但仍然停留在40%以下。这种友好度并不高的国民感情,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


正是在中日关系出现结构性矛盾的背景之下,中日关系出现了众多问题,其关系也显得比较脆弱,其中的一些问题本来就是过去存在的问题,有些问题则是新出现的问题,比如东海海域划界、日美同盟强化和日本介入南海争端等问题。在这些众多的新老问题中,安全问题成为最近这一轮中国关系恶化的主要原因,2012年9月爆发的钓鱼岛危机成导致了中日关系的严重恶化。不过,即使在这些敏感的安全问题上,中日两国也存在共同的底线,即尽可能管控危机不使其发生误判而导致冲突,比如在2018年5月中国总理李克强访问日本期间两国间谈判已久的“海空联络机制”正式启动。


四十年来中日关系的基本经验教训及其持续改善的途径


首先,在中日关系中常常有一种说法,即“和则两利,斗则两伤”。也就是说,从中日关系四十年的风风雨雨过程来看,尽管两国关系起起落落时好时坏,但是基本上保持了一种和平与稳定的关系,特别是彼此密切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关系为两国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这种情形与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前的二十多年,尤其与19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双方对抗敌对或进行战争的情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目前世界总体和平的形势之下,作为东亚地区大国的中国和日本,如果发生冲突,可想而知其代价将会是双方都难以承受的,即双方都很难成为完全胜利者,彼此以及地区的发展与繁荣当然就更无从谈起。


其次,在中日关系中双方政治领导人的政治智慧和勇气以及决断力至关重要,即对于改善、维护和发展两国关系要有着强烈的政治意愿并能够排除各种干扰,正确把握两国关系的大局,引导舆论和民众,通过相互妥协维护必要和稳定的相互关系。例如,两国政治领导人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最近在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双方领导人互访恢复方面两国政治领导人所发挥的作用。


第三,任何两个国家之间的关系都需要具有坚实的共同利益基础,中日关系当然也不例外,尤其在作为国家核心利益的安全利益方面要具有共同利益,以及在两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其他地区和全球事务上有着大致相同或相近的利益,否则即使两国在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也难以保证双方关系的长期稳定。例如,20世纪90年代前二十年的中日关系就建立在具有相同安全利益的基础之上,那时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都没有动摇两国关系和平稳定的基本状态,而在此之后则由于缺乏共同的安全利益基础而出现了各种摩擦。


第四,尽管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关系并非国家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在经济文化领域的密切关系毕竟是国家关系的积极因素,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不仅会给彼此都带来实际的利益,而且在国家政治关系出现问题和恶化时也会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使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不至于走向彻底摊牌和对抗。例如,2001年至2006年的中日政治关系就因为日本首相不顾中国方面一再警告多次参拜靖国神社而严重恶化,但是在当时中日两国的经济关系仍然发展良好,被人们称为所谓的“政冷经热”现象,使中日整体关系不至于完全失控。


第五,历史认识问题和台湾问题始终是中日关系中的一个消极因素,即使在中日之间历次达成的法律文件中对这两个问题已经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问题涉及到了双方不同的意识形态和民族感情,在同样的问题上两国仍然存在着认识和理解上的差距,所以这些问题就会经常成为两国产生矛盾和摩擦的原因,也常常会因此而恶化两国国民的感情。例如,日本社会多次出现的“教科书事件”和“参拜靖国神社事件”以及“光华寮事件”和日台之间官方交往层级不断升级的事实,甚至因为日美同盟公开干预台湾地区事务而引发的中国抗议,等等。


第六,中日两国都作为东亚国家以及在历史上具有大致相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其交往及其关系虽然也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建立起来的,但是感情化的特点仍然比较明显,即两国之间虽然签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但其中的原则性规定比较多,对两国间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或者为了能够签订协议而故意作了一些模糊化的处理,彼此都可以作出对己有利的解释,长期以来的实际交往和关系的维持则主要靠的是彼此的利益和感情。例如,在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后的大约二十年时间里,中日两国之间彼此的利益需要以及当时不断提倡的“中日和平友好”“中日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等宣传口号确实将中日关系带入了一个近代以来最为友好的所谓“蜜月期”,当时对彼此间存在的法律文件的解读也都是善意和积极的,然而冷战后随着双方共同利益的减少和结构性矛盾的出现,中日之间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蜜月期”终于难以维持,围绕一些既有和新出现的问题双方的摩擦越来越多,但是过去用以构筑彼此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似乎也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双方对已经签订的各项法律文件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对包括民间赔偿和钓鱼岛争端等问题在内的战争遗留问题的理解,两国建交时签订的《中日联合声明》所放弃的战争赔偿要求是否包括民间赔偿和对钓鱼岛问题的搁置,其实对此并没有做出严格法律意义上具体规定,以致给直至今天的两国关系都留下了很多模糊的地方。


那么,如何才能够接受这些经验教训去持续改善中日关系呢?首先,两国的政治领导人要从观念上真正认识到彼此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宣传教育告诫两国的国民“中日决不能再战”,坚决摒弃和批判那种“中日必有一战”的认识和说法,并作出政治决断。两国间的矛盾和问题,只能通过对话和相互妥协而非冲突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是被极端民族主义所裹挟,常常发出一些显示强硬态度的声音,导致两国关系更为紧张和恶化。之所以需要这样做,是因为从目前的国际环境和中日两国的实力对比来看,战争不可能最终解决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加深中日两国之间的仇恨和恶化两国的国民感情,而且也是两国不堪承受之重。而且,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中日之间有和平友好条约的法律制约,两国间存在的所有争端都应该用和平方式解决,如果以非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无疑就是破坏了和平友好条约中彼此所作出的法律承诺。


其次,在两国存在争端的情形下就需要建立起平等对话的谈判机制和管控危机的有效机制,避免两国由于误判或其他技术上的一些原因发生正面直接的冲突,并且在控制危机不致扩大和冲突的前提下,就有关争端事项进行对话和谈判。当然,既然存在争端就说明两国有着不同的主张和利益,但是只有通过对话和谈判才能够了解对方的主张和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且从中寻找出双方可能妥协的部分,如果仍然难以找到可以相互妥协的部分,那么就应该尝试通过第三方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裁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利用国际司法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应该是未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有效方式之一,这样做可以有若干好处,既可以避免发生军事冲突,又不至于因为军事冲突断绝和影响两国间正常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关系,此外还可以显示自己的和平国际形象,对未来国家的发展和整个东亚地区的和平稳定及国家之间的各领域合作都可以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三,尽可能地持续寻找和扩大中日之间现有的共同利益,比如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以及在某些地区问题上的合作,加深彼此间的相互依存程度,尤其要扩大民间交流的深度和广度,并且要探索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国家行为的地区多边合作机制,以及寻找和增加两国在一些地区和全球问题上的合作,使中日两国在这些合作的过程中逐渐拥有更多的共同利益和增加更多的共同责任。即使在矛盾相对集中的政治安全领域,中日之间也可以开展对话与交流,尝试建立某种长效稳定的对话机制,增加相互之间的透明度和信任度,逐渐减少乃至消除对对方发展的疑虑和两国间的“安全困境”状态,此外还可以在抑制解决诸如朝核问题等地区安全问题上以及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领域进行合作。


第四,慎重应对和处理中日关系中的一些敏感问题,比如对待历史认识问题、台湾问题和领土争端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中日双方肯定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利益,但是在这些问题上暂时找不到妥协点或者还难以解决时也要特别注意应对方式,尽量不要去刺激对方的感情和立场底线,尤其对于在这些问题上占据主动的一方更应该谨慎行事,比如在历史问题上作为加害者的日本一方就应该在言行上更为谨慎。


第五,中日两国要逐渐习惯用更加平等的法律意识处理两国关系,尽量减少感情化的意气用事,即使存在或出现矛盾或争端,也应该将其纳入法律框架内以获得和平解决,当然在就具体问题进行谈判或就试图解决问题达成某项协议时,要尽可能制订出能够具体操作和执行的法律条款,以避免出现各自作出不同的模糊化解释。


如果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看,中日关系的最终根本性改善需要两国在增加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的基础之上逐渐超越历史并走向未来、超越不同政治制度而以平等法律地位相处、超越国家并扩大民间交流以及推进和实现地区多边合作。当然,超越历史并不是要忘记历史,而是要尽可能用现实利益去冲淡历史上的恩恩怨怨;超越不同政治制度也并不是要否认国家的政治性质和政治利益,而是各方都不应该以自己的政治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对方,更不应该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故意贬损对方或妖魔化对方,应该在维护政治利益的同时以更为平等的法律方式来处理彼此的关系;超越国家也并不是要否认国家的存在和国家利益,而仅仅是强调在政府间交往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开展民间层次的各种交往,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在此双边关系的基础之上如果再能够实现某种包括中日两国在内的地区多边合作,那么中日关系改善就不但能够实现而且还会具有坚实的利益基础。


当然,上述这些步骤和方法还仅仅是一些设想,要真正做到还需要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相当长的时间,不过正因为困难才更需要呼吁和推动,以便中日关系能够向着一个和平与光明的未来前行。而且,这样做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道德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中日两国真正长远利益的问题。


注释


[1]日本一些学者编纂并得到日本文部省批准的中学历史教科书中对二战时期日军侵略中国的历史事实进行了篡改或中性甚至美化的描写,引起中国方面的强烈抗议并出现外交摩擦。


[2]当时的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在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日不顾中方的一再提醒和反对以首相身份正式参拜了供奉有众多战犯的靖国神社,此事同样引起中国方面强烈抗议。


[3]光华寮是日本京都大学内一座过去曾属于中国国家财产的学生宿舍,战后曾属台湾当局所有,但在20世纪60年代时台湾当局与居住其中的学生自治团体发生产权纠纷,案件审判期间正值中日邦交正常化,所以京都地方法院将其判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但是台湾当局不服上诉,1987年大阪高等法院将其改判为台湾当局所有,自然引发中国方面对日本的不满以及出现外交摩擦。


[4]二战期间日军侵华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出要求赔偿的一系列诉讼事件,多被日本法院驳回,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也成为影响中日关系尤其刺激中国国民感情的问题之一。


[5]在安全上相互不信任,都在追求自我强大基础上的安全,但反倒刺激对方同样强化军事能力,最终使得双方感觉到更加不安全。


Look Back on the Sino-Japanese Relations in the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Liang Yunxiang


Abstract: Through an overview of the 40 years of history of Sino-Japanese relations, we can find that China-Japan relations have experienced both periods of friendly cooperation and periods of confrontation. Despite the ups and downs, they have basically maintained a relationship of peace and stability. The Sino-Japanese relations are one of the important bilateral relation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ue to further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economic relations and cultural exchanges between them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close. This close relationship helps to mitigate their political conflict. To substantially improve the Sino-Japanese relations, the two countries need to gradually surpass history and look forward to the future on the basis of increasing common interests and common responsibilities; transcend different political systems and get along with each other on an equal legal footing; think beyond the state and expand people-to-people exchanges; and realize regional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Keywords: state relations, security interests, common responsibility, legal awareness


梁云祥,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日本政治外交、中日关系、国际法、东北亚国际关系。主要著作有《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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