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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来源:《深圳特区报》 | 作者:张敬伟 | 时间:2019-11-06 | 责编:申罡

引子:


近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涉及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方面的举措,从国家层面夯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标志着中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赵 鑫


■ 嘉宾: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所所长)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主持人: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如何理解这一举措?


统一的负面清单让各地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匡贤明:《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意味着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单外有单”,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打破部门利益。从实际效果来看,这项规定一方面能够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破除市场壁垒、消除市场准入的隐性限制,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李长安:统一的负面清单让各地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各地区面对的政策标准相同,有利于减少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另外,根据《条例》规定,除了负面清单上的禁区,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进入,真正体现了“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对于规范政府行为、增加投资者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敬伟:首先,《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了“负面清单制度”,彰显出我国法治的高效率,也给全球提供了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化范本。其次,《条例》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这说明《条例》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有利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自身优势,助力市场经济发展。


关键是要把执行上升到法律层面,建立法治化的执行机制


主持人:《条例》涉及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如何保证政策落实?


张敬伟:保证《条例》各项政策的落实,关键要靠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形成依法行政的常态和监管的自觉。自上而下推进的营商环境改善,或许可以在短期内提升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的位次,但只有政府的行政与监管能够同市场形成治理合力,才能保障营商环境长期向好发展。此外,创新监督手段和考核方式,比如利用大数据建立对营商环境的考核评价体系,也是保证《条例》落实到位的重要方法。


匡贤明:保证政策落实,关键是要把执行上升到法律层面,建立法治化的执行机制。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快简政放权力度,按照《条例》要求,梳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于相抵触的规定,要加快改废进程;其次《条例》要尽快实现与已有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相关机制体制,建立营商环境法律系统。另外,要加紧构建全国层面营商环境建设的监管体系。比如,建立涉企投诉的“直通车”机制,对破坏营商环境的各类行为进行有效发现、纠正和督办。


李长安:《条例》对如何贯彻落实相关政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首先,《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具体而言,政府需要创新监管方式,明确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确保监管到位。其次,《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也作出了规定,要求制定法规政策须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维护好市场主体的利益。当然,《条例》涉及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在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保证政策落实不走样、不打折。


《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范围,清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主持人:《条例》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李长安:《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范围,清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条例》明确提出,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在具体措施上,包括全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保护、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等方面,均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理念。与此同时,通过改革的办法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避免出现避重就轻和选择性执行现象,有利于将营商环境优化推向纵深。


张敬伟:一是关切市场主体需求。此次《条例》涉及的市场主体,扩展到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的范围也在持续扩大,这既是把市场主体需求作为营商环境优化目标的体现,也彰显出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的决心。二是《条例》给予各市场主体平等待遇,凸显了竞争中性精神。这也说明,中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并非给予国有企业市场特权,而是让所有市场主体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


匡贤明:第一,《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这使得营商环境优化被纳入到组织化的程序中,有利于政策落实。第二,《条例》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在借鉴世界银行等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一个以企业和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可以发挥指挥棒的作用,持续激励营商环境的优化。第三,《条例》提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这是解决企业重复办件问题的关键,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第四,《条例》提出,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这有利于减少企业办事的不确定性因素,缩小政府寻租空间。综合来看,《条例》以立法形式确定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充分体现出法治的精神,这也是《条例》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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