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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市场监管治理破解野生动物市场难题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刘鹏 | 时间:2020-02-18 | 责编:李晓曼

 

刘鹏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发院研究员

 

前一阶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就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由此可见,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已经成为下一阶段我国立法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工作。虽然目前科学研究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和宿主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野生动物是新型冠状病毒的重要载体。

 

目前,全世界已经证实的人类病原体有1415种,人兽共患病约占61%,其中多数病原体来源于野生动物。鉴于17年前非典病毒同样源于野生动物的惨痛教训,我们有理由相信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特别是捕猎、销售和食用未经严格检验检疫的野生动物,已经成为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源头。由此可见,取缔和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不仅仅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问题,而且已经上升到了公共安全的战略高度。

 

我国的陆生脊椎推动物种类达2100多种,占世界这类动物种数的10%以上,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这一。同时,我国也是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仅海关公布的非法野生动物走私案件就涉及多达109种野生动物。此外,注册登记在工商网的龟鳖养殖场超过10000家、蛇类养殖场超过8000家、果子狸养殖场超过1000家、特种皮毛厂超过500家、特禽珍禽场超过2400家、昆虫养殖场超过600家。更重要的是,在我国传统的药食同源文化中,又有“野味食补”的传统,导致对野生动物具有很大的消费市场。

 

多年来,我国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屡禁不绝,既源于消费端需求巨大的利诱,也跟监管端执法不严密不可分。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我国组建了综合、统一、权威的新的市场监管部门体系,改变了之前分段且碎片化的监管体系设置,这为下一阶段强化对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的监管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但如果要真正使野生动物交易监管执法落到实处,从源头上斩断这一公共卫生的风险源,则必须从完善立法、理顺体制、强化执法和社会共治四个方面来着手推进,从而才能高扬市场监管治理利剑,破解野生动物市场难题。

 

完善立法

 

国家和各级地方出台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是市场监管部门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的执法基础。如果立法层面存在不清晰不完备的地方,就会给后续的监管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困惑。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不少,包括《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有一些规定,但从监管执法实践的角度来分析,仍然存在一些共性:包括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需要强化,对于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只要提供狩猎、进出口等证明即可进行交易,没有交易数额的限制;对于野生动物的分类分级管理不够清晰,特别是针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分类分级需要进一步的精细化;虽然重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行为的出发,

 

但对于一般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仅限于一般性的行政处罚,力度较轻;针对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交易的资质要求门槛较低,对取得人工驯养资质的主体却销售捕获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措施;针对网络平台、微商等线上野生动物交易的新业态缺乏明确的规范,由于互联网市场交易具有快速、流动性、隐匿性强与跨越地区等特点,导致网络野生动物交易难以监管等。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在下一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时,能够更加更加完善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规定,提升对野生动物清单管理的精细化程度,特别是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分类分级管理清单,对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交易要严格限制交易量,提升对一般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加大司法介入的力度;强化对人工驯养野生动物主体的监管,严禁人工驯养资质的主体销售捕获的野生动物;进一步提升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推动网络野生动物网络交易立法,对网络上非法出售、收购 野生动物行为坚决予以取缔。

 

理顺体制

 

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虽然属于流通环节,但只是整个非法产业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如果不控制住上游的捕猎和养殖环节,以及下游的屠宰、烹制和食用环节,身处中游的市场和贸易环节就很难完全独善其身。而从整个非法野生动物的产业链条来看,其监管涉及的机构和部门众多包括农业、林业草原、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水利、畜牧、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存在多个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沟通不畅、难以协作等问题,例如有人在捕获野生动物之后,只是在自家或附近赠送亲友或限量销售,而没有到公开的市场进行交易,这种行为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职责不清的问题。再如,非法野生动物在储藏、中转、运输环节,仍未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究竟应该归哪个部门来执法监管?具有野生动物人工驯养资质的主体,因为养殖成本要比直接捕猎成本高,所以经常发生以捕猎的动物当作养殖动物来销售的行为,而由于人工驯养资质一般由林业草原部门来审定并发放许可证,而市场监管部门对这种行为则难以有效识别和监管。同时,在纵向监管事权分配上,由于野生动物养殖和交易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税源税基、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的收益,导致部分地方政府不够重视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监管,监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有基于此,建议能够推行取缔和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地方政府在野生动物交易方面的属地责任,同时进一步强化国家林草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在地方设置的派驻机构的监管权力,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督导,同时各级政府能够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和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将协调机构的常设机构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明确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交叉和空白领域的责任归属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其它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和执法合作,从而有效提升执法的效果。

 

强化执法

 

基层市场监管所的执法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最终的执法效果。野生动物交易监管并不简单是流通交易过程,还有前端的养殖捕猎,以及后端的食用消费环节,整个产业链条非常长,环节众多,跟众多且隐秘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和巨大的交易量相比,基层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少,执法手段有限,执法权威不足,执法专业性不够,技术手段十分有限,往往都以运动式的方式开展,缺乏可持续的制度化保障机制。必须承认,机构改革之前的很多地方的工商所由于人数编制少、年龄偏大、工作责任繁多,并没有在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监管这块投入很大的精力。2018年机构改革成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来,基层市场监管所的监管能力虽然有所提升,但其担负的具体监管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现在又要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重拳出击,确实容易力不从心,而且现在大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并没有专司负责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监管的内设机构,在行政综合执法体制背景下,监管人员的专业分工色彩淡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

 

为此,建议在重点、高风险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增设专门负责非法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的内设部门,增加专职负责该项工作的执法人员编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制定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交易的执法文书规范和指引手册,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的公示和曝光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与动物卫生监督以及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强化执法手段的技术支撑,引入智慧监管和大数据风险评估机制,推动监管执法工具的多样化和灵活化。

 

社会共治

 

在野生动物的产业链条上,包括养殖、商贸、餐饮等诸多环节的经营主体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在产业特征上,存在着鲜明的多小散乱的特征,产业集中度低,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与此同时,由于民间社会对于食用野味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销售过程能够带来十分丰厚的利润,诱使许多监管对象不惜冒险违规经营,而政府监管又面临着难度大、取证难、成本高等问题,致使基层执法部门也经常遭遇执法困境。因此,仅仅依靠政府监管的强制力量,对于实现理想的监管目标,仍然是远远不够的,而更需要鼓励相关社会主体能够跟监管部门合作,推动社会共治的实现。

 

为此,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充分发挥捕猎、养殖、贩卖、运输、屠宰、餐饮等不同环节的行业协会的作用,发起行业自律联盟,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于违规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经营主体实行终身禁入;将经营主体在非法野生动物方面的行为记录纳入企业经营信用信息系统,将其行为合规程度与企业在获得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政策进行关联;对违法主体及其个人进行全社会的公示,形成社会强大的舆论压力;推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使用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实行重奖并做好保密保护工作。同时从个人健康角度,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宣传食用野生动物的巨大危害,普及科学的食品安全知识,改变部分人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美味、天然、健康的错误观念,做好风险沟通和消费者教育工作,通过助推的方式来更新原始愚昧的饮食文化观念,营造抵制食用野生动物不文明行为的强大社会舆论场,进而能够逐渐降低市场需求,从根源上杜绝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责任编辑 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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