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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来源:深圳特区报 | 作者:刘云生 | 时间:2020-06-02 | 责编:申罡

六十六年前,我们一直梦想开启民法典时代,但要么时代条件不具备,要么是国际环境不理想,所以,梦想一直都是梦想。今天,市场经济改革已经到了全新时期,梦想终于照进现实,民法典不仅会成为国民权利的坚固堡垒,还将护卫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巨轮乘风破浪,驶向未来。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编纂民法典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


编纂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体系的现代化。编纂民法典,将推动完善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以良法促善治,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夯实法治保障,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新的飞跃。


民法典彰显“四个自信”,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成熟和稳定。


为什么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如何助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涉及到三个最核心、最重要的维度:主体的平等程度、行为的自由程度、产权的可交易程度。这三度决定了统一市场、公开市场、开放市场是否能够确立并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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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平等与市场准入


主体平等不单纯是民法典的抽象价值,更是一种策略性的资源配置模型与利益分配规则。早在十九大期间,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国家已经着手废止一系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老法陈规”,力求构建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内,突破所有制、身份、行业、区域等领域存在的不平等竞争限制,为统一市场构筑快车道、直行道;对外通过国民待遇原则矫正以前三资企业法的历史积弊,打破身份优位,统一政策优惠,赋予国内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由的竞争机遇。


根据民法理念与民法典制度设计,所谓平等,集中体现于如下三方面:


首先是平等地位。计划经济时代,通过户籍管理、土地双轨制、票证供应等制度,对城乡进行分类管理,最终出现社会区隔,导致城乡居民的身份地位、谈判力、竞争力、行动力出现巨大差别。比如,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的规定,对于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如此一来,因为户籍差异,同一侵权事件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就会相差很大。“因人而异”的人身损害赔偿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引发了持续性的社会差评。有鉴于此,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最终,民法典第957条整合了原《侵权责任法》第17条,在民法典框架下实现了真正的同命同价,进而巩固了人格权、户籍、土地、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系列改革、创新成果,落实了所有国民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其次是平等机会。身份差异必然带来机会的叠加或丧失,最终导致市场主体因身份、禀赋差异产生畸轻畸重的结果,或占据优位,或垄断市场,或享受特权,最终出现行业、城乡、区域差别。


比如,改革开放前期,我国分别于1979年、1986年、1988年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最早的“外资三法”。外商作为“客人”,赢得并享有远较内资企业优厚的待遇,建立起了以税收、土地、汇兑等为标志的三资企业优惠体系。很多条文都属于“量体裁衣”甚或“量身定做”,出现了大量身份性条文,不仅挤压了民族资本的市场资源,还造就了对不同“客人”区别对待的歧视性制度惯性,通过行政审批、注册资本强制、投资额度限额等市场准入规则,引发了不同主体不同待遇的问题。


民法典结合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彻底扭转了这种立法偏向,实现了从“企业法”向“投资法”、从商主体立法到商行为立法的世纪转型。


再次是平等权利。比如,虽然宪法、物权法都确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但相当长时期内,集体土地受限于原土地管理法,不仅难以自主处分,也难以有效、公平分享土地增值利益;此点不仅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还影响到农民对土地市场化资源的权利分配。


民法典结合十八大以来的农地改革措施,在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前提下,适度放开了集体、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对经营性建设用地赋予了平等的权利,逐步实现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


2


契约自由与公开市场


了十九世纪欧洲大陆民法典化的时代逻辑。


在鲍曼的视域下,十九世纪代表了叛逆与重生。在《共同体》一书中,他宣称十九世纪不仅是一个“伟大的错位、解脱、脱域和根除的世纪,同时也是一个不顾一切地试图重新承负、重新嵌入、重新植根的伟大世纪。”


十九世纪之所以“伟大”,其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个体挣脱了传统的“牢笼”,获得了自我与自由。鲍曼在《后现代性及其缺憾》中将这一“伟大世纪”的道德褒赞置换成一个理性的哲学表达:“现代性”。鲍曼认为,现代性中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将个体从传统的“中介力量”中“脱域”或“摆脱”出来,获得“绝对开始”(absolute beginning),在新的秩序下获致希望的生活,实现从身份性“天赋”(ascription)到行为“自致”(achievement)的世纪性转变。


在根除传统的简单、绝对的身份依附时,个体通过契约与家族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组建了新的共同体,这就是公司和行会。


中国也遵循了同样的发展逻辑。民法典有两个条款,一个是第79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一个是第511条,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家标准履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就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表面上看,这两个条文没什么联系。实际上,这是对公司内部自治权和行业自治权的立法认同。如果说法人章程是企业内部治理的“宪法”,行业规范就是整个行业必须遵循的“宪法”。


行规说起来是一种行为规范,实际上是一种行业联盟达成的一体遵循的社会性、组织性契约,这既是行业自治的基石,也是行业自治的灵魂。行规可以能动、高效地解决三个最重要的市场问题:产品有无,价格高低,质量好坏,小则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日用,大则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甚至国运的兴衰。更进一步说,行规不仅规范行为,还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矫正人性、培育道德、创设秩序。


行规作为本行业的合约,不仅要解决物价、劳动用工、工资标准之类的问题,还要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声誉。这就是历代官府为什么承认行业自治的真正原因:既促进了经济秩序正常化,又节缩了社会管理成本,有益无害,两得其便。


日本学者橘朴先生经过比较家族、村落、行会三大自治体之后,认为行会强调内在平等,遵守共同规则,是一种“民造社会力量”,所以,行规作为一种业缘结合的制度设计,比血缘性伦理法则和地缘性乡规民俗具有更强大的制度张力。


行规是一种契约性合意,也是一种社会性共谋。正是因为行规的存在,行业自治才有了自己的内在法权依据和制度基础,也才有了中国百行百业的千帆竞渡,百舸争流,最终推动了公开市场的自由竞争。


统一市场与主体的身份、地位、权利、机会是否平等相关联,公开市场则与主体的行为自由程度相关联。


民法典为什么会产生于十九世纪?因为在这个世纪,每一个人不再单纯是上帝的子民、国王的臣民、父母的子女,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他们都进化成了个体化存在的独立权利单元。


马克斯·韦伯有个判断,现代资本主义的基本过程就是两个分离:商业从家庭分离;生产者与生计来源分离。鲍曼对此深表认同,认为第一个分离使赢利行为摆脱了道德和感情的约束;第二个分离使个体行为摆脱了家庭的束缚。而罗斯则从社会控制角度赋予了两个“分离”更高的制度意义,认为以“稳定的不受人情感影响的关系逐渐取代无常的私人关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上述理论命题应当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共性,不仅可以有效解释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逻辑,亦同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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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流动与开放市场


所谓产权流动,实际上就是财产或产权的可交易程度。我国民法典诞生于5G时代,除了上述主体平等、行为自由等基本价值内核外,还得充分反映、识别信息化、智能化时代的新观念、新技术、新权利。所以,生物识别信息、虚拟财产、电子商务、人工智能,无一例外地都进入民法典视野。


在充分保障人格权的同时,民法典还持有了可贵的开放性立场,为特定资源的财产化、产权化、市场化开辟了新通道。按照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逻辑,对于虚拟财产,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可以认定为财产。


比如游戏账号就属于典型的虚拟财产。一方面,需要玩家投入相应的资本、精力、时间,还对玩家的智力、策略、社交互动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理应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更重要的是,游戏账号所涉及到的账号、装备、皮肤、个性化设置等都具有可交易性,也有相对完善的网络市场,可以进行公开买卖、拍卖。有的玩家还将此类虚拟财产列入遗产范围,指定特定的继承人。


同时,相关的人格权利或权益可以产生特定的经济价值,也可以作为交易物,获取特定的利益。比如自然人可以凭借自己的肖像进行广告代言并收取费用;而对特定主体的声纹识别、合成现在已广泛流行,GPS导航系统中很多名人的声音可以自由切换。但如果网络供应商未征得声音主人的同意并支付约定报酬,就涉嫌侵害其声音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市场不仅带来了主体要素、资本要素的急速流动,也催生了特定的产权交易规则和新型权利类型,推动资本市场寻求无限的可能性,创造更大的财富空间。


回顾历史,市场经济互通有无,本无界域可分,亦无主体之别,民法典秉承和彰显的正是中华民族的开阔胸襟和从容大气。仅以宋代为例,发达的合同、明确的规则、开放的市场、自由的贸易让两宋在列强环伺、内忧外患中创造了经济神话。蕃胡齐聚,百业齐兴,不仅带来了丰沛的财富,也带来了完善的市场机制和高效、细密的产业链条,单纯官方备案并实施行业化管理的第三产业不是三十六行、七十二行,而是四百多行。每一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打开生活的方式,《梦梁录》中的杭州,夜市甚至可以和早市无时差交接。


国际化、市场化带来了科技发达、文化鼎盛、民生富庶,成就了两宋奇迹。所以李约瑟将南宋推崇为“最伟大的时代”,陈寅恪也将赵宋推奉为中华文化的巅峰。


六十六年前,我们一直梦想开启民法典时代,但要么时代条件不具备,要么是国际环境不理想,所以,梦想一直都是梦想。今天,市场经济改革已经到了全新时期,梦想终于照进现实,民法典不仅会成为国民权利的坚固堡垒,还将护卫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巨轮驶向世界,驶向未来。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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