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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正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护

来源:澎湃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2020-07-16 | 责编:李晓曼

 

 

新冠肺炎疫情给2020年的高考添加了不少变数。高考到来前一段时间,媒体披露了多起多年前发生在山东、山西的高考考生被冒用或委托关系修改身份的事件,再次将社会公众关注目光聚焦到高考招生的公平公正问题上。这些年,一直有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纪事件曝光,这恰恰是在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大背景下的结果。

 

由于高考招生几乎涉及每个人的发展权和切身利益,人们关切它的公平公正性理所当然,并且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关注程度将继续提升。在这些事件发生的当时,人们或都相信当时的招生是公平公正的,或由于当时的权利意识未觉醒或不够高,若干年后发现当事人出乎意料的操作,在新的权利意识水平上追求真相与维护权利就很自然,很正常,也很正当。

 

中国古代的选官用人制度,从察举发展到九品中正,再到科举,每次改变都是出于对原有方式方法所能体现公平公正性的不满而做出的改进。而每次新建立的方式方法又会遇到世俗权势的侵蚀,随着时间推移出现越来越多的漏洞。这一过程在人类历史上不断演变转换。所以,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公平公正,教育公正也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护。

 

改进管理体制,完善专业评价

 

恢复高考以后,从推荐上大学,到依据考试成绩上大学,无疑在公平公正方向上进到了一个很高的台阶,因为前者仅仅凭主观臆想,还显现为依托于权力就更有机会被推荐;后者需要有客观的考试成绩作为依据,减少了权力灰色运作的空间。但以考试分数为依据决定升学,就一定能维护公平公正吗?过去的事实说明并非如此。世俗权力主要通过加分和“按权择校”两个渠道扭曲公平公正。

 

“加分”政策在初始阶段同样是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名义出现,但随着时间推移,在宏观上,它逐渐成为各政府部门扩大自身权力的象征;在微观上,则成为学生能否有条件“拼爹”的表现,以灰色的权力运作加分,以商业运作“戴帽”加分,加分比例过高、加分面过大的问题日益凸显,使得加分成为损害公平公正的手段。加分的必要性、什么人可以加分、如何加分,以及如何保证公开公正,就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14年12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之后的2015年,各省、市、自治区相继采取措施,贯彻落实该《意见》,取消了“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者”、“奥赛获奖者”、“科技竞赛获奖者”、“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者”、“二级运动员统测合格者”6项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依法依规保留和完善了“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归侨、华侨子女”等5项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降低了加分分值。地方性加分项目由2014年的95项减少到2018年的35项,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广东等13个省份取消了所有地方性加分项目。同时对保留的加分考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信息公示,完善了举报和申诉受理,严肃处理了一批造假、违规的当事人,健全了追责机制,规范了管理。

 

减少和规范加分,对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科学选才,维护国家教育的考试良好形象,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减少了灰色权力作用的空间,成为这一轮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各项措施中落实得最彻底到位的一项举措,获得了社会普遍好评。

 

“择校”原本是家长应有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学校之间资源不均衡的情况下,所有人都希望自己或自己的孩子进更好的学校,于是,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都成了择校比拼的关口。显然,两个先天遗传条件相同的孩子,若在各个学段就读的学校质量差距明显,在高考时的考分就会有较大差距,从而在过程上构成不公平。

 

而在各个环节的择校中,除了依据学生的考试分数,还有学区房之类按钱的多少择校,还有“批条子”等多种形式的按家庭成员的权力大小择校。家庭成员有权选择学校的孩子,与那些家庭成员中无人掌权从而可以选择学校的孩子,在考分面前还是不平等的。这个方面引发人们公平公正关切的诸多问题,解决起来远比规范与减少考试加分复杂,至今还很难说取得了什么成效。

 

于是,大家对考试招生公开、公正、透明的关注度更高,有人提出应该完全公开“命题教师名单”,认为“赋分制让非专业人员看不懂”,“官方表达语言不清晰、不简洁,获取准确、有效信息的成本太高”,“普通民众不太了解”等。这就涉及另一层问题:公开确实是最有效的防腐剂,更多的公开透明能有效减少腐败,但该命题主要适用于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公开解决不了专业判定范围内的公平问题。在艺术类招考中这种情况更常见,让一个对某个专业领域完全外行的人,通过公开的方式去监督一个专业人员对考生做出评定,事实上就等同于又回到无客观标准的状态。

解决专业层级的公平公正问题,需要实现2010年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2013年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的改革要求,即:“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但由于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删去了“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意见,因而,高考招生方面的改革未能按上述《规划纲要》的部署完整实施,失去了完整性、可操作性、稳定性,高校在改革中也未能获得更大的招生自主权。这样,通过专业的方式实现更为实质性的教育公平公正的台阶未能迈上去。

 

简言之,切实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招生体制改革,落实管办评分离,建立第三方专业评价,引入第三方监督,才能切实保障教育公平公正建立在专业基础之上。必须更加重视发挥专业团队的作用,才能由形式公平公正迈入实质公平公正。

 

推进法治

 

当然,维护包括高考在内的教育公平公正并不只有改进管理体制、完善专业评价一途,推进法治是另一个关键方面。山东等地的冒名顶替事件处理结果公布后,网上的评论一致认为处罚太轻了,起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因为相关事件中的招生办人员、中学领导、派出所人员、大学教务人员等参与冒名顶替过程中的公职人员,明知道学生身份是伪造的还利用手中的公权参与作假,性质比较恶劣,仅以违纪而不以违法论处,处罚力度确实不够,违法成本太低。

因为依据现行《刑法》,完全可以对冒名顶替者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进行追责、定罪,对其共犯可以依法判处7年的最高刑期;在冒名顶替过程中,伪造户口迁移证或其他国家公文或证件的,还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证件罪”。如:2009年10月,就被告人、湖南隆回县公安局原政委王峥嵘为其女儿能上二本,而冒用其女儿同班同学罗彩霞的高考信息成功就读贵州师范大学一案,湖南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判处王峥嵘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因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4年。

 

在高考冒名顶替案件中,还可以追究涉事人的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侵犯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等民事责任,依法惩治的法律适用空间是很大的。显然,对已经发生的考试招生违法案件,现在并不完全是无法可依,主要问题是执法不严,存在对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适用双重标准现象。在推进整个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应积极推进依法治考、治招,公正才能彰显。

 

必须强化公众参与

 

随着中小学全国统一学籍系统的建成,新一代身份证添加指纹信息,虹膜识别等新技术得到运用,冒名顶替上学的技术难度更大,教育领域出现了新形式的以权谋私,比如在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等国家计划实施中,依然存在各种暗箱操作。

 

大量事实说明,几乎所有涉及考试招生的案件都必定有公权力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对公权力的同体监督效能难以提高。建立对公权的异体监督机制,让行政权力在使用的每个环节都受到监督,不光是受到上级监督,还受到家长和考生的监督,这一点非常重要。公权力完全处于监督之下,违法者就寸步难行。

2020年7月2日,教育部发布的一则工作动态称,将加大对违规招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零容忍。将认真开展新生入学复查,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骗取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的新生,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严肃处理。

进一步推进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还必须更加重视和强化公众参与。公众持续参与到对相关事件的围观中,并积极维护自身权利,是维护教育及整个社会公平公正必不可少的一环。公众对考试招生制度在公开、公正、透明方面持续保持更高的期待、关注和更多的参与、行动,就能获得更高程度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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