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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孔梁成 | 时间:2020-08-29 | 责编:申罡

文|孔梁成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2019年9月18日召开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对加强黄河治理保护、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作出重大部署。一年来,各级司法机关积极探索构建流域司法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工作协调联动,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推进流域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全方位提升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质效。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对于促进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司法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责任担当。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黄河生态系统整体保护。要坚持最严法治观,依法惩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审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流域监管责任。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鼓励支持生产要素向防沙治沙等生态环境保护方向聚集,促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升黄河上游水源涵养能力,加强下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提高生物多样性。


注重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发挥司法功能。要充分考虑黄河上中下游差异,结合各地实际和区域特点,针对不同司法需求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注重加强对上中游地区和下游滩区防洪、饮水、生态安全的司法保障,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生态产品,提高经济承载能力,持续改善民生。


加强治理修复,保障黄河生态环境治理。要坚持保护优先、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创新司法运行模式,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作用,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另一方面,要构建流域司法机制,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完善案件集中管辖,拓展流域司法协作。要总结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涉外等审判跨区划集中管辖的实践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构建契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加强流域内集中管辖法院内部以及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同审判机制。立足流域内生态环境治理需要,构建沿黄河9省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构建黄河流域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


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促进纠纷多元化解。要加强智慧司法体系建设,加强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地方司法系统间的互联互通,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流域内各地方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司法质效。坚持线上线下结合,畅通黄河流域立体化司法服务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用,深化执行管理、联合惩戒,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高效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推进部门协调联动,深化社会公众参与。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黄河流域社会治理体系。围绕司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形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力。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畅通诉讼渠道,坚持专业司法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组建专家库,在评估、鉴定、修复方案确定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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