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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发布时间:2020-09-18 10:58:54    来源:中国网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 时畅

作为超大型城市,首都北京老龄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对人口深度老龄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的复杂性、艰巨性、持久性的认识有待深化。社会动员、社会准备和社会共识都不足。二是老龄工作“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有效实现形式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何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既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仍需不断探索创新。三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不充分、不平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养老产业和市场发育不充分、不平衡,面临新旧体制转换、新旧动能转换的压力,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不足,跨区域、跨部际之间还没有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老龄工作的政策体系还不完善,还存在体制机制上的障碍。

 

(一)老龄事业发展基础仍需强化

 

政策尚未充分整合。

为老服务资源不足。

社会力量调动不充分。

市场机制发育不充分。

 

(二)养老产业发展新动能不足

 

老龄科技水平亟待提升。一是老科技政策不配套。科技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养老项目方面,不能单单停留在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资助层面,应该发挥更大的协同作用,推动联合技术攻关、联合试验,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和市场应用。二是养老服务企业缺乏科技产品创新研发的能力。受制于成本限制,养老服务企业在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而现阶段政府在对一些涉老科技产品采购时扶持力度有限,相关科技产品技术规范和标准认证不足,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三是老龄相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育不足。老龄科技研发积极性不高、研发力量不够、力量较散。四是老年人需求大数据等基础研究成果整合不足,难以全面掌握老年人的真正需求,提供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精准服务。

 

养老金融业尚在起步阶段。长寿时代需要全生命周期的财富准备,亟待开发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障和财富保值增值管理需要的商业保险、理财、基金、信托等养老金融产品,强化养老资金安全保障。与北京金融资源优势相比,与发达国家相比,北京市的养老金融服务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广度上覆盖不足,深度上不够细化。

 

(三)老年友好宜居环境建设任重道远

 

“补短板”任务艰巨。既有住宅与居住社区适老化程度低,普遍存在居住不安全、出行难、生活不便利等多维度缺失与不足。无电梯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难度大、费用高,推进慢。

 

公共配套适老化改造问题凸显。

 

重建设轻管理。社区为老服务配套设施不能实现集约建设、集约使用、集约管理、资源共享,在运行管理上、软件服务上,缺乏老年人的民主参与和支持,基层社会治理没有与老年友好宜居环境建设有序衔接。对标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定位和目标,在建设理念及精细化方面与日本、新加坡等国际化都市还有很大差距。

 

缺乏标准规范与长效机制。老年友好宜居环境和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截止目前,还未形成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形成北京模式,且老年友好宜居环境建设工作涉及单位、部门较广,目前还未建立完善的议事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工作责任体系,各单位、部门联动互动少,尚未形成政策联动、项目统筹和工作合力。

 

(四)老年人法律与维权服务尚需加强

 

缺乏制度化维权机制。老年人被电信诈骗、金融诈骗、保健品欺诈、“以房养老”诈骗现象仍存在。机构和家庭虐老隐蔽性较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置,且侵权后维权通道不顺畅、维权成本高,一些高龄、孤寡、行动不便的老人遇到侵权后更是无计可施。究其原因,法律对各级政府在老年人维权上的性质界定并不清楚,责任规定比较宽泛,街乡社区层面也没有制度化的安排,关注和从事老年人法律服务、维权服务的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制度性不足。目前老年法律援助服务只针对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援助服务,老年人维权案例数较少。法律援助根据收入划分援助群体,没有考虑到孤寡、退休、独居等老人经济条件较好,但因行动不便、法律知识不足、时间或者其他原因仍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致使很多案件难以立案。因此,需要引导建立相关机制,而目前对于独居、孤寡、行动不便等老年人,尚无维权“绿色通道”。

 

(五)老龄化社会治理能力亟待提升

 

老龄工作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基层组织的地位作用发挥不足。随着我国劳动工资、社会福利和退休制度的改革,人在退休以后,从“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而基本生活照料、休闲娱乐、社会参与等则需要在社区及其居住地周边完成,“社会人”同时又变成“社区人”,但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要求退休后到社区“报到”,退休老人并没有跟社区建立制度性必然联系,这也就使得基层老龄工作开展缺乏深厚的群众基础。与此同时,街乡社区的职能定位也亟待顺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行及时全面的调整,解决为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老年社会组织发展难题多。一是老年社会组织底数不清。调研发现,市区社团办主要负责注册、审批、登记,具体的运行监管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运作流程是个人申报,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确认备案,但是很多社会组织与街道、社区关系并不紧密,造成监管“空白”。二是未形成资金、人员、场所等筹措机制和可持续经营能力。三是老年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有限。现阶段很多社会组织仅限于特定时间为社区老年人组织文娱活动,且尚无龙头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限。四是老年人协会发展成难点。老年人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群体的桥梁和纽带。然而目前老年协会和老年群团工作在管理上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空,这反映在《规划》中老年协会两个相关指标出现数据难以统计的情况。五是社会企业的认定有一定困难。尚无有关政策制度依循,其与民非组织的联系与区别尚未厘清。

 

家庭养老支持不充分。亟待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持续发挥养老功能,减少“有心无力”,“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社会转型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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