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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金融监管与创新如何相辅相成?

来源:环球时报 | 作者:陈波 | 时间:2020-10-28 | 责编:申罡

近日,关于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受到舆论关注。可以看到,在金融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过程中,科技企业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改变已经不是简单的优化改造,而是正在颠覆金融行业运行的底层逻辑。而监管往往是基于过去经验和模式,这就使得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常存在摩擦。但是,创新和监管并不是对立面,金融创新和适度监管相辅相成,这一点大家是有共识的。


抑制创新的监管如同因噎废食,脱离监管的创新则难以持续和健康发展,金融发展总是“创新-监管-再创新”的过程,其背后始终是效率和安全两种价值的平衡,这不管对于老金融还是新金融都是适用的。在一定程度上讲,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其他国家相比,算不上严苛,也不至于到抑制创新。但随着金融创新带来的整个金融生态根本性的改变,监管如何跟得上和管得好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大问题。


首先是金融监管度的问题。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传统金融领域被广泛应用,渗透进入金融核心业务层,许多新的金融风险涌现出来。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带来潜在的算法风险和伦理风险,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所引致的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以及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存在的身份认证风险等。这些新型的风险伴随着技术扩散的规模效应,不受物理空间的约束,可能在短时间内积聚并传播,形成系统性的风险,进而危害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P2P网络融资正是前车之鉴。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由于算法和数据使用的不透明,很难通过传统的监管手段进行风险管控,因而出现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囚徒困境。


其次是金融监管方法的问题。被称为当代世界金融体制基石之一的“巴塞尔协议”是传统金融监管的核心,其核心是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即以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作为风险控制的指标,它实质上是一种对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这种自上而下的显性监管模式有些难以满足科技企业需求,因为科技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路径往往不是从显性指标体系开始,而是从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始,逐渐搭建全新的数字信用体系,其中存在着大量的黑箱和灰箱,也隐含着许多复杂的非线性特征,很难采用线性逻辑进行监管。典型的例子是支付宝的芝麻信用,该数字信用体系几乎完全基于用户的网络行为大数据建立,与银行传统的个人征信模型存在着本质差异。


因此,科技企业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异议,也不宜简单解读为资本的贪婪,而是出现了一种全新的风险管理的方法论和技术支撑体系,与现有的监管方法产生了一定冲突。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技术体系演进的规律与金融体系演进的规律同样极为复杂和深刻,那么就很难理解科技企业的话语表达方式。因此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就应当摒弃“一刀切”的模式,提高监管手段的包容性,其中关键是要依靠方法论转变完善监管手段。


当前央行等监管部门已经开始了一系列布局:通过出台《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银行业金融科技转型的主要内容。今年央行积极推动数字货币的试点,创新货币发行和支付技术,构建新一代金融科技基础设施,以实现对技术底层的穿透性监管。此外,今年各地开始探索监管沙箱试点,这也是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工具之一。金融科技的监管创新应当鼓励金融持牌机构和科技企业的互动与合作,通过搭建良性的监管环境,促使科技企业的成果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得到应用。同时持牌机构也应当加强自身数字化水平的建设,构建完善的金融科技生态体系和创新平台,提高合规水平、技术应用能力。监管机构应将更多的创新空间向科技企业释放,形成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的动态平衡。(作者是中央财经大学数字财经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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