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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思享】美创新竞争法案拟将政府补贴纳入经济制裁范围

来源:人大国发院 | 作者: 邓矜婷 | 时间:2021-06-08 | 责编:蒋新宇

文 | 邓矜婷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研究员,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5月19日,美参议院多数党领袖舒默(Chuck Schumer)提交《2021年创新与竞争法案》(the U.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2021),整合了参议院各委员会的相关提案,包括《无尽前沿法案》、《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2021年迎接中国挑战法案》等。该法案目前正在参议院辩论。


《2021年创新与竞争法案》第3403款新增了政府补贴清单( The Government of PRC Subsidies List),明确要求国务卿与商务部长和美国贸易代表在法案实施后一年内制定中国补贴清单,并在此后五年内每年更新一次。如果该条款能够通过两院表决并予以实施,那么美国经济制裁的范围可能会扩大到受益于该清单的企业。美国总统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决定对受益政府补贴的企业实施包括出口管制、禁止交易、财产冻结等多种方式的制裁。


虽然以往美国经济制裁需要与美国国家安全相关,但是信息时代以来,这一相关性的要求日益降低,很容易满足。而且,该法案第3401款明确指出,政府补贴严重影响全球竞争经济的发展,严重侵害美国及有关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美国应当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保护受害企业利益,应对受补贴企业的不当优势。此外,该法案也强调,美国总统具有实施经济制裁的权力,但是尚未有效利用这些权力,并且希望总统对其所具有的经济制裁权力加以整合利用,以更加有效地服务于美国国家战略和价值的实现。可见,政府补贴清单确有较大可能纳入美国经济制裁的范围。


目前看来,《2021年创新与竞争法案》新增的政府补贴清单指向的范围很宽泛,既包括政府直接的资助和补贴,又涵盖政府间接的差别性对待措施。资助或补贴可以来自政府,也可以来自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可以是直接的资金补贴,也可以是优惠的贷款,以及任何满足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中“补贴”定义的补贴。差别性对待措施是指政府采取或提倡的如下三类政策性措施:一、偏向中国企业,歧视外国企业;二、保护国有企业免于竞争;三、任何其它压制市场竞争的措施。可见,该清单可能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受益企业不局限于国有企业,还包括任何受益的中国企业。这也说明,有关机关在准备和制定这一清单时可以非常灵活,具有很大的决定权力。


针对这一变化,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是中国企业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首先,在限制这一清单对中国企业的负面影响方面,中国企业还有较大可为空间。不同于《2021年创新与竞争法案》第3402款新增的知识产权盗窃清单会明确列出企业名称,第3403款不会有具体的企业名称。第3403款既没有要求准备受补贴企业的清单,也没有明确会如何对待受益于政府补贴清单的企业,只是要求将政府为企业提供的补贴和差别性政策明确出来。可见,美国对政府补贴清单的影响尚在评估当中。而且这一清单会公布于众,所以中国企业应当保持持续关注,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对公布的清单上包括的“补贴”提出异议,与有关机关进行良好的沟通,充分说明某项差别性政策或补贴对企业影响的有限性,以便缩小清单涵盖的补贴范围。即使某项补贴被列入清单,中国企业也应当积极斡旋,影响该清单被用于扩大美国经济制裁的企业范围,避免成为该清单指向的受益企业。


其次,为了应对这一清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企业可以调整接受政府资助或优惠政策的方式,完善企业内部的合规风险控制。对于有较大可能被列入清单的政府补贴或优惠政策,比如直接的大额的政府补贴或明显的排除外国竞争者的政策,有关企业可以在权衡美国以及相关海外市场的利益和风险后作出更理性的选择,为可能出现的经济制裁提前做好备案。


最后,特别重要的是,该清单强调的是通过得到政府补贴,使得外国竞争者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所以在与美国有关机关沟通时,中国企业应当尽力证明中国企业所处的不利地位,说明政府补贴对于维护有效市场竞争的必要性,强调在政府补贴后外国竞争者仍然具有的平等甚至优势的市场地位。中国企业应当积极直接或间接参与和影响该法案的立法进程,并且向美国方面充分显示,企业自身的创新和努力才是其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来源。(责编: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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