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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思享】董颖:切实增强育龄女性生育信心

来源:环球时报 | 作者:董颖 | 时间:2021-08-20 | 责编:申罡

文 | 董颖 长春工程学院管理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统计学院教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三孩生育政策是此次修正草案的重点之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已经进入生育率极低的严峻时期。而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表明,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子女数为1.8。生育意愿与生育率之间的差距说明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并未转化为实际生育行动。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年轻人面临更大的职业压力与挑战,加上生育、养育和教育的一系列高额成本,使得适龄家庭普遍“不想生”“不敢生”和“不愿生”。因此,有必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与保障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增强育龄女性生育信心,促进生育意愿转化为实际生育行为的比例。这是生育率回升的关键,也是解决人口少子化、人口老龄化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化发展的关键。


第一,多渠道、全方位宣传,转变生育观念。首先要扩展宣传对象,不只面向已婚育龄妇女宣传,更要向适龄男性宣传,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宣传。宣传要全面覆盖各年龄段人口,鼓励父亲参与孩子养育工作,让家庭中已有的孩子接受二胎三胎,让家中老人在思想和行为上积极支持家庭中二胎三胎。其次,扩展宣传内容,强化技术服务和政策支持宣传。通过对国家生育服务支持及生殖健康知识、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并充实和完善对相关家庭的奖励与优先优惠政策宣传,减缓民众生育、养育焦虑。最后,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构建“线上+线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融合的方式,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宣传引导,及时将人口政策、举措、知识送到各个家庭。


第二,国家、社会、家庭三位一体,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首先,做好生育服务工作。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完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无论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民营企业,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要涵盖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费用。提高育龄妇女孕产期各项必要医疗支出的报销额度,缩小不同参保对象生育保险支付金额的差异,确保各单位及农村生育妇女获得相同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地降低生育成本。


其次,建构完善的养育保障体系。以政府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和家庭服务加入,形成政府、社会和家庭三位一体的非营利性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解决0-3岁婴幼儿无人看管问题。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办非营利性的、方便且质量有保障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也可依托社区,集中幼儿家庭,抱团托育。持续提升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普惠覆盖率,合理降低家庭养育成本,解决3-6岁入园难问题。


再次,统筹教育资源配置。普及优质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教育模式,吸收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进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打破户口和住房对入学的限制,推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考试制度,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系统,规范校外培训,降低教育成本,解决教育内卷焦虑。


最后,制定政策保障,降低多子女家庭生活成本。将0-3岁婴幼儿看护费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并采用累进制方法,根据家庭受教育子女数量制定相应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根据生育情况制定差异化租、购房屋优惠政策。根据所养育未成年子女数量,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所购商品房,免去相应税收等,切实减轻二孩三孩家庭经济压力。


第三,保障育龄女性生育、就业和职业发展权利,解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规范机关企事业的招录招聘行为,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育龄或孕期原因而拒绝录用。提倡用人单位酌情对孕期和产假期女性职工制定特殊绩效考核标准。制定相应福利政策以加大生育妇女权利,开展父母育儿假,延期产假;根据孩子数量增加工资津贴;根据孩子数量为女性的职称晋级、评奖评优增加分值,鼓励育龄妇女多生优育。政府相关部门可加强女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提升女性尤其是已婚已育女性的择业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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