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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思享】李曙光: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来源:光明日报 | 作者:李曙光 | 时间:2021-08-27 | 责编:申罡

文 |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


今年3月1日,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7月19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中院裁定。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机构又推出《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这对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社会信用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东山再起”机会的制度。在这里,“诚实而不幸”的定语很重要。这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有资格申请破产,而只是对那些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法院才可以裁定豁免其债务。因此,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证明申请破产的个人“诚实而不幸”就很关键。


如何证明个人破产的申请人是“诚实而不幸”的呢?一方面,法院要审查个人破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如个人债务状况、欠哪些债权人的钱、家庭现有资产等,还要找债权人等来听证、核实;另一方面,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就是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和法院要按照审慎、必要原则,明确将个人破产状态,相关主体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将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同时,通过政务共享平台交换这些信息,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和债务人信用信息共享,让社会相关利益者参与监督。


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的建立对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与良性实践具有多重意义。


第一,这一机制可以防范与打击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逃废债”的行为。因为个人破产有豁免债务的好处,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时,很有可能有些人会想歪了,有钱不还债,申请个人破产,甚至恶意滥用破产程序,搞欺诈性破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个人破产的公示与共享机制,可以确保个人破产的信息是透明公开的,个人破产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这一机制可以减少信息提供、收集与处理的成本。我们知道,债务人与个人破产的信息是很重要也很敏感的个人数据信息,其使用与流动都是有“交易费用”的,甚至有很高的“数据壁垒”。本地的债务人数据信息,外地就不掌握。政府拥有的债务人数据库,金融机构与普通债权人就很难获得。而公示与共享平台可以便利解决债务人数据信息的高成本与信息交流的低效率问题。


第三,这一机制有助于解决个人破产后的信用修复问题。个人破产申请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个人债务人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就可以豁免掉全部债务,不用还债了,债权人也不能再找债务人了。但债务人得到这个益处是有对价的,这个对价就是个人债务人在3至5年时间内作为失信人而受到生活与经营行为的限制,如要被限制高消费行为,不能乘高铁与飞机,新的投资创业与借贷行为也被限制。有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失信人是可以得到信用修复与合法权益保障的。个人破产信息有误的、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等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成为正常信用的公民。


个人破产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已经存在了许多年,但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现在深圳也仅是试点。个人破产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高敏感性,实践中易产生信息被不当采集、错误记录、不当披露等问题,也可能会出现信用管控过度的问题。因此,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也要注意划定好公示共享制度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主要是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以及“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以解决个人破产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规范问题;二是要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等信用权益,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修复制度。


目前,全国人大已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国家立法机构正在考虑是否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社会广泛关注的个人破产立法如何尽快推进,个人破产在我国能否正常落地,深圳的试点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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