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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研究】匡贤明:企业歇业制度安排之现实意义

来源:深圳特区报 | 作者:匡贤明 | 时间:2021-09-07 | 责编:申罡

文 | 匡贤明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作为市场主体,往往从成立之日起就把“永续经营”作为自己的美好愿望,希望自己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打造成为百年老店。但市场竞争充满不确定性,竞争失败、判断失误等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企业要么苦苦支撑;要么退出市场,破产清算。因此,企业一般只有两种形态,要么存续经营,要么破产清算。


但是,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它会面临系统性的不可抗力影响。从微观主体角度看,导致企业困难的因素中,确有“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这类因素不是企业主观导致的,而是一种客观的外部冲击。企业由此而破产清算,确“心不甘情不愿”,同时也会对就业等带来冲击。


我国刚公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引入歇业这个“第三种形态”。新的制度安排下,企业可以“歇业待机”,既不清算,又不经营,作为“第三种形态”。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一方面,歇业为企业提供了规避不可抗力的一个保障。另一方面,它为降低企业退出带来的社会影响提供了制度空间。企业歇业是一种调整,可以降低企业维持的成本。时机成熟时企业可以“冬眠苏醒”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公开数据显示,自今年3月启动歇业试点以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主要涉及到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行业领域。


因此,与传统的“二分法”相比,企业歇业这个“第三种形式”更有灵活性,也更有人情味,在制度上给了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对于市场主体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


真正落实这项制度,还需要加快相关配套举措的细化。比如,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市场主体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义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等。这些都需要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由此把这项制度创新的效应充分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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