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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思享】高艳东:合力推动平台经济走出粗放阶段

来源:环球时报 | 作者:高艳东 | 时间:2022-05-19 | 责编:申罡

文 | 高艳东 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平台经济的发展最近受到高度关注。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支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合法合规境内外上市融资。而在之前一天召开的“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上,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明确指出,要支持平台经济、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从一定程度上说,处理好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更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面对当下全球格局变化的极大不确定性,我们要坚持发展中心主义,贯彻“以监管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


首先,互联网监管政策总体趋严是国内外行业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对此不应做过度敏感性解读。近年来,我国的平台经济出现了一些无序经营的问题,如滥用垄断地位、大数据杀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过于追求商业利益等问题。总体而言,互联网企业早期发展多得益于政策性套利,如在金融监管薄弱的情况下开发各种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以至于形成P2P集体爆雷等问题,引发大量社会群体性事件。同时,在互联网上公民个人信息大量被泄露,这些泄露的个人信息经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引发“山东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等一系列严重刑事案件。


同时,在全球视野中,2018年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加大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创立了强监管模式。根据Ovum的调查,有52%的企业认为GDPR会对他们的业务进行罚款,68%的企业则认为这将大大增加在欧洲开展业务的成本。GDPR引发了全球对互联网产业的强监管格局。


在国内外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新形势下,从2020年开始,我国对互联网产业的监管政策趋严,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和监管政策,如2021年就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重要法律。同时,执法部门对互联网企业垄断、海外上市、税收问题等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些监管制度与措施事实上是对互联网行业前20年无序发展的补课,也是对全球互联网监管政策从严的呼应。对此,互联网企业应当主动适应监管新形势,放弃粗放发展理念,走向合规经营、有序发展的新模式。


其次,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是为了高质量发展,而不是扼杀数字经济的发展势头。互联网带来新的产业模式,解决了大量就业,大数据的应用也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人类从工业时代走向数字时代,是不可逆的社会发展趋势。我们要顺应历史潮流,坚定不移把数字经济做大做强。这也是中央监管互联网行业的初衷,即解决历史问题、淘汰野蛮发展企业、走向高质量发展新局面。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时采用简单粗暴的监管模式,仍然保留着“关闭停”的管理理念。这虽然解决了问题,但牺牲了社会发展动力。


最后,在发展中解决阶段性问题才能赢得未来。人类历史无数次证明,发展总是伴随着风险,但比发展性风险更可怕的是,发展停滞背后的零风险。历史上,1865年英国颁布的《机动车法案》(该法案要求有人在机动车前50米外挥动红旗开道,也被称为《红旗法案》),目的为保障交通安全,但该法案极大地限制了英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事实证明,实施了30年才废止的《机动车法案》给英国带来惨痛的教训,其汽车产业规模被美德日等迅速超越。我们应当以史为鉴。总体而言,我国的数字经济的竞争力已经可与美国并驾齐驱,至少阶段性地领先于欧洲,绝对不能因为发展性风险而重蹈追求零风险的历史覆辙。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我国已经自发地形成了一套高效率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运转也离不开互联网平台的保障。虽然平台经济存在各种问题,但那些是发展中的问题,是一种需要在试错中不断完善的高效生产方式。如果简单地将互联网平台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不利于实现高效的社会管理模式。比如,疫情期间,上海做了大量保供体系,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难免出现产品质量、物流缓慢、分配不均等问题。如果政府和互联网企业之间能够实现互相配合,政府在做好底线监管的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和动员力量,或可有效缓解政府管理的压力。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产业政策,这需要我们处理好监管和发展的辩证关系。未来的平台经济,仍然会存在很多问题,我国也将出台很多监管政策,对此不应过度质疑,而要坚信,健康发展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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