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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思享】朱巍:如何保障现代社会中的隐私权

来源:环球时报 | 作者:朱巍 | 时间:2022-07-05 | 责编:申罡

文 |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两个人之间的聊天、对话、行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另一方偷拍偷录下来,或发布于网上,或交于法院作证据,或提交第三人作旁证。这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偷拍偷录的证据会受到合法性的质疑。尤其是一些在被录音录像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加以剪辑,断章取义,再加一个醒目标题和文案,完全可以达到污名化一个人、一件事或一个行为的效果。这种行为,我们在网上已经屡见不鲜了。看似依靠这些东西获取的个体的舆论胜利,往往导致寒蝉效应,使得社会群体产生信任危机。

隐私权,已经在《民法典》里明文规定,公民都有保护自己私密信息、私密行为和私密空间不被侵害的权利。这里说的隐私权当然包括“与有隐私”,就是一些事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那些私密的行为、表达都是限于二人之间,任何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守私密。在一些特殊场合的表达,可能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环境产生的影响等,表达内容本身不适合对外公开。那么,处于此环境下的相对人都应成为保守相互隐私的义务人,不仅在道德上,还应建立在法律上。

当然,如果一些私密活动本身就涉及违法活动,或表达指向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此种类型因其违法性质,就不涉及隐私权问题。同时,表达或行为的场合也是限制隐私权行使的条件。比如在网络直播里的表达、在聊天群里的表达、自媒体的表达、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表达等。这些行为因场所的公开性,个体隐私权就有了一定贬损,很难再主张权利。

在两人的电话通话、即时通信工具聊天、短信等“点对点”的沟通中,应属于典型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两人之间的沟通内容仅限于相对人之间,任何人的偷拍偷录行为都可能造成对相对人隐私权的侵害。如果再将其放置网络,甚至加以剪辑进行传播,则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被侵权人可以按照《民法典》关于隐私权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要求传播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从技术角度说,越来越多的“一键录音”“一键录像”等功能层出不穷,这使得个体隐私权被侵害的可能性变大。一些手机生产商之所以将拍照设置成较响亮的“咔嚓”声音,并非技术上达不到静音效果,这是尊重被拍摄者权利的表现。再比如,某系统的手机无法使用通话录音功能,并非技术达不到,而是技术应在隐私面前有所回避。因疫情影响,大家线上工作机会增加,群工作、电话沟通和视频会议等成为主要方式,在技术角度应充分考虑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保护问题,对技术性录音录像等行为必须做到参加人员的全体告知,在征求同意后方可进行。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不应被技术的进步瓦解;技术在带来更好沟通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君子慎独标准,往往只能作为道德要求层面,每个人不可能每时每刻都在“照本宣科”。在我们传统观念里讲话层面的“分远近”“分里外”“分场合”也属于公序良俗。个别人出于不同目的,去利用相对人对自己的信任,搞录音录像,甚至依靠这些去污名化他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损害了我们来之不易的信任社会。

如果因个别行为导致人人自危,隐私权如果落实不到位,将会导致社会成本的极大提升。缺少信任基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会变得小心翼翼,信任成本的增加必然导致经济社会效率的极大降低。互相不信任,相互不放心,长此以往,本来方便生活的手机,就可能变成带来伤害的“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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