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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智】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蒋新宇 | 时间:2023-01-13 | 责编:蔡晓娟 张艳玲 申罡

文丨中国网记者 蒋新宇

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要勇于自我革命”。此后又多次提及“自我革命”。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他庄严宣告“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

本次中央纪委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更是用了“彻底”和“到底”两个词强调“自我革命”——要“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对此,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钱小平在接受中国网《见智》栏目采访时分析指出,本次中央纪委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并将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意味着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

钱小平表示,自我革命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重要内容。自我革命要求坚持“四个自我”,即,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自我净化”强调通过清除病毒和毒瘤、过滤杂质,不断纯洁党的队伍,保证党的肌体健康;“自我完善”强调预防优先、堵塞制度漏洞,健全监督机制,提升党的长期执政能力;“自我革新”强调深刻把握时代发展趋势,通过革故鼎新不断开辟未来;“自我提高”强调加强党性锻炼和政治历练,不断提升政治境界、思想境界、道德境界,全面增强执政本领。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张效羽教授表示,党的自我革命就是要通过“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使得全体党员干部永葆政治本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出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邓矜婷教授认为,自我革命体现在党敢于纠正自身的勇气和魄力上,本质上就是坚持真理、实事求是。一个百年大党,一个执政党要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就要不断地进行自我革新、自我革命。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李锋副教授表示,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坚持自我革命,这是由党的全面领导地位和中国共产党的大党特点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全国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核心,是各项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如果执政党不能保持自我革命,而有了自己的特殊利益,那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就必然受损。另外,中国共产党作为大党,面临着大党独有难题,党的组织体系更加复杂,更加需要坚定革命意志,确保党的组织保障有力。”李锋说。

在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

李锋表示,全面从严治党和干事创业并不冲突,严管和厚爱也并不冲突,必须坚持辩证思维,用对立统一的思维看待“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而不能非此即彼。他指出,在新时代新征程,为了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心任务,必须要大胆闯、大胆试、大胆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讲规矩、不讲法律,而是要在坚持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的前提下敢闯敢试。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将故意和过失、因私和因公、违规和试错等区分开来。钱小平表示,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需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先行先试,在适度范围内免除干部的后顾之忧;建立纠错正名机制,及时对受到诬告陷害干部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张效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的辉煌胜利,首先是广大党员干部带领全国人民干出来的,如果党员干部不敢担当、不敢作为,都做“太平官”,中国式现代化肯定无法实现。他指出,下一步要通过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夯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基础。要对如何适用“三个区分开来”设定具体标准和规则,要发布一批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典型案例,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新时代建功立业。

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用“徙木立信”来强调中央八项规定。他指出,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徙木立信”出自商鞅变法,讲述了秦孝公时,变革者商鞅在国都南门立木树威的故事,今寓意为通过某种手段树立典型,使公众信服的行为。

如何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用“徙木立信”来定义中央八项规定?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张效羽教授在接受中国网采访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用“徙木立信”来定义中央八项规定,是将八项规定视为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的重要承诺。这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央八项规定的政治地位和历史定位,说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是一时的,而是要长期坚持、永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徙木立信”,也是告诫全体党员干部,如果中央八项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流于形式,中国共产党就会失信于民。因此,这要求各级党委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方位感看待中央八项规定,要毫不动摇、持之以恒地贯彻中央八项规定。

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钱小平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引用“徙木立信”来定义中央八项规定,道理深刻,发人深省。从2012年12月4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至今,十年“徙木立信”,正风肃纪,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八项规定已深得民心,全面提高了党的执政公信力,全党全社会迎来了一场激浊扬清的风气之变。作风问题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基础,不可松懈,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李锋副教授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是为了在中央政治局层面塑造全面从严治党的风气和氛围。中央政治局从自身做起、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有助于带头转变作风,身体力行,极大的重塑了党的干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通过实施八项规定,党内良好风气正在成为习惯和新常态、成为生活方式、成为风尚。通过持之以恒的实施八项规定,让更多党员干部意识到这并不是搞一阵风、一阵子,而是始终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坚持不懈抓下去。

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被查处官员的违纪通报和案情披露中,涉及“政治骗子”的表述多次出现,如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结交“政治骗子”,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国强盲目听信“政治骗子”。近日播出的电视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中,曾任司法部部长的傅政华也被揭露迷信“政治骗子”。高级官员为什么会迷信“政治骗子”?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效羽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高级官员迷信“政治骗子”本质上是在政治上鬼迷心窍,不相信党组织、不相信党规党纪,以为通过“政治骗子”就能在仕途上“弯道超车”,获得超出自己个人品质和工作业绩的政治收益。

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钱小平认为,傅政华等高级官员之所以迷信“政治骗子”,根本原因在于高级干部对权力的极端欲望,权欲炽盛,急于上位,进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政治投机,最终被权欲蒙蔽心智而失去基本政治鉴别力,使各种“政治骗子”乘虚而入。钱小平强调,“政治骗子”的危害不仅是蛊惑、诱使公职人员坠入腐败陷阱,更严重的是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严重污染当地政治生态,影响社会风气。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李锋认为,在一些高官腐败案的通报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受“政治骗子”蒙蔽的情节,这并非因为这些高官个人智商不高、阅历不够、不懂法律,而是被欲望蒙蔽,偏执地认为干部升迁要靠关系和后台,是对党纪党规的不信任。结交、迷信“政治骗子”反映了当事人政治上的不清醒和不成熟,是典型的不讲政治。

谈及如何严厉打击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钱小平认为,严厉打击“政治骗子”,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干部选拔制度,确立干部推荐环节的责任制度,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彻底铲除“政治骗子”生存空间。

张效羽也认为,遏制“政治骗子”现象,要坚决打击组织人事方面存在的腐败行为,同时还要不断加强组织人事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组织人事制度尤其是干部任免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以此彻底消除“政治骗子”的生存土壤。

李锋表示,打击“政治骗子”还要使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让广大党员干部意识到权力不是个人所有,而是组织赋予用来服务群众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管理,对系统内的腐败分子从严惩治,坚决防治“灯下黑”。

如何防治“灯下黑”?

张效羽认为,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纪检监察工作尽管是党务工作,但也有国家权力活动的属性,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将法治思维贯穿始终。讲规则、讲程序、讲证据、讲制约等基本的法治思维是防治权力腐败的根本之道。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办案程序和队伍建设方面的制度建设。我国纪检监察领域尽管已经有了《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考虑到纪检监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些还需要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完善。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分工配合机制。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权力制约,也要接受外部监督和制约。

钱小平指出,防治“灯下黑”,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管理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方面,一是通过全面落实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体责任进行监督。二是通过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领导机制进行监督。三是加强案件办理内控机制建设,在案件线索管理、审查核实、案件分类、承办等方面建立全流程的监督机制,防止对案件的不当干预。

外部监督方面,一是人大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依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的监督。三是其他监督。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还有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从而形成了立体化的监督体系。

钱小平强调,相对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在监督范围、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防治“灯下黑”,李锋认为还可以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的作用。审查调查组在监督执纪执法一线开展工作,是临时的专项机构,任务繁重,接触社会面广,权力风险集中。应该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的作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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