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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是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

来源:正义网 丨 作者:刘哲 丨 时间:2021-01-19 丨 责编:唐华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基本遵循。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就强调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检察理念深化、变革”,“检察办案绝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很多时候办案的问题,根子都出在司法观念。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别人的人生,法决不能向不法低头,程序正义有其独立价值,司法实践中,如何追求司法的终极价值,决定了我们会成为什么样的司法者,会办出什么样的案件,也会影响千百万人的人生。司法不仅是条文、制度,它也是通过司法者的实践去塑造和实现的。在众多制度机制之后,司法观会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典里的法律是靠人去执行的。

我们要追求良法,但又必须清楚法律的滞后性和内容局限,然后以善治补之。所谓善治就是将情理法有机结合,以人性作为法治精神的检验阀,在严格的程序框架下追求实质正义,追求正义匹配的精准度和分寸感。这种人性化的司法最终会增加司法结果的接受度,增强司法结果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机械执法虽然表面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功利主义的导向必然埋下长久的隐患,增加社会的对立面,减损对司法的信任度。机械套用法律,其背后可能是不愿意走出法律思维的舒适区,是缺少开放性的体现,是初心的丢失,是我们丧失了当初追求法治理想的激情。人性化的司法就是重拾初心,就是将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当中,深入常情常理的伦理基础,存一份了解之同情。

人性司法观体现为公众对法治的更高期待,也是社会对检察官履职的一种期待。这是我们对人民的一份责任,须将良法与善治相结合,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的新诉求。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是宏观意义上的,也是具体而微的;不再是粗线条的,而应该是精细化的。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深入地了解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因为“我们办案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只有当司法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考虑的时候,当事人才能体会到司法的温度。有些犯罪存在一定的社会原因,尤其在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更为集中,犯罪的原因更加多元。如果我们不顾这些问题的社会背景,就很容易产生机械执法,损害司法权威。

人性司法观对司法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检察官有一定的同理心,对犯罪特殊性的有所了解、对犯罪起因有深层理解,以及对案件整体处理的进行综合把握。还有人性洞察力,能够综合自己的社会阅历、经验判断和法律逻辑,洞悉犯罪的真实动机。以及伦理检验能力,就是通过常情常理常识去判断法律逻辑的实质合理性,也就是用善治弥补法律的缺陷。

这几年,检察机关通过激活正当防卫条款,降低审前羁押率,敢用善用不起诉权,通过认罪认罚消戾气促和谐,通过“案-件比”全面提升案件质效,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和制度创新,逐渐形成了一种以人民利益为重、以人民的正义感受为念、以人民的法治期待为导向的人性司法观,它不仅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也必将成为每一名检察官的努力方向。(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