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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习录】新时代中国环境司法的成就、挑战与展望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林潇潇 丨 时间:2021-06-02 丨 责编:王鑫

林潇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5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习近平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世界各国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建设“美丽中国”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人类活动在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纠纷也以多样态、高烈度的态势“爆发”。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引发的民事、公益、行政纠纷和刑事追诉,形成了一类具有显著特殊性的环境案件。此类案件具有证据搜集和事实审查困难、适用的法律规范集中、执行难度较大等特点,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般司法机制面临着重大挑战。在此背景下,“环境司法”成为了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开始在国家议事日程中占据了重要位置。经过十几年发展,我国环境司法事业在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机制专门化、案件审理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是广泛建立环境审判机构,稳步推进专门化环境审批机制建设。2007年贵州清镇环保法庭的设立,被视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起点。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2007到2010年是个别探索阶段,结合本地方需要,个别地方法院以环保法庭、审判庭、合议庭等多种形式设立环境审判机构。2010年,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为标志,各级法院开始积极探索在宪法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环境审判组织、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司法专门化得以示范推广。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推动环保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环境司法进入了大力推进阶段。截至2019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批机构1353个,其中审判庭513个,专门合议庭749个,巡回法庭91个。在全国31家高级人民法院中,已有26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高级法院也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业务指导。审判机构专门化是审判能力专业化的重要保障。

二是创新环境审判专门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审判实效。在审判机构专门化的基础上,我国法院系统进一步推进环境案件审理机制的专门化。一起环境纠纷往往同时涉及行为人行政或刑事违法,以及受害人权益救济。基于这一特点,我国法院系统设计并实施了环境案件“三审合一”机制,对同一环境事件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归口审理。此举保障了审判机关对相关案件事实认定的统一,减少了对同一事实进行反复认定,有效提高了环境案件的审判效率,并进一步加强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环境案件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特点,我国采取措施,放松对延长此类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此外,我国审判系统在办理环境案件的过程中,综合运用诉前司法令、创新责任方式、判决附带整治方案、运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等多样手段,提高环境审判的实际效果。

三是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规范,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的统一。环境纠纷具有高度复杂的样态,而环境法律则具有相对一般性,在环境审判过程中弥合抽象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间的“间隙”,是审判机关、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重大挑战。为保证环境资源审判质量,统一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环境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在环境侵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海洋自然资源与环境损害纠纷等环境司法的重点、难点领域,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环境资源领域的指导案例,充分发挥指导案例对具体审判工作的指引作用。环境领域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为保障环境资源审判的质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有力化解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纠纷。环境司法的发展,最终集中体现在全国法院系统办理的环境案件上。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环境案件数量稳步增加。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案件近30万件,其中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204件。相较于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资案件总数增长约20%,受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增长率分别为144%、8%、20%、304%。其中以环境公共利益为直接保护对象的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政府索赔诉讼)增长最为迅猛。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效率效能的提升,使得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遭到有力打击,受到环境事故不利影响的群众的合法权益获得充分救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资源管理行为得到有效监督,生态环境损害得以及时有效修复。

十几年来,我国在环境司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足以令各国刮目相看。当然,环境司法事业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需要正视并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环境案件概念的外延仍相对模糊,各类公益诉讼尚未结成分工明确并合作互补的公益诉讼体系,带有职权主义倾向的环境审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环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一些责任判定和执行方面的创新举措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合理方案,将是我国环境司法工作者在今后应着力处理的重要课题。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环境司法事业定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更进一步,为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责任编辑:乐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