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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国共两党前两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回顾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2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中国网专题:第三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

            首届国共两岸经贸论坛

            两岸农业合作论坛

2006年,国共两党有关机构成功地举办了两届大规模、高规格的两岸经贸文化论坛。首届两岸经贸论坛为两岸经济合作做出宏观层面建制性安排的铺垫,第二届两岸农业合作论坛,则是对两岸产业合作建制性安排的初步探寻。举办两岸经贸文化论坛,是落实国共两党领导人会谈成果的重要举措,体现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和平发展”为主题的推进两岸关系的战略主张,对于深化两岸经贸合作,构建和平稳定发展的两岸关系产生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在两岸经贸文化论坛的带动下,各种有针对性两岸交流如两岸金融论坛、两岸中学校长教育论坛、两岸医疗合作论坛、两岸工会论坛、两岸法学论坛、两岸青年论坛等均蓬勃展开。

第一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

时间:2006年4月14日至15日

地点:北京

主题:两岸经贸交流与直接通航

重要成果:大陆出台“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惠及台湾同胞的15项政策措施”;会议提出《两岸经贸论坛共同建议》。

具体内容:

“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惠及台湾同胞的15项政策措施”包括两部分:3项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12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的3项政策措施如下:

一、为扩大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自今年5月1日起,对台湾水果检验检疫准入品种由18种扩大到22种,新增柳橙、柠檬、火龙果和哈密瓜4种水果准入。

二、为帮助解决台湾产蔬菜丰产季节出现的销售困难,开放甘蓝、花椰菜、丝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葱、胡萝卜、莴苣、芋头、山葵等11种台湾主要蔬菜品种检验检疫准入,并实行零关税。

三、为扩大台湾捕捞和养殖的水产品在大陆销售,对台湾部分鲜、冷、冻水产品实行零关税优惠措施和检验检疫便利。对台湾籍渔船打捞的部分远洋、近海水产品和在台湾地区养殖的部分水产品进口,实行零关税措施;具体品种为鲳鱼、鲭鱼、带鱼、比目鱼、鲱鱼、鲈鱼、虾和贻贝等8种。对来自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输往福建,参照大陆自捕渔船做法,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贸易合同、发票等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不再要求提供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2项政策措施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农业合作,在现有五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基础上,农业部、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决定,新批准在广东省佛山市和湛江市、广西区玉林市设立两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农业部、国务院台办批准在福建省漳浦县、山东省栖霞市设立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

二、为帮助台湾农民解决水果、蔬菜丰产时出现的销售困难,供销总社等将根据台湾农民和农民组织反映的情况与要求,适时组织由有实力的农产品供销企业和行业组织组成的台湾农产品采购团,赴台采购。

三、为方便原产于台湾的水果进入大陆,降低台湾果农和台商的经营成本,福建省厦门市建立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对入驻集散中心的进口台湾水果经销商,给予免交保鲜冷库储存使用费以及经销场地免一年租金的优惠。

四、为降低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的运输成本,交通部决定,开放台湾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台湾农产品在大陆运输,享受部分地区过路、过桥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五、为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教育部决定,自即日起,正式认可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台湾高等学校学历。

六、为促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早日实现,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已制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将于明日公布。该办法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由指定的大陆旅行社作为组团社组织,以旅游团形式整团往返。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这些旅行社大多是大型旅行社,信誉好,服务质量有保证。台湾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也就是接待社,须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该办法还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行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组团社须为每个旅游团选派领队,领队要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并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大陆居民须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旅游签注赴台湾地区旅游。

七、为进一步方便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公安部决定,在原有开放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五个口岸签注点(即“落地签注”)基础上,增设沈阳、大连、成都三个台胞口岸签注点,并将继续增加新的口岸签注点,为未办妥入境手续直抵大陆的台湾同胞办理签注手续。

八、为满足在大陆工作的一些台湾同胞希望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愿望,海关总署决定,开放台湾同胞参加报关员考试,成绩合格者在报名地海关即可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海关总署将制定并公布具体报名办法,以利台湾同胞报名考试。

九、为了给在大陆居住的台湾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医疗服务,卫生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适合台湾同胞就医习惯和特点的服务。卫生部决定,继续在台湾同胞较集中的广东、福建、江苏、上海等地医院指定相对固定的诊区,为台湾同胞提供医疗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挑选一些资质好的医院,如心血管、脑神经、口腔医院等,设立专门门诊部,接待台湾同胞,实行“一条龙”服务。接诊医师可以是大陆医师,也可以是按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在大陆行医许可的台湾医师。

十、为有利于两岸医疗卫生交流合作、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就医,将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大陆医院在按大陆有关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据实给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台湾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十一、继续欢迎和鼓励台湾医疗机构与大陆合资合作兴办医院。台湾投资者最高股权可占70%,合作期限暂定20年,合作期满可申请延长。

十二、卫生部决定,准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职业注册和短期行医。台湾同胞可在大陆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或从事临床研究等活动。在大陆取得医学专业学历、考取医师资格的台湾学生,如需要在大陆执业,可在各地卫生部门办理职业注册手续。台湾地区医师申请来大陆短期行医,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在大陆从事为期1年的职业活动,期满后可申请延长。

《两岸经贸论坛共同建议》全文(2006年4月15日)

第二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

时间:2006年10月17日

地点:海南博鳌

主题:加强两岸农业合作,实现两岸农业互利双赢

重要成果:大陆出台“20项扩大和深化两岸农业合作的新政策措施”;会议提出《两岸经贸论坛共同建议》。

具体内容:

“20项扩大和深化两岸农业合作的新政策措施”包括: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方面

1、欢迎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台资农业企业和农民参与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

2、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3、简化园区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核准、企业立项、税务征收、检验检疫通关等相关审批办理手续,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4、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积极财政支持。对创业园的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扶持。

5、积极做好用地服务,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对试验区和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对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台资农业发展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

6、经有关部门批准,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创业园,上海郊区、江苏昆山和扬州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正式投入运行。

二、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扩大合作领域方面

7、为鼓励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大陆有关部门将运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予以支持,具体项目由有关省市组织申报。

8、积极支持台湾各类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来大陆参加农产品的展览及推销活动,并在检疫审批、查验放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继续提供便利措施。进一步为台湾农产品进口提供通关便利措施及优质的通关服务。

9、优先安排台湾产兽药产品在大陆审批和注册,取得《兽药注册证书》后,可通过在大陆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大陆代理机构在大陆销售。

10、对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进口,在原来允许输往福建的基础上,增加允许输往广东汕头。

11、充分发挥大陆现有的出口加工区及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界开展农牧产品、水产品等深加工,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和贸易往来。

12、加强台资农业企业在大陆投资经营的咨询服务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在网站上设立投资大陆农业政策专栏,向台湾农民介绍有关政策法规。

三、关于优化服务,便利两岸农产品贸易和大陆台资农业企业产品销售方面

13、为方便大陆台商引进农作物优质种子种苗,增强其在大陆拓展业务的竞争能力,大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缩短台商自岛内引进种子种苗及其栽培介质检疫许可的审批周期,自受理台商进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大陆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检验检疫便捷措施。

14、在大陆的台资农业企业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计划额度内,可享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5、凡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人工繁殖、人工培植)贸易,有关台资企业可向省、市、自治区林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提出相应的进出口管理计划(包括种类和数量),大陆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审批相关计划及核发相关证书时,在依法的前提下,实行最为简便的办理手续,缩短工作时限,便利企业。

16、凡涉及人工培植来源的蝴蝶兰、大花蕙兰、仙人掌类、仙客来、云木香、天麻、西洋参、芦荟植物种标本贸易,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各地的办事处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直接核发相关证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17、对台湾农渔产品进口商提出的“网上支付”申请,海关部门将优先受理、审批并安排相关设备。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设立联络人和专线电话,提供台湾农渔产品进口通关涉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和答疑。

18、进一步完善台湾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提供台湾鲜活农产品在大陆的运输服务和通行保障,包括可以享受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和通过沿线收费站设置的专用“绿色通道”优先通行。

四、关于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方面

19、为规范台湾水果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台湾水果品牌和形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区分“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岛内的台湾品种水果,均需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对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产地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相关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对违法广告行为将依据《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20、欢迎台湾农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大陆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方式,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对侵犯台湾农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两岸农业合作论坛共同建议》全文(2006年10月17日)

第三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

时间:2007年4月28至29日

地点:北京

主题: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包括直航、教育和旅游观光

重要成果:待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 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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