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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两项"公投"将办辩论会 辩论反方须15日前申请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1-06  发表评论>>

中新网11月5日电 台“中选会”5日表示,“中选会”将为第三、第四案全台性“公民投票”案(分别是民进党的讨党产案及国民党的反贪腐案)在全台性无线电视台各办理五场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有意担任“公投”反方代表者,须在11月15日前提出申请许可设立办事处。

据“中央社”报道,“中选会”发布新闻稿指出,“全台性‘公民投票’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依“公投法”提出的“公民投票”案,由领衔人代表正方,“立法院”或“行政院”代表反方;同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反方代表中其中至少应有一人是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条经许可设立办事处的反对意见者。

“中选会”说,到11月15日前如果没有反对意见者提出申请,“立法院”或“行政院”也没提出反方代表,那第三案及第四案全台性“公民投票”案,将仅办理正方的意见发表会。

“中选会”表示,依“全台性‘公民投票’经费募集许可及管理办法”规定,“公投”提案领衔人及反对意见者,在“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后,若在金融机构或邮局开立专户,得备具申请书向“中选会”申请许可设立办事处及募集经费。

如为反对意见者申请时,并应检附联名成员名册,联名人数应达最近一次台湾地区领导人正副手选举选举人总数万分之一以上,也就是1651人。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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