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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开始,台湾当局的香港政策与战略有了新的变化,一方面正面看待与处理香港回归问题,加强机构与人事调整,完善法规与制度;另一方面,为防止香港回归后可能对台湾经济造成的冲击与影响,开始积极寻找替代方案,但总体上讲,台湾当局的港澳政策逐步趋于务实。
1990年4月4日,香港《基本法》公布后,香港未来大势已定,台湾当局的香港政策逐渐明朗化,开始重新积极部署在港力量,做好长期立足的准备,要利用香港这块“前哨阵地”,在“统一中国”的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同年5月20日,李登辉在就职演说中提出,在“两个政府完全对等”的基础上,发展两岸关系的新大陆政策,并作为处理对港政策的大方向,同时提出国民党港澳政策的目标是通过增加在港人力、物力和机构,展开二线、三线的部署,力争在1997年后在港澳形成实质上的“两个对等政府”共管的局面。
1992年4月,台湾当局编印《中华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之具体政策》和《港澳政策答客问》,进一步明确了“九七”、“九九”后台驻港澳机构、人员不撤退的原则。同时在现有港澳政策基础上,结合港澳现状、两岸关系及国际形势,台湾当局制定了《现阶段港澳工作方案》,主张支持港澳地区国际化、自由化,维护港澳地区“自由、民主、安定和繁荣”,促进台湾与港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推动在港澳的各项工作,确定驻港澳机构“九七”、“九九”后持续发展的方针。其中,维护港澳地区“自由、民主、安定和繁荣”成为台对港澳的新口号。同年11月,台当局高层召开会议,讨论“港澳政策”。“陆委会”主委黄昆辉发表“当前港澳政策的专案报告”。会议的主要共识是:未来港澳工作重点将放在经贸、文教和金融三个方面;未来香港将定位为“特别行政区域”,并比照“两岸关系法”订定“台港澳关系法”;维持“九七”后香港民主、自由、繁荣,为现今我港澳政策原则;在推动香港加速民主化措施上,将加强对香港民主派立法局议员的支持,通过各种方式使民主派人士能进入立法局问政,加快香港的民主化;加强台港之间民间组织的联系,推动台港间青年学生与文化界人士的交流。
1993年初,连战出任“行政院长”后,台湾当局的港澳政策转向务实与积极,对大陆的敌对降低,强调两岸在港澳问题上的合作。同年3月,连战提出港澳工作的三项目标:维护港澳地区的“民主、自由、安定与繁荣”;促进台港澳间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共同追求中国的“民主、自由、均富”与统一。同时,台湾“陆委会”通过新的《港澳工作方案》,删除了“积极支持港澳地区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及“争取港澳同胞的认同与支持”等提法,增加了“互惠互利”、“了解与合作”和“厚植留港基础”等内容,并提出以民间机构形式统合在港机构。同年8月,国民党召开第十四届党员代表大会,对港澳政策也做了相应调整,主张“面对港澳治权即将转移之情势,采取积极措施,维护港澳同胞自由意愿与生活方式,促进港澳持续安定繁荣,并制订专法,加强与港澳地区之关系”。
1994年底,台湾负责香港事务的权力由“外交部”移交“大陆委员会”,香港问题从涉外事务转变为“内政”,这是台湾当局香港政策性质转变的一个重要事件。
1995年初,江泽民主席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对台重要讲话,在海峡两岸引起很大反响。4月8日,李登辉在“国家统一委员会”召开的临时会议上发表“六点声明”,其中提出 “两岸维护港澳繁荣,促进港澳民主”的基本主张,强调“香港和澳门是中国固有领土,港澳居民是我们的骨肉兄弟,1997年后的香港和1999年后的澳门情势,是我们密切关心的问题。中华民国政府一再声明,将继续维持与香港的正常联系,进一步参与香港事务,积极服务港澳同胞。维持经济的繁荣与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是港澳居民的愿望,也受到海外华人和世界各国的关注,更是海峡两岸无可旁贷的责任。我们希望大陆当局积极回应港澳居民的要求,集合两岸之力,与港澳人士共同规划维护港澳繁荣与安定。”
1997年1月底,台湾当局决定以“务实”作为“九七”后台港关系发展的最高原则,以经贸活动为台港关系发展的主轴。27日,台湾“陆委会”主委张京育表示,驻港机构及签证问题不排除维持现状,要视七月一日后情况再作调整,如果实际可行,便无须再协商;“九七”后,政府驻港机构工作,将以民间性和经济为主导方向,并会积极规划与香港特区政府之间的交流互动,会采取务实与促进经贸往来的作法,欢迎特区政府在台设立办事处。台湾“陆委会港澳处”处长厉威廉表示,将以经贸活动作为“九七”后台港关系的主轴,在亚太经合组织、世贸组织等国际架构下维系台港经贸交流 。2月1日,台湾“行政院院长”连战在年终记者会上就香港回归后的台港关系发表看法指出,“政府仍然希望香港能够维持特定的组织形态、生活方式及自由经济,也基于这样的信念,我方不会撤离香港,反而会加强在香港的交流活动”。
同时,台湾当局面对香港回归,积极立法,拟订《香港澳门关系条例》。1997年3月18日,台湾“立法院”正式通过《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成为台湾当局处理台湾与港澳地区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香港回归前夕,即1997年6月16日 台湾“陆委会”发表《中华民国政府对九七香港情势的立场与政策说帖》,全面阐述了台湾当局对香港回归后的台港关系性质与原则、驻机构的功能与工作等。该说帖认为,“九七后,香港成为大陆管治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未来的台港关系及对港工作将受到限制”,因此“必须以更务实、更前瞻的态度去推动相关工作”,希望“建构一个更完整、更稳定而和谐的台港交流关系”。
台湾当局将“九七”后对港工作定位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建立台港关系长期稳定的架构为主,进而为两岸关系创造和缓良好的环境,即不仅强调建立长期稳定的台港关系,还将台港关系与两岸关系相联系,作为两岸关系发展的基础之一。二是“继续增进双方之交流、了解及合作,广泛地服务香港地区人民”,即“交流”与“合作”仍是台港关系的主体。三是建立台湾在港人的良好形象,争取港人对自由、民主及法制制度的认同,实际上是要香港与台湾在民主与法制方面趋同。
为保证香港回归后的港台经贸关系顺利发展,台湾当局采取一系列所谓的“预防”措施,并通过法律手段详细规范。1997年6月18日,台湾“陆委会”一举审查通过了九项有关香港回归后的台港经贸关系法规,除《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实施细则》外,还包括《台湾地区银行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台湾地区证券及期货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保险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对香港澳门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等。
台湾“经济部长”王志刚表示,根据七月一日后实施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台湾已将港澳视为大陆以外第三地区,贸易、投资仍采取直接方式进行,未来台港经贸往来仍将维持现阶段的稳定发展,不会有什么改变。台湾“财政部长”邱正雄表示,香港回归后,台湾金融、保险和证券业在港分支机构的业务,仍将维持正常往来,但不可到大陆投资设点。同时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香港回归后,“国营”及党营事业仍可按以前规定在香港投资,不设限,省营行库设在香港的分行和办事处不会撤出。
总体上讲,台湾当局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港澳政策是务实的,积极的,也是较为灵活的,有利台港澳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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