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牢头狱霸"及两民警分获刑[组图]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8-14 发表评论>>

'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牢头狱霸'及两民警分获刑[组图]

    8月14日,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三名被告在看守所内接受宣判。

    当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法院判处张厚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涛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00元;判处普华永有期徒刑16年。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新华社发(魏文静 摄)

新华网昆明8月14日电(记者王研)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29日,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舍后,同监舍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多次对李荞明进行殴打、体罚。同年2月8日17时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及同监舍其他在押人员再次通过暴力性手段对李荞明进行体罚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监舍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应为在不同时间段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昆明中院认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厚华系本案主犯,应予严惩;张涛、普华永受张厚华指使共同作案。张厚华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

“躲猫猫”案开庭[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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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戴凡文章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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