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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专题
一项惠及沈阳市每一位有幸成为母亲的城镇女职工的新政即将在全市实施。10月24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今后,沈阳市的产妇不仅可以拿到产假工资,其丈夫还可带薪休护理假。
新的“生育保险办法”预示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将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将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还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五大险种之一,沈阳生育保险新制度的建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人士认为,沈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走向社会统筹,不仅能够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也必将进一步保护妇女的就业与特殊权益。
关注:沈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将实施社会统筹
尽管沈阳市实施生育保险并非“首创”,但是,作为惠及全市近50万育龄妇女的新政策,《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出台还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险种组成,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讲。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省政府也在2004年将实施生育保险工作列入了计划,并作为全省社会保障扩面工作考核的指标。
今年,沈阳市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列为立法计划内项目。借鉴上海、厦门等城市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有关部门起草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据了解,在起草《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过程中,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下发调查表,对不同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生育费用及补偿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调研,对生育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进行汇总测算;召开由沈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妇联、市总工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听取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10月24日下午,《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调查:沈阳原来仅有43%的生育妇女领到补贴
“目前,沈阳市女职工中育龄妇女约50万人,育龄妇女生育率约为20‰,人口出生率约为6‰。女职工生育期间生活津贴和医疗费用每年近1亿元。如果生育医疗费、生育生活津贴费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女职工多的用人单位生育费用不堪重负,生育费用逐年提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竞争活力;二是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不愿意接收女职工,就业的性别歧视日显严峻;三是孕、产、哺乳期女职工不能按计划生育规定享受待遇,造成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偿不到位,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单位,既不能发放生育生活津贴也不能给予医疗费补偿,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
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妇联曾经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过专题调研。在被调查的16个单位中2001年--2003年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女职工有2972人,只有1283名女职工领取了生育补贴或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仅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的43%,而且只占女职工总数的6%。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制定一部有关生育保险的办法,以保障沈阳市城镇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完善沈阳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说。
解读: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新亮点
范围:男女职工都要保生育险
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男职工也纳入其中,避免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拒绝或者少提供岗位给女性,也减少了女性就业压力。
征收原则:以支定收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收。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生育保险费实行的“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征收原则,它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这主要是为了配合落实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基金来源: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新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利息及增值收入;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的资金。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费待遇。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属于企业的在管理费中列支。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沈阳市缴费比例确定为6‰,是根据沈阳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经过调查测算,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只有确定在6‰,才能够基本满足沈阳市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的需要。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生育保险费申请。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缓缴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缓缴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缓缴生育保险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用人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经审核,按生育保险规定给予报销。
支付范围:休产假可领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是: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特别指出的是,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三种情况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三种情况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流产、引产、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绝育或者复通术、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剂术的诊疗费;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的手术费。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其他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
定位:生育保险列入国家五大险种之一
据了解,沈阳市生育保险新办法实行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核定,合并征收。这一目的是为了加强生育保险实施的力度,同时也是为今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险”合一征收做铺垫。生育保险在网络管理上与医疗保险一体化,参保人员就医手册、IC卡合并为一。生育医疗费与定点医院实行计算机结算,生育生活津贴费由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
有关方面表示,沈阳市的生育保险办法颁布后,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制来确保生育保险的实施和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最后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步进行,以确保女职工的基本生育权益。
采访中,有专业人士对记者讲,在我国,生育保险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项目并列为社会保险5大项目,但它又不同于这些项目。在社会保险体系中,生育保险就其基金规模而言是一个“小”险,就支付期限而言是一项“短”险,但它所具有的扩大再生产性能,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却具有唯一性。
“生育具有社会价值。它延续的不仅是一个家族的血脉,更是整个社会生生不息的基石。因此,与养老、医疗一样,生育保险也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因此,它已经被列入了国家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专业人士向记者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就生育保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险涉及多方面的保障,生育保险是其中一个险种,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生育对于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来说,要承受经济、精神和肉体上的多重负担。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对生、老、病、死、伤残必须予以保障,其中头一项就涉及生育。但当时标准不高,主要是保证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期间必要的补助等,对医疗费用等没有具体规定。关怀认为,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应该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将原来由企业单位负担的生育费用,转化成社会统筹负担。生育费用由企业负担,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制约,而社会统筹,则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都有所保障。
视点:完善生育保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女性求职遭歧视的现象屡有所见,有的用人单位竟然在招工的时候明文规定5到10年不能怀孕。生育成本负担的不公平已经折射到企业招工和职工就业领域。
在近日举行的一场招聘会上,某企业为其“综合办文秘”一职开出的条件竟是“女秘书禁止三年内生育”。该企业对此的解释是:按照公司规定,未婚女性和结婚后没生孩子的女性我们是不能录用的,除非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三年内没有要孩子的计划。
职场女性到了育龄期,是要工作,还是要孩子?随着各项法律维权机制的建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这似乎不应该成为职业女性的烦恼。然而,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生育确实成了女性就业必经的一道坎。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单位的育龄女职工为了不影响工作,往往推迟生育时间,结果不按“计划”生育的现象大量出现。
沈阳市妇女运动理论研究会理事陈振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力发展和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不仅关系到广大育龄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改革的深化、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和全面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获得了解放,走出家门步入社会,从事同男子一样的生产劳动、工作学习和各项社会工作,这是社会进步发展及妇女解放的重要标志。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更为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工作学习与从事各项活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和广阔的天地。然而,妇女在劳动和工作学习中遇到生儿育女与就业或工作之间的矛盾,一些企业不愿意分担女职工的生育风险。在许多情况下,生育女职工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放弃或牺牲工作与收入,重新回到家庭;要么放弃生育,选择工作。实行生育保险,将妇女生育行为纳入整个社会保险体系,通过社会化管理与调控来保障女职工工作、生活、育儿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陈振邦认为。
陈振邦认为,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保护生育女职工与婴儿及培育好下一代的实际需要。生育作为人类的再生产,其功绩在于繁衍人类、优化人类,婴儿的良好发育将荫泽后世,造福未来。从提高整个民族素质出发,也应该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障程度。陈振邦说,社会保障重要作用在于“兼顾公平”,实行第二次分配,使更多的社会成员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平等竞争创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环境。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使生育女职工和婴儿哺乳期间享受保障,不至于因生育停止工作和陷入生活困境,这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体现。
长期从事生育保险问题研究的潘锦棠教授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企业负担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在很大程度上这很容易导致企业为了规避“性别亏损”少招甚至不招女工。这种“企业化生育保险”实际上也成了影响女性公平就业的一种障碍。
“如果没有生育保险,女工一旦怀孕生育,就有失去工作减少收入的危险。”潘锦棠认为,生育保险需要走向社会化,由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使企业不必担心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事件给本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使想就业和已就业的女性不必担心今后因生育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在新的生育保险条件下,企业将能够更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实现男女就业的真正平等。(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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