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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查清我国每一块土地的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建立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以此数据为基础,建立起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是,科学编制土地规划,做好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为落实土地计划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创新变更调查机制,加强经费投入,强化检查验收,建立上报数据责任追究制,保证变更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使用与实地土地利用现状一致的变更调查数据,来考核各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并作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依据。充分发挥遥感监测的作用,在现有监测基础上,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国家直接掌握用地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用地。
四是,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确定土地权属,明晰土地产权,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加快土地登记发证速度,尽快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土地登记确定的权属和面积为依据,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改革完善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细化调查内容,增加与土地调控相关的调查统计指标,建立完善统计分析快报制度,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制度改革,及时获取开展形势分析、加强管理、服务社会所需要的相关基础数据信息。
如何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土地管理行为监督检查的作用?
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国家土地督察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明确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方式和具体工作要求。在这个《通知》中,再次强调了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方式,以更好地发挥土地督察机构的作用。
为了使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驻在地土地督察局;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驻在地土地督察局。土地督察局应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两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保护耕地;对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征地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合法性审查不影响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现有土地管理职权的行使,这只是一道把关环节,不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这是在审批环节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的重要手段。
为了强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规定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先由督察专员向驻在地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责令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结束整改,要经驻在地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地区责令限期整改的规定》已上报国务院,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这是进行事后监督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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