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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形成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研究和解决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以服务大局为政治责任,深刻认识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部署。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同时又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的加快,使我们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方面,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息息相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让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贯彻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加强民商事案件司法调解的力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应当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
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这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根植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并因其具有诸多优势而被国际司法界称之为“东方经验”。在我国文化传统中,调解不但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体现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反映了传统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包括司法调解在内的各种调解,不仅符合我国广大民众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而且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二、以司法调解为重要手段,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司法调解自身的独特功能和作用,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手段,其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
司法调解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已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民商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部分,民商事审判工作主动了,整个人民法院的工作就主动了。近几年涉诉上访案件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与民商事审判有关。民商事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与百姓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与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更是密不可分。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调解更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谐邻里、和谐家庭作为重要切入点。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司法裁判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新的矛盾和纠纷很可能产生,胜诉者往往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从实践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而成的。通过司法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弭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司法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和谐的气氛。司法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优势,它使诉讼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更重要的是,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当事人对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十分清楚,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司法调解更能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体现公平、公正的职能作用,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特点。法官通过依法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从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司法调解同时也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表现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有利于促成当事人一并解决纠纷的相关事项,彻底化解矛盾。
司法调解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短时期内,调解一起案件可能要花费比判决一起案件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上可能要多投入一些,但从整体来看,从长远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结案有利于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更适合于中国国情。中国的传统文化崇尚和解,倡导“和为贵”,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当前,强调更多地运用司法调解,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有机地结合起来,继承和发扬这种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让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更符合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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