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上海帼盛瓜果种植合作社的总经理张林娟(右一)和瓜农在果园收瓜果。
10月31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五点不同:
第一,这个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可能出身农民的人都知道,只要在这个村中上了户口,就天然地成为了这个成员,没有加入的手续,也没有办法退出去。
第二,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还是保持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实行家庭承包制度以后,农民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在民法通则中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了,从那时候开始,农村的农户就是市场的独立主体。但是加入合作社以后,只是享受服务,合作社为农民的生产提供服务,每一个农户还是自己的独立主体,并不丧失这个主体地位。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之前,是在人民公社,农民没有任何的自主地位。
第三,刚才讲到农民自发的组织带来的结果就是加入自愿。
第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在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人一票是没有体现出来的。当然现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很难区分,有的也是实行一人一票,但是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管理是有区别的。
第五,这个合作社是新的市场主体,这是五个主要的区别。
王超英表示,专业合作社和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委员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对于自己村内的事务进行管理性质的组织,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王超英称,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发展很成功的合作社,跨地域发展很大,和村民自治组织是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从双方经营角度讲,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地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它和政府的关系和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是一样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31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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