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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加入两国际互联网条约 加强网络版权保护
中国网 | 时间: 2006-12-25  | 文章来源: 中新社

十二月二十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作关于提请审议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议案说明。 中新社发 任海霞 摄

吴邦国主持召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四日电 (记者 孙宇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今天审议了有关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版权以及表演和录音制品两项条约的议案。

随着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版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问题。突出反映在数字复制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明和应用方面。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版权人的权利以及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上述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

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皆于二00二年生效。截至今年五月底,两个条约都有近六十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

中国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在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上表示,加入这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有利于提高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提升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

龙新民称,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版权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二00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对外经贸关系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也出现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发展秩序,而且直接影响到中国对外经贸关系。

中国互联网产业起步较晚,但是起点高、发展快。截至二00五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和上网计算机数量均居世界第二位。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版权所有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正当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也成为中国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龙新民称,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还使传统出版业、音像录制业、影视业和软件业的发展面临巨大压力。

龙新民称,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符合两项条约的规定。二00一年,中国对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全面修订,一定程度上吸收了上述两项条约的内容。今年五月国务院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实施两项条约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两项条约暂不能适用于港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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