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重点之二:以实际用地作为考核依据
完善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也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计划考核是计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据介绍,原《办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一是对计划执行情况年中检查,没有做具体规定,不利于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跟踪管理;二是以计划台帐作为计划考核评估的依据,使得计划的考核评估,无法全面反映年度内实际用地情况,降低了计划的约束效力。
过去,仅仅把计划台帐作为计划评估考核的依据,以用地审批过程核销的台帐数,与下达的计划指标对比进行考核,存在漏洞。一方面,各地实际用地中有相当数量的用地没有纳入审批渠道,计划指标和实际用地控制口径不一致,存在脱节现象;另一方面,台帐的核销不可避免会出现人为干扰,难以做到图、数、帐册相一致。这样,计划的约束和控制作用必然大打折扣。
针对这种情况,新的《办法》在完善计划指标体系,实现新增建设用地全口径统一计划控制的基础上,按照31号文件提出的以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计划考核依据的要求,对原《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以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对下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作为评估和考核依据。同时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要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也就是说,今后的考核,是根据每年的实际变更数与计划下达数相对照,来考核各地的计划执行情况。而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来落实。
这样说来,计划台帐是不是就不需要了呢?规划司有关负责人说,对计划执行的考核依据进行调整后,计划台帐数据不再作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依据,但为了加强对计划执行过程的监管,实行计划的动态管理,仍然需要加强和完善计划台帐管理。因此,按照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与评估考核相结合的思路,新《办法》要求计划台帐数据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过程监督检查的依据。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台帐的作用和目的。
该负责人指出,新的《办法》里面,计划台帐制度、跟踪监管制度、评估考核制度,都得到了强化。台帐服务于跟踪监管,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服务于评估考核。台帐制度作为过程管理的环节,按月上报是为了掌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为宏观调控提供支撑。而评估考核是作为结果管理的环节。台帐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缺陷是,存在人为干扰。但是变更调查是一年一次,有遥感监测图斑,强调图、数、帐册一致,人为干扰少。一个地方批地的速度、结构、节奏等情况需要通过台帐来反映,至于一个地方计划年度执行的好坏,则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来反映。两套制度同时强化对计划执行的管理,就形成了一套更为严密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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