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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解读《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中国网 | 时间: 2006-12-29  | 文章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近期,环保总局印发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划》的主要内容,环保总局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总体状况如何?

答:总体上看,由于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当前我国环境形势还相当严峻,生态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生态系统失衡,生态赤字扩大。我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荒漠面积263.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5%,90%以上的天然草场退化;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多数河流开发利用超过国际警界线,生态用水被挤占,导致江河断流、湖泊萎缩、湿地干枯,水源涵养和调节能力下降。二是生物多样性减少与丧失。主要表现在:物种濒危和灭绝的速度加快,外来入侵物种危害加重,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林草和生物品种单一化问题突出。三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土壤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畜禽养殖业污染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造成农村环境“脏、乱、差”。

问:生态保护工作的主要领域有哪些?

答: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指导,分区推进”、“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的原则,《规划》主要围绕自然生态保护的三大领域展开,即,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主要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脆弱保护区,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的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脆弱保护区是划分上述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主要依据。

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是造成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通过加大立法执法力度,强化生态保护监督管理,防止资源开发时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重大破坏,把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低到最小程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划》提出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村容村貌建设等为重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

问:实现“十一五”生态保护目标需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首先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划》提出要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物种遗传资源保护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立生态保护标准体系,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生态保护和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环保部门将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生态补偿机制调研,研究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

三是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加强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对资源开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是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通过生态省(市、县)、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系列创建工作,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不高、污染严重和生态退化等诸多问题,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五是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将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作为考核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绩的内容,不断推动地方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六是加强生态保护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为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七是加大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生态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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