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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年末国企重组等经济体制改革信息
中国网 | 时间: 2007-01-16  | 文章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半月改革动态

(2006年12月16-31日)

一、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一)在基本原则方面,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等。(二)在主要目标方面,指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到2008年,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基本完成;到2010年,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100家。(三)在政策措施方面,主要是,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大力推进改制上市;积极鼓励引入战略投资者;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加快国有大型企业的调整和重组;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等。《意见》明确“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意见》要求,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明确国有经济和中央企业要在七大重要行业保持绝对控制力。《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公布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国资委已明确国有经济和中央企业必须控制的具体行业和领域。访谈要点是:第一,国有经济和中央企业要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重要行业保持绝对控制力。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到2010年,以上领域要拥有一批对行业发展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电力、冶金、航运、建筑等行业的重要骨干企业要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汽车、机械、电子行业的重要骨干企业为成为世界一流企业打下坚实基础。第二,今后几年161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的调整路线已经明确,要通过“四个集中”增强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到2010年,中央企业调整重组到80至100户,其中30至50户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所谓“四个集中”,是指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国有经济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第三,中央企业根据业务范围大体分布在三个领域: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三大领域国有经济控制力强弱有别。下一步要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努力,为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为实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目标提供保障。

二、金融体制改革

银监会制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的根本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步骤、具体内容及相应的监管措施。政策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适用范围是: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统称农村地区)。其原则和步骤是:“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准入政策调整放宽的具体内容包括:放开准入资本范围;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意见》提出,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措施是: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银监会批准9家外资银行将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从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加入世贸组织5年过渡期结束,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根据该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12月11日起,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在承诺和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全面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分行在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在收到9家外资银行将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的申请后,银监会根据对申请资料的审核情况和审慎监管的要求,作出了批准筹建的决定。这9家银行分别是: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花旗银行、荷兰银行。9家外资法人银行的注册地均在上海市。

银监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准该公司章程。成立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继续依托邮政网络经营,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商业银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其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通知中,全国工业用地被划分为15个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一等的840元/平方米递减到最低等别十五等的6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与1999年的目录相比,在其他项目一类中,变化最大的是,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等六类项目不仅被列入限制用地项目,而且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在《禁止供地项目目录》中,与1999年相比,在其他项目一类中,增加了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赛马场项目,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等六类项目。该《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两目录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实行。同时,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废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根据《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988年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同时,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要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的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它以纳税人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占用土地越多,缴纳的税额越多。土地保有环节的成本大大增加,将有力地约束那种多占少用、粗放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土地保有环节税负提高之后,将加大这部分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进而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引导地方政府将更多的注意力投放到利用存量土地上来,更注重提高土地的产出水平和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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